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首次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不同教育类型,并且提出要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这表明国家将职教高考制度纳入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则正式提出了“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的要求。职教高考制度是连接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枢纽性制度,也是新时代学制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关键点,已经成为中国职业教育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教高考制度必须要着眼于解决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践中的关键性问题。新《职业教育法》把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并重申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对职业教育的定位与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改革目标。
一、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统计,2021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3 012所,其中,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职(专科)学校分别有32所、1 486所,全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共招生1 001.32万人,其中,普通本科招生444.60万人,职业本科、高职(专科)分别招生4.14万人、552.58万人[1],高等职业学校的数量与招生人数所占比例分别达到50.4%、55.6%。占据高等教育“半壁”江山的高等职业教育在新时代的重要发展目标就是由大而强的。生源问题是制约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高职招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特征与生源质量。长期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特点是普通高中毕业生所占比例过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占比例过低,这既不利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也不利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职业教育成为一种重要的独立类型,畸轻畸重的生源结构已经严重制约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作为中国特色考试招生制度,职教高考制度的当务之急是优化调整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结构。
(一)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的实然状态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有三类生源。第一类生源是普通高中毕业生。长期以来,普通高中毕业生都是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的主力军。《2016年北京高等职业学校招生与就业报告》显示,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北京市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占比达到65.2%[2]。然而,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学习文化知识,几乎不涉及职业属性的技术技能,因此,总体上该类生源的文化基础较好但技术技能偏弱,其知识能力结构在面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要求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技术技能欠缺问题。第二类生源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职教高考制度出现之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主要通过三校生高考、高职单招、中高职贯通和五年制高职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主要接受职业技术技能教育,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能够在知识能力维度上体现出更好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当然也存在文化理论知识不足的问题。第三类生源是社会扩招人员。2019年,国家启动了“高职百万扩招”计划,扩招对象包括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该类生源综合素质较高,但文化基础与技能水平都相对薄弱。简言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形成了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辅、以社会扩招人员为补充的生源结构。
美国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的多元智能理论认为,人类主要有语言智能、数学逻辑智能、空间智能、身体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智能、自我认知智能、自然认知智能等八种主要智能,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智能优势组合,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智力类型的不同而非智力水平的高低[3]。一般而言,形象思维强的人能较快地获得基于“技能”或“行动”方面的经验型和策略型的隐性知识,而对陈述性的显性知识相对排斥;形象思维强的人一般来说更适合接受高等职业教育[4]。从学习衔接角度来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接受高职教育更具备专业学习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中高职贯通更有利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体系化培养[5]。一般而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形象思维能力较强,他们在专业学习尤其是技术技能习得方面要普遍优于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则普遍优于社会扩招人员。因此,当前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辅、以社会扩招人员为补充的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错位。
(二)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的应然状态
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的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的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笔者以为,这恰恰是职教高考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各省教育考试院在职教高考制度中应统筹优化调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分配和考试招生政策,减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收比例,同时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收比例和职业本科院校招收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各省教育考试院要公开高等职业教育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社会扩招人员三类生源的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主、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辅、以社会扩招人员为补充的生源结构。
在生源类型维度分配上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还要考虑不同专业大类的生源素质要求差异。例如:文化素质要求高而技术技能含量相对低的专业大类或某些短时间可以掌握操作技能的专业大类,主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行业岗位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技能熟练程度要求较高、适合中高等职业教育统筹培养且社会需求相对比较稳定的专业大类,主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仅有一般性的要求,但对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等维度的品行要求比较高的专业大类,主要招收社会扩招人员,如退役军人。
(三)优化调整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的前提基础
作为两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在政策层面与法律层面均获得了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但职业教育独立的类型地位的确立在实践层面则取决于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建立职教高考制度调整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直接目的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实现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结构从实然状态优化调整到应然状态,需要在“推”和“拉”两个方面做好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工作,具体而言,就是如何更好地发挥生源端的推动作用与招生端的牵引作用。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作为生源端,如何提高“出口”的质量?诚然,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需要在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不断发力,从而在人才培养环节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然而,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竞争如何走向良性有序,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两者的办学活力。职教高考制度大幅度地增加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客观上通过减少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而增加了普通高中生的竞争压力。这就促进了初中毕业生的良性有序分流,从而在整体上优化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出口”质量,即发挥了生源端的推动作用。
