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史论》
史林偶拾
英语世界“Civilization”的词源学考释
邓默晗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24年第3期】
“Civilization”通常被译为“文明”。它是现代人文与社会科学中的核心词汇之一,也是人们考察古今社会演变与思想文化变迁的重要概念工具,因而备受各界关注。学界一般认为,1756 年出版的《人类之友或论人口》(L’Ami des hommes,ou Traite de la population)一书中,作者米拉波侯爵(Marquis de Mirabeau,1715—1789)首创了la civilization 这一法语单词,从此逐渐被后世所接受并沿用至今。然而,作为近代欧洲的另一主要通用语,“civilization”一词在英语世界里最早的使用情况却少有人关注。英语“civilization”到底何时出现,其原本的含义又是什么?本文将从词源学的角度出发,尝试简要梳理英语“civilization”的词义来源及其最初的演变过程。
“Civilization”的词根可以追溯至拉丁语civis,原义是城市的“公民”。公民是罗马人眼中最重要的社会成员。他们拥有一系列政治和经济特权,代表着主流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文化偏好,以及道德准则。由公民们合法组成的统治集体,在西塞罗等精英看来,即为国家——civitas。而civis的形容词civilis 除了表示与公民或国家相关的事物或法律,还可引申出“亲切的、礼貌的、温和的,以及有教养的”等含义。例如,奥维德和苏维托尼乌斯曾分别赞扬元首奥古斯都能够“和善地处理愤怒(odio civiliter usus)”,且具备“友善的品格”(civili animo)。罗马著名将领日耳曼尼库斯,由于谦逊的性格(civile ingenium),留下了受人爱戴的历史形象。与之相反,根据史家李维的记载,在罗马共和时期,如有违背大众利益的言辞,即使出自上层贵族之口,也会因其“全然达不到最低的教养(minime civilis)”而遭到民众批评。而被罗马军队俘虏的马其顿贵族,虽然曾腰缠万贯,衣着华丽,却仍被称为“全无公民之品行(nulli civilis animus),因为他们无法忍受罗马的自由体制”。可见,在古典时期, civis及其派生词指的不仅是公民及其依法形成的组织,也可以涵盖那些模范公民身上的性情品格与行为举止,甚至暗含一种相对开化的公民社会形式。拉丁语的各种用法也成为进一步理解英语civilization一词的语意基础。
根据牛津英语大辞典的最新解释,“civilization”由动词“civilize”与名词化的后缀-ation 组成。由于“civilize”及其另一衍生名词“civility”出现的时间较早,约14—15 世纪就见于英语文本之中,籍此有观点认为,“civilization”可能就是“civility”的同义替换,两者没有实质区别。虽然“civilization”和“civility”同样具备名词词性,词义上看似也有不少相近之处,但它们在近代英语语境中仍存在实际差异。例如,1772年,两位英国著名学者鲍斯威尔(James Boswell,1740—1795)和约翰生(Samuel Johnson,1709—1784),曾针对“civilization”和“civility”是否应同时被收录进英语词典进行了激烈辩论。尽管两人没有详细记录各自的词源依据,但这场争论本身就能够证明,至十八世纪中叶,“civilization”已发展出独立的用法,而其语义逻辑的形成应该可以追溯至更早时期。
约翰生
就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civilization”最迟在1656年就已经出现在英文出版物之中,早于米拉波的著作。在一部译自法语,名为《才女》(The Accomplish’d Woman)的书中,可以找到如下字句:“哲学家们神圣的好奇心,以及有用的智慧并不会让我感到压力,……它们教会了我们更多道德、更多礼貌(civility),还有更多为人之道。这对我们生活中的文明(civilization of our lives)大有裨益。”和拉丁语相近,这里的“civilization”也代表着一种良好的生存境况,尤其是思想道德层面的适宜状态。但稍有不同的是,英语的“civilization”似乎更侧重社会整体,而非单独个体或重要人物的性格教养。
其他不少十七世纪的英语著作里,“civilization”同样与优越的文化和道德关系密切。例如,1658 年,一部浪漫小说的前言中就提到:“所有人类创作过的书籍里……,对文明(civilization)贡献最大的,抑或收获最多尊重与权威的,没有一种能比得上诗歌,广义上我的意思是虚构文学。”此处的“civilization”显然指的是社会文化的整体,尤其是那些对人类有益的思想成果。再如,1679年,英国作家约翰·戴维斯(John Davies,1625—1693)曾写到:“当今的政治家们最好向古人们求教,那些曾拥有优良的政府与文明(good government and civilization)的古人。”相同的搭配也出现在戴维斯的另一部作品中:“因此,在古代哲学家中,最热心地致力于培育和提升道德的那批,不仅被看作生活中最伟大的典范,也获得了众多旁听者的崇敬与尊重。这些为自己国家的优良政府与文明慷慨奉献之人,能够公正地期待大家的崇敬与尊重。”戴维斯将“civilization”与政府并列,借此来区分西方古典世界里的政治机构与精神文化。可见,“civilization”起初偏向于抽象层面的社会道德,描述的是一种相对开化的文化面貌。
“Civilization”作为开化状态的内涵还表现在一些涉及“野蛮”的内容中。例如,1674 年出版的一部小说里,有位人物强调:“我期待的,是经由一定温柔成分缓和的美德,而不是那些不承认文明(civilization)的野蛮美德。”再如,十七世纪的欧洲贵族常贬低当时的沙皇俄国社会。他们有人写到:尽管罗斯人吹嘘自己是希腊人的后裔,但“这些野蛮人的残暴与希腊人的教养(civility)没有可比性,如同白天和黑夜一样分明。世界其他地区的所有文学和文明(civilization)都归功于希腊人。”另一位作者笔下:“是欧洲人最初关注到了希腊的文学与文明(civilization),因而能够合理得出结论:由于缺乏与欧洲较文明的部分进行对话,也普遍反感希腊人早先名闻于世的艺术与学问,莫斯科人在礼仪和习俗上显得与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截然不同。”
