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像
中国近现代史学
王国维的商周史研究与
“二重证据法”的提出
黄明磊
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24年第3期】
摘 要:在1911至1922年间,王国维最核心的学术身份是经学家,他的史学研究主要为经学服务。王国维推崇乾嘉学派,但又认识到仅靠传世文献研究经史存在的弊端,故提出将新发现的甲骨文、金文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的新型学术方法,即“二重证明法”。1923年后王国维的学术重心开始向辽、金、元及西北地理等纯历史领域转变,其学术的经学色彩渐趋淡化。然而1923年以顾颉刚为代表的古史辨派在学术界掀起了规模空前的疑古思潮,传统的古史体系遭到全面质疑和否定,同时也变相摧毁了尧、舜、禹等古圣王为核心的儒家道统。在疑古思潮的刺激下,王国维的经学家身份再次激活。1925年他在《古史新证》中试图利用“二重证据法”以证明古书与古史可信,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古史来巩固经学的权威性。本质上则是利用经学思维解决史学难题。
关键词: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疑古派;经学
1992年李学勤先生因“痛感疑古思潮在当今学术研究中产生的负面作用”,主张史学界“应从疑古思潮笼罩的阴影下走出来”,重建被疑古派摧毁的古史体系,故提出“走出疑古时代”的口号。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须打破学界对于“疑古”思想的认同,另一方面要基于新发现的简帛材料恢复人们对于古书与古史的信心。而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以及《古史新证》中的研究思路被李先生当作实现“走出疑古”的最合适的学术方法与路径。这导致坚持“疑古”思想的学者在反对“走出疑古”的同时,也激起了对“二重证据法”的敌意和批判。
“二重证据法”能不能指引我们走出疑古时代?进而言之,“二重证据法”是否属于科学的研究方法?若要解决以上争论,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王国维的学术探索历程。然后通过考察王国维的商周史研究的具体案例,探讨“二重证据法”的提出过程、核心内涵、最初的应用范围及实践等。
王国维早期醉心于西方哲学、美学及戏曲史等研究。辛亥革命爆发后随罗振玉迁居日本,并在其引导下将研究重心转向了传统的经史之学。旅日五年及定居上海的八年间,是王国维从事商周史研究的高峰期,很多影响深远的史学名篇均作于此时。1923年迁居北京,转攻辽、金、元史及西北地理。在商周史领域的著述仅限于为一些甲金文著作写序,如1923年的《殷虚文字类编序》和1924年的《金文编序》等;或为一些周代铜器铭文作跋及考释,如《散氏盘考释》(1924)、《史颂敦跋》(1925)、《盂鼎铭考释》(1926)等。1925年任教清华时编《古史新证》为讲义,但其内容主要因袭前作旧说。因此,若要考察“二重证据法”的真实内涵、应用范围及具体实践,还需要从1911至1923年这段时间内王国维的商周史研究的相关作品中细细梳理。
一、王国维从事商周史研究的
内在动因与历史背景
1898年王国维供职于上海时务报,同时入罗振玉开办的东文学社学习日语。二人由此相识。罗振玉“遂拔之俦类之中,为赡其家,俾力学无内顾忧”。1900年罗振玉受邀赴武昌任农务局总理,第二年即请王国维负责教学及翻译工作,当年秋又资助其留学日本。1902年盛宣怀请罗振玉任南洋公学分校校长,罗氏又聘王国维任校执事。1903年罗振玉推荐王国维任通州师范学校教员。1904年罗氏任苏州师范学校监督,请王国维教授心理、伦理及社会学等科目。1907年经罗振玉举荐,王国维任学部总务司行走,充学部图书馆编译。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王国维又随罗振玉赴日本避难。
从上述经历可见,王国维长期受罗振玉的提携与资助,二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门客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故罗振玉对王国维一生的政治倾向、学术思想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迁居日本后,罗氏曾劝王国维调整学术研究的方向:
