如何区分值班和加班?值班报酬如何确定?

文摘   2024-12-26 16:28   山东  

1什么叫值班?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2值班能主张加班费吗?

不能

3值班报酬怎么确定?

值班报酬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惯例来确定,如以上均无,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值班报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5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G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G因与被申请人L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G申请再审称,(一)L公司在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方面,使用了三种不同的标准,且劳动报酬有当月零发放的,也有低于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还有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放的等等,因此L公司应当向G补足相应的工资。(二)G已经提交了加班的证据,包括视频录像、照片以及银行记录,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G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L公司应当向G支付加班工资。(三)G于2011年9月1日至L公司上班,L公司直到2012年3月28日才与G签订了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又于2013年4月1日与G签订了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此,L公司应当向G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并非赔偿金的概念,而是劳动报酬,应当适用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规定,故G的该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四)因L公司拖欠G劳动报酬,未依法为G缴纳社会保险,G被迫辞职,L公司应当向G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问题。G对其每月工资与其销售业绩相挂钩,每月工资浮动不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亦是按照该方法实际履行,故一、二审判决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确定发放G的工资,并无不当。(二)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的问题。G虽提交了视频资料、照片以及银行刷卡记录等,但提交的视频资料内容仅为商户的基本信息情况以及部分值班表,提交的照片信息也为相应时间段的值班信息以及培训信息等。值班与培训虽然可能占用法定或者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但值班一般有较长的等待或者休息时间,值班报酬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惯例来确定,加班是指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行为,应当支付加班费。故一、二审判决按照其平均工资计算值班费,并无不当。培训是为了提升劳动者技能而进行的自我升值的活动,也非生产经营性的活动。值班、培训与加班并非同一概念,不能认定为加班。G提交的POS机测试刷卡记录,但结合L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以及岗位职责,该记录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G存在加班行为的证据。故一、二审判决对G以此主张加班工资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三)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正常支付的工资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得的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一、二审判决G关于要求L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四)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G于2015年2月28日向L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L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发放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等情形,与L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G未能提交证据证实L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故一、二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G的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G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G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红建

审判员  杨 忠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晶焱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5民终205号

对原告要求的值夜班产生的加班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上述情形之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上不能证明其值班期间不能休息,且原告的工资中也包含夜班补贴,原告再以值班为由要求被告给付加班费用,没有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聊城某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涛带薪年休假工资8756.28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某乙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2.上诉人李某涛主张的补贴、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略

二、关于项目补贴款。某某建安装饰公司关于项目负责人补贴的规定,载明项目总负责人补贴为每月1000元,项目负责人补贴为每月500元。李某涛不能证明其是项目总负责人,其要求按照项目总负责人享受每月1000元的补贴,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略

四、关于加班费。上诉人李某涛提交的值夜班记录,是根据公司安排值夜班,并非加班。值班和加班有本质的区别,值班期间没有需要完成的具体的工作,值班期间也可以休息。因此,一审未支持上诉人李某涛主张的加班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涛和上诉人某某建安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李某涛和上诉人某某建安装饰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进

审 判 员  吴艳锋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豪

书 记 员  郑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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