作为招生端的高等职业教育,其质量高低直接决定了对生源吸引力的大小。2007—2019年的《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高职高专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占比从2007年的2.81%上升为2019年的3.98%;普通本科高校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占比从2007年的16.50%上升到2019年的17.07%;高职高专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还不到普通本科高校的1/4。[6]这表明高等职业教育要与普通本科教育在质量维度上实现“齐头并进”,还存在着明显的硬件差距。若要发挥好招生端的牵引作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将来一段时期内要加大教学场所、实验实训设备、校园基建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改善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此外,高等职业教育自身也要加大挖潜力度,积极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优化专业布局,提升师资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校企合作,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学生发展成长的双重需要。只有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高到一定程度,才更有“资格”决定生源结构优化调整的进度与程度。
二、职教高考制度和普通高考制度的协同共建
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是对分类考试改革的深化与超越。高考制度经过70余年的发展,已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服务于高等教育的考试招生制度。随着职业教育明确为一个独立的教育类型,高等职业教育从普通高等教育中独立出来,原有高考制度的定位必须随之发生改变,即打破原有专门服务于普通高等教育的倾向。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决定了必须创建一种与普通高考制度平行运行的职教高考制度[7]。专门服务高等职业教育的职教高考制度与专门服务普通高等教育的普通高考制度均是国家重要的考试招生制度。但是,两个考试招生制度的平行独立并不意味着两者的截然两分。更为关键的是,与普通高考制度相似,职教高考制度是一个体系而不单是一个考试,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关键是要实现职教高考制度和普通高考制度的协同共建。
(一)建立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
中国社会具有重人情的传统,所以统一考试录取是保证招生制度权威性和公平性的必要手段。在提高招生计划比例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机会的同时,打造该通道的权威性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明显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升学机会就容易引起质疑。因此,职教高考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是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新《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这一条文突出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管理的功能定位。因此,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宜采用“国家统筹+省级推进”的模式。教育部制定国家层面的制度、原则,在教育部的指导监督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组织实施细则[8]。值得关注的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生源比重,既是为了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还能更好地体现职教高考制度的职业教育属性。因此,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科目、内容与统一录取标准必须以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及职业教育特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提升其科学性的应有之义。该部分制度设计使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获得了升学的主渠道,也更为明显地体现了职教高考制度相对于普通高考制度的独立性。
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提出:“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测试重点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素养,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施考、阅卷以增强考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职业技能测试注重考查学生的专业技能、操作技能,同样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施考和评分。统一的职业技能测试,既要考虑到专业的独特性要求,也要基于可操作性考虑相近专业(类)的归并,因此,职业技能测试的关键点是做好专业(类)归类基础上的测试目的、测试方式、评分标准的设计。不可忽视的是,无论是统一的文化素质测试,还是职业技能测试,都必须依据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统一招生平台的设计关键是为了便于统一录取。统一录取制度主要包括招生计划分配、志愿填报方式、录取标准及录取方式等一系列问题,但这些都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分类设计。对文化素质要求高而操作技能要求偏低的文秘类、财会类等专业,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所占比重可以适当降低;对文化素质要求一般但操作技能要求高的汽车维修、机械制造等专业,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所占比重可以适当提高。两个测试成绩所占比例高低可以专业特点而调整,但各专业(类)均要按照统一标准录取。
(二)合理改造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
长期以来,报考普通本科高校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与报考高等职业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都参加同一个统一考试。绝大部分省份考试科目及试卷完全相同,而少数几个省份除语文、数学、外国语3个科目外有所区别。例如:江西省针对单报和兼报高职(专科)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仅增加1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语文、数学、外国语3个科目与报考普通本科高校的学生完全一致,统一录取时计语文、数学、外国语与技术4个科目的成绩;北京市高职(专科)在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等级达到C的基础上按语文、数学、外国语3个科目总成绩计分录取。因此,选拔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现行考试招生制度尚不符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此外,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过多地分配给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分数线随着录取率的提升而不断降低,高等职业教育选拔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录取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竞争性与科学性。2022年起,山东省首个职教高考制度方案正式实行,普通应届高中毕业生被排除在外,这部分学生只能通过参加普通高考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习。面对两大生源类型,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教高考制度,既要包括建立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也要包括建立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但是,建立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并不需要完全抛开现行的普通高考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而是应对其进行合理改造。
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因类型不同而在教育内容上存在差异,就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而言,两类生源在“方向”上要实现一定程度的“融汇”,即考试招生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生源的原有的知识结构,又要考虑指向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职教高考是典型的内生制度,其提出历经了一个从普通高考制度母体逐渐分离的发展过程[9],普通高考制度的部分内容亦可为独立的职教高考制度所用。目前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仅定位于评价普通高中生是否合格而未赋予选拔功能,但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合格率一直维持在极高水平的合格性考试已难以真正发挥对普通高中教育的评价作用。因此,改造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关键是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提高难度进而提高区分度,在提高评价普通高中教育科学性的同时,承担为高等职业教育选拔普通高中毕业生生源的职责。包括语文、数学、外国语在内,普通高中课程均应设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取消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之分,其中,语文、数学、外国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思想政治、生物9门课程仍统一设置为高考科目(现行试点省份的实施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的科目功能定位与高考科目无异)。改造而成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试卷与对应的普通高考科目试卷,即是同一科目的分卷考试,前者为高等职业教育考核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素质,后者为普通高等教育考核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普通高考科目试卷命题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选拔人才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命题完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同时在课程内容中加强挖掘更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内容予以考核。此外,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与录取制度应加强技术课程考核结果与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的科学使用,取消“先本后专”的录取批次设计,改为“专业(类)+学校”的平行志愿设计,在制度设计上至少要保证优质的高等职业教育在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的竞争力。