至是予乃劝公专研国学,而先于小学、训诂植其基。并与论学术得失,谓尼山之学在信古,今人则信今而疑古。国朝学者疑《古文尚书》、疑《尚书》孔注、疑《家语》,所疑固未尝不当,及大名崔氏著《考信录》,则多疑所不必疑矣。至于晚近,变本加厉,至谓诸经皆出伪造。至欧西哲学,其立论多似周秦诸子,若尼采诸家学说,贱仁义、薄谦逊、非节制,欲创新文化以代旧文化,则流弊滋多。方今世论益岐,三千年之教泽不绝如线,非矫枉不能反经。士生今日,万事无可为,欲拯此横流,舍反经信古末由也。
罗振玉用“变本加厉”形容清代疑古思潮的发展历程。他认为清中前期学者对于《古文尚书》《孔子家语》等书的质疑尚有依据,自崔述《考信录》始“多疑所不必疑”,至清末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时已登峰造极,竟将古文经全部当作刘歆伪造。同时又批评王国维研究的欧洲哲学奉行的“贱仁义、薄谦逊、非节制”,与中国周秦诸子思想类似。罗振玉从儒学正统的视角审视欧洲哲学,自然觉得其“流弊滋多”。因此他提出欲革中西学界之弊,只能走“反经信古”的道路。
罗振玉像
王国维“弃前所治诸学,而专习经史小学”,既是听从了罗振玉的劝导,也与其自身一贯奉行的学术要独立于政治的诉求有关。王国维早年受西学影响甚深,非常重视学术的求真与独立性,他曾以“三变”概括清代学风的演变史:清初顺治康熙时期为“一变”,此时学者多为明朝遗民,因感国亡而“志在经世,故多为致用之学”;乾嘉两朝为“一变”,此时国家进入稳定期,士人不再将治学作为“经世之具”,转而追求学术的纯粹性,但其学术成果“往往俾于经世”;道咸以降为“一变”,此时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士大夫有忧之而不知所出”。以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士人以“经世致用”为旗帜,为推动社会变革寻求理论支持而大力倡导今文经学。王国维对道咸以降的今文经学者持消极看法,认为他们在学术方法上“不循国初及乾嘉诸老为学之成法”。虽主张托古改制,但“其所陈夫古者,不必尽如古人之真;而其所以切今者,亦未必适中当世之弊”,归根到底是由于忽视了学术自身的独立性导致的。
甲午战败后,社会危机空前严峻,讲求音韵训诂、小学考据的古文经学无法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故康有为等主张“经世致用”的今文经学者逐渐掌握了话语权。他们一方面攻击、抹杀古文经学,以树立今文经学的权威地位; 另一方面试图将公羊学与西方思想相结合,为维新变法寻找理论依据。若从服务政治改革的大局来看,这种做法或许无可厚非。但从纯学术角度而言,康有为等人对古文经学的批评、攻讦,对经典的任意曲解、过度阐释等行为,在学术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很容易引发学界激烈反弹。1905年王国维批评康有为、谭嗣同等人将学术当作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做法,必将导致“其学问上之事业,不得不与其政治上之企图同归于失败”,故他主张“学术之所争,只有是非真伪之别耳,于是非真伪之别外而以国家、人种、宗教之见杂之,则以学术为一手段,而非以为一目的也。未有不视学术为一目的而能发达者。学术之发达,存于其独立而已”。正是出于对当时中国学界现状的不满、对学术需独立于政治的理念的追求,王国维怀揣着改革中国传统经学研究的理想而转治经史之学。
后世学界普遍将王国维视为史学家,其实王国维最核心的身份是经学家。首先,上文说过王国维是出于改革经学的目的而转治经史之学。其次,小学被清人视为治经学之门径,如张之洞曾言:“由小学入经学者,经学可信;由经学入史学者,史学可信。”而王国维将传统的小学发展为近代的古文字学,作为其治经史之学的工具。另外,陆维钊代王国维之弟王国华所作的一篇序文曾言:“今文家轻疑古书;古文家墨守师说,俱不外以经治经。而先兄以史治经。”可知时人亦将王国维视为经学家,并指明其的史学研究是为经学服务。在1917年末至柯劭忞的信中,王国维自承:“维于经说、小学素乏根柢,赴东以后始致力于此。”1923年王国维代罗振玉为《观堂集林》作序时自我评价说:“君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殷周制度论》,……于周代立制之源及成王、周公所以治天下之意,言之尤为真切。自来说诸经大义,未有如此之贯串者。”可见王国维本人也认为自己主要研治的是经学。后世学界普遍将《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周制度论》等视为史学论著,而王国维却将之视为“说诸经大义”之作。最后,王国维有相当数量的著作,如1915年的《洛诰解》、1916年的《周书顾命考》及《后考》等均属于解经、注经之作。只是在民国时期,经学已逐渐边缘化,而史学跃居于学术的中心地位,所以才使得后来的一些学者仅将王国维视为史学家,忽视了他的经学家身份。