以上的种种例子都可以看出,早期英语文本里的“civilization”一直带有鲜明的文化取向。它不涉及农业、商业或军事等领域,也不以财富数量或领土面积衡量。只有那些拥有高水平的思想成就和道德准则的社会,只有那些注重自身精神文化修养的民族,才有资格拥抱真正的“文明”。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这些文献段落简单地将“civilization”当做所有优秀文化的代名词,仍显得较为笼统,没有关注那些所谓的文明社会得以生成的具体动因,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形塑“文明”或“野蛮”的实际要素与主客观条件。
基于现有史料,第一位以“文明”为视角,用英语系统书写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当属苏格兰启蒙主义学者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1723—1816)。在他1767年出版的《文明社会史论》(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中,“civilization”一词共出现8次,是全书的重要概念和关键词之一。全书开篇,佛格森就宣称:“不光生物个体会从幼年长到成年,人类物种本身也会从粗鲁走向文明(civilization)。”接着,以西方古典世界,尤其是古代希腊和罗马作为参照系,弗格森回顾了历史上不同民族或国家的文明程度,仔细分析了他们发达或衰落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自己对“文明真正标准”的具体论述。显然,弗格森理解的“civilization”,不单可以表示特定民族的开化状态,也不止用来形容某种良好的社会面貌。在他笔下,“civilization”被注入了新的观念属性,其传统的词义内涵也被大大拓展和丰富。
亚当·弗格森
一方面,弗格森将“civilization”从一种对先进社会的静态描述,转换为解释历史发展趋势,探究人类演进历程的动态框架。这种对“文明”动态属性的强调集中体现在全书的章节安排上:第一章,“论人性的普遍特征”;第二章,“论野蛮民族的历史;第三章,“论政策和艺术的历史”;第四章,“论民用艺术和商业艺术的进步所产生的后果”;第五章,“论国家的没落”;第六章,“论腐化堕落和政治奴役”。佛格森选择“文明”作为自己考察国家兴衰的核心线索,间接赋予了“civilization”在历史观念方面的重要价值。这就是说,“civilization”不再仅仅指代特定民族或国家曾经达到的开化状态,它同样反映着由“粗鲁”走向“开化”的漫长过程与曲折路径。而弗格森眼中发达的“文明社会”并非守常不变,时刻面临“迷信”、“贪婪”等因素的威胁,有衰败甚至退化回“蒙昧”阶段的危险。总之,弗格森所言的社会盛衰与兴废,可以被概括为“野蛮”与“文明”两个端点之间不断调整的复杂运动。
另一方面,在弗格森笔下,“civilization”脱离了以往英语文献中单纯的文学、艺术等文化范畴,其含义开始延伸至与之匹配的商业、政治,以及法律等制度层面。根据弗格森的观点,“文明”不应被框定于精神文化领域,而应该被看做一整套彼此相互关联、相互辅助的社会制度集合。他如此阐述:“商业技艺的成功……需要以此为业的人们维护一系列秩序,也暗含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感,对此我们称之为“文明”(civilization)。无论就其【文明——笔者注】本质特性还是词义来源,都应该算作是法律和政治体制作为社会的形式所具有的效用,而非只是坐拥丰厚资产或财富的国家。”此外,科技发明、军事能力,乃至国土地貌和自然资源,也被弗格森视为衡量“文明”与否的条件,对社会演变与文明起伏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之,经过弗格森的阐发,“civilization”的语义变得更加丰富且立体。它涉及人类生活与发展所需的各类要素,代表着理想社会的进步方向。
弗格森提出的“文明”概念兼具动态性与制度性,受到时人的广泛赞誉,代表了十八十九世纪欧洲对“文明”的主流认识。例如,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在《文明社会史论》正式出版前便已阅读过手稿,并盛赞道:“此书将会成为一部令人敬佩的佳作。它揭示了一个优雅且独特的想法。”当时苏格兰另一位著名学者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也使用“civilization”形容一个国家在军事、经济、商业等领域的整体水平。十九世纪,经过约翰·密尔(John Mill, 1806—1873)以及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等英国学者的继续阐述,“文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逐渐成为英国知识界的普遍共识。而在欧洲大陆,黑格尔、马克思等德国思想家也纷纷受益于弗格森有关“文明”进程的叙事模式,抑或是他涉及社会发展的具体理论。也许正因为弗格森的巨大影响力,尽管时间上并非最早,但他仍被不少学者当做英语“civilization”的“第一贡献者”而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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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