三、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普通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通用基础知识和科学素养,是培养“人”的教育;职业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是培养“人力”的教育。[10]具体到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面向升学,而中等职业教育指向就业,两者基本是各行其道,乏有交叉互动。就业导向的中等职业教育被称之为“断头路”,中高本一体化纵向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难有实质性进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本质上都属于学制系统改革的问题,而具有枢纽性作用的职教高考制度是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在实践中职教高考制度的建立,既要致力于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有效贯通,打通“断头路”;更要着眼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相互融通,搭建“立交桥”。
(一)职教高考制度与普通高考制度的交叉互通
成绩应用的孤岛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延缓职教高考制度的建设进程,也会影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教高考的信心[11]。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不仅要建立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还要积极推动两个统一考试成绩在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交叉互通,尤其要使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成绩可以报考部分应用型高校的部分专业。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七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它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启示相关管理部门在职教高考制度设计中应提升职教高考成绩的使用价值,建立健全职教高考成绩与普通高考成绩的转换机制。两个统一考试成绩转换互认的制度设计,可以提高职教高考制度的认同度,实质性推动两个统一考试招生制度的交叉互通。
基于两个考试命题依据具有一定的重合度且均赋予了生源选拔的功能定位,职教高考成绩与普通高考成绩的转换互认便具备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技术上两个考试成绩的转换,既是等值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教育测量专家与学科专家合力攻克的技术难题。两个考试成绩在转换之后是否能够得到互认则是一个管理问题,其主要体现在获得不同考试成绩考生的报考资格与面向获得不同考试成绩考生的招生计划分配两个方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情况,普通高等学校要向获得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成绩与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两类考生分配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其中的应用型高校则应向以上两类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分配更多的招生计划。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应优先分配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要向两类生源平等开放。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课程体系的有机融合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科学的职教高考制度可以有效引导职业教育内容渗透进普通教育之中,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改革普通教育内容结构,培养未来更能满足创新需求的科技人才[12]。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不仅要重视文化基础知识的积累,也要重视技术技能操作能力的磨练。然而,我国普通高中课程体系长期以语文、数学、外国语3门普通高考科目为主,辅以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思想政治、地理6门选考科目,课程教学的主要指向是文化基础知识的积累,没有实质性地融入职业教育教学的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理念与实践亦大体如此。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教高考制度,可以助推普通教育领域文化基础知识与技术技能操作在课程维度的有机结合。比如,我国也可参照美国综合高中的做法,在普通高中设置普通科、学术科、职业科三类课程,这三类课程可交叉地进行课程编制[13]。
技术技能是在职业教育界认可度极高、标识度极强的一个概念。现行的中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指向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培训,而忽视了对学生文化基础知识的教育,甚至是专业理论教育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忽视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的倾向在就业导向阶段就为中等职业教育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职业教育尤其中等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偏低即是负面影响之一。职教高考制度要打通中等职业教育的“断头路”,让更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接受专科、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甚至接受研究生教育,在这一过程中文化基础知识与专业理论教育的重要性将愈加凸显。《2021中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升学人数达145.33万人[14]。因此,定位的转变要求中等职业教育在保障技术技能培养规格的基础上,也要加强文化基础知识与专业理论教育,一方面为学生继续深造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能助力中等教育地位的提高。这就意味着中等职业教育要从另一个方向上改革课程体系,促进课程体系的有机融合,改变实质上以单一技术技能培训为核心的课程结构,构建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需要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兼容的课程结构。
(三)中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的纵向衔接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五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第十九条提出:“支持在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内容,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新《职业教育法》这些条文将合力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15]。普通高考制度作为现代教育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动国家课程标准的执行实现了普通高中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那么,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纵向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能够发挥强大反拨作用的职教高考制度。职教高考制度通过科学地命题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在课程体系和培养规格上有机的纵向衔接,向上打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相应专业的升学路径,向下夯实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阶段来看,中等职业教育属于职业基础教育。高质量的中等职业教育,一方面要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塑造适应市场需要的培养规格,另一方面要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完成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习奠定必要的基础。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选择就业并不意味着在以后不继续深造,并且,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终身学习社会中深造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相对于职业基础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则是明显的专业化职业教育。因此,从长远看,中等职业就业阶段的文化素质、专业理论与技能训练不可偏废。职教高考制度的设计要平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把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停留在表面。这样的职教高考制度才能发挥好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反拨作用,同时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高质量的生源,最终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的纵向衔接。
综上,新《职业教育法》锚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目标,提出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教高考制度,是夯实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的关键一招。建立与普通高考制度并列的职教高考制度,是构建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乃至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科学、公平、权威的职教高考制度是优化调整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结构的重要保障,是助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推进的重要基础,但前提是必须立足于职教高考制度和普通高考制度的协同共建,不能陷入两个考试制度的截然两分与完全独立。
引用格式:
刘菊华,王卫华.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职教高考制度的实践定位[J].职教通讯,2024(08):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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