在传统学术体系中,经学与史学同源,二者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一些重要的经学典籍如《尚书》《春秋》《左传》等,同时也属于史学著作,故后世才有“六经皆史”之说。王国维转治经学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史学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当他选择以甲骨文、金文为基点而治小学,再以小学为基础而治经史的治学途径时,商周史就成了王国维学术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二重证明”
——王国维商周史研究最显著的特点
王国维的商周史研究最显著特点是善于利用甲金文等古文字资料弥补以往仅靠文献研究经史的学术方法之不足。他很早就意识到史料的重要性,在1911年《国学丛刊序》主张“材料之足资参考者,虽至纖悉不敢弃焉”。而传统的经史研究中,主要的材料莫过于传世文献。但经过清代学者的考据辩伪,学界普遍认识到文献资料自身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如王国维在1913年《明堂庙寝通考》承认,“自周之衰,礼乐放失,有司失传于前,诸侯去籍于后”,又经“秦火”和“挟书之律”的摧残,古代典籍遭受极大破坏。汉朝建立后,一些藏于“山岩屋壁”的书籍,或“以无师而学绝”,或因“入秘府而书亡”。而齐鲁等地“以口说传经者又多凭臆为说”。因此,仅凭传世文献而“欲以窥三代盛时之制,固非易矣”。那么,“居今日而欲言古制,将安所正哉?”王国维系统阐述了将新发现之甲金文材料与传统文献相结合以研究“古制”的新型学术方法,即“二重证明法”。“鼎彝”和“殷虚甲骨”是王国维所能见到的“最古之史料”,其可信度要远过于“晚周秦汉人之书”。“欲言古制”而不参考“古文字及古器款识”,就无法保证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凭借与罗振玉的特殊关系,王国维在接触和研习甲骨文、金文资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1902年罗振玉协助刘鹗刊印了《铁云藏龟》,赵万里推测王国维“得见甲骨文字当自此始”。但接触不代表研究。1912年12月罗振玉编印《殷虚书契》,王国维应参与其事。1913年王国维着手圈点、研读三礼及注疏,同时又圈读《说文解字注》,为研究经史作准备;1914年5月编《宋代金文著录表》《国朝金文著录表》及为之作序,6月读《攀古楼彝器款识》。以上工作均属于为研究古文字打基础,也与罗振玉“专研国学,而先于小学训诂植其基”的劝导分不开。12月罗振玉撰《殷虚书契考释》,王国维出力甚多,一方面担任书稿校写工作,并为之作序;另一方面该书采纳了王国维的一些观点。
在整理甲金文资料的过程中,王国维很快意识到新发现的地下材料在“证经考史”方面的重大作用。他在1913年《齐鲁封泥集存序》云:“自宋人始为金石之学,欧、赵、黄、洪各据古代遗文以证经考史,咸有创获。然途术虽启而流派未宏。近二百年始益广大,于是三古遗物,应世而出,金石之出于丘陇窟穴者,既数十倍于往昔。此外如洹阳之甲骨,燕齐之陶器,西域之简牍,巴蜀、齐鲁之封泥,皆出于近数十年中,而金石之名乃不足以该之矣。之数者,其数量之多,年代之古,与金石同。其足以考经证史,亦与金石同。”
“证经考史”是王国维向经史之学转型的目的,“二重证明”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二重证明”中的“一重”是指传世文献。不管“证经考史”的对象如何变化,这都是不变的;另外“一重”是指地下出土的资料,它会根据“证经考史”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当“证经考史”的对象是商周史时,地下材料范围就局限于甲骨文和金文资料。当“证经考史”的对象是秦汉魏晋史时,地下材料的范围就是汉晋时期的简牍、封泥或敦煌文书等。“二重证明法”的应用领域广泛,既可以是经学,也可以是史学。在史学领域,既可以针对商周史,也可以是秦汉魏晋史。区别在于不同领域使用“二重证明法”时所利用的地下材料并不相同。与清代乾嘉学派主要依靠文献研究经史的学术方法相比,善于利用甲金文材料补正传世文献无疑是王国维古史研究中最鲜明的特点。
三、“二重证明法”的具体实践与应用原则
“二重证明法”是1913年王国维在《明堂庙寝通考》中提出来的:
宋代以后,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间,燕、秦、赵、魏、齐、鲁之墟,鼎彝之出,盖以千计,而殷虚甲骨乃至数万。其辞可读焉,其象可观焉。由其辞之义与文之形,参诸情事,以言古人之制,未知视晚周秦汉人之说何如?其征信之度,固已过之矣。如此书所欲证明者,四屋相对之为古宫室之通制也,明堂寝庙之同制也,宗庙之可居处也,中霤之所在也。此数者,或亦略见于晚周秦汉人之书,而非有古文字及古器款识,则亦不能质言其可信也。
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晚周秦汉之际,去古未远。古之制度、风俗存于实事者,较存于方策者为多。故制度之书或多附会,而其中所见之名与物,不能创造也。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不可谓非人生之幸也。
该文1914年刊于《国学丛刊》第五卷,后收入《雪堂丛刻》。《观堂集林》亦有收录,但删除了上述关于“二重证明法”的论述。1925年《古史新证》讲义中,王国维将“二重证明法”改称“二重证据法”。自此学界将注意力集中于“二重证据法”,反而忽视了对“二重证明法”的分析与研究。“二重证据法”是从“二重证明法”发展而来,这就决定了若要真正理解前者,必须先探明后者的真实内涵。“二重证明法”是王国维在充分认识到地下出土材料的价值后提出的商周史研究的一种新方法。该方法于自从提出后又经反复实践,其内容被不断丰富,应用规则被不断完善。而应用的过程反过来又证明了该方法自身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在分析“二重证明法”的真实内涵时,不能仅仅依靠《明堂庙寝通考》中的一些概括性的论述,还需从王国维在商周史研究过程中对“二重证明法”的具体运用与实践着手。
《古史新证》书影
首先,是对“二重”材料的定性。王国维认为“二重”材料中的甲金文材料是绝对真实的、可靠的,故能用以补充、校正文献材料。而作为另一重的传世文献材料却存在诸多问题。他在《明堂庙寝通考》中指出,这是由于西周灭亡后“有司失传于前,诸侯去籍于后”,又经过秦朝的焚书和挟书律的破坏,造成早期文献的流失。而汉代经学家对幸存经书“多凭臆为说”,致使早期文献记载的真实性进一步遭到损害。
虽然传世文献存在诸多问题,但在王国维看来不同性质的传世文献在可信度上亦有高低之分。其中儒家经学著作的可信度要高于其他性质的文献,而经书中又以《诗经》和《尚书》的可信度最高。王国维经常依赖《诗经》《尚书》探索商周古制原貌,如1915年在《与林浩卿博士论洛诰书》中说:“殷、周间之祭礼,仅可据《诗》《书》以为说。”《周礼》《礼记》虽属儒家经典,可王国维却认为它们的作者即使“亲见礼经全文,约之为是说,然亦仅足以言宗周中叶以后之祭礼,未足以定殷、周间之祭礼也。”所以在研究商周史时,第一手的文献材料是《诗经》和《尚书》,“而以《周礼》《礼经》为旁证”。
其次,探讨二重材料要如何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证经考史”的目标。通过分析王国维商周史研究的具体案例,我们发现“二重证明法”应用的核心要义是“比较”。不论是文字考释或古制的研究,首先需要将纸上材料与相关的地下材料进行比较。比较的目的是寻找两种不同性质的材料所描述的某个事物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为什么要寻找共同性?如果纸上材料中的某个字词或描述的某个事物在和地下材料中的某个字词或描述的某个事物进行比较之后,发现二者不具有任何共同性,说明它们不是同一个字词或事物。在此情况下,“二重证明法”就失去了应用的前提条件;如果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说明它们属于同一事物,二重材料才可以互相释证、补充或校正。
为什么又要寻找差异性?我们一般默认传世文献的形成时代要晚于商代的甲骨文和周代的金文。任何一种文字都时刻处于发展演变之中,故某个字词呈现在商代卜辞中的状态与呈现在西周金文中的状态,以及在东周秦汉文献中的状态,往往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将它们划上等号。这就要求我们在从事古文字研究时,要尽量立足于卜辞材料来解读卜辞中某字词之内涵,西周金文及东周秦汉时期的文献资料最好只作为参考的旁证来用;要尽量立足于西周金文材料来解读西周金文中某字词之内涵,东周秦汉时期的文献资料最好作为参考的旁证来用。如1926年王国维在《桐乡徐氏印谱序》指出,“三代文字,殷商有甲骨及彝器,宗周及春秋诸国并有彝器传世”,而战国时期的通行文字主要载于当时的兵器、货币、印玺、陶器之上,以及齐鲁等地发现的“壁中古文”等。所谓“壁中古文”是战国时期东方六国的通用文字。秦统一后,用秦国通行的篆文取代了六国文字。秦汉之际篆文又逐渐演变为隶书。齐鲁等地的知识分子为躲避战乱及焚书之祸,将一些书籍藏于墙壁夹层。到了汉代,这些书籍被陆续发现,因其文字与当时通用的隶书不同,而被称为“古文”或“壁中古文”。王国维认为,“欲治壁中古文,不当绳以殷周古文,而当于同时之兵器、陶器、玺印、货币求之”。“壁中古文”虽由商周甲骨文、金文发展演变而来,但不论字形或内涵均已发生剧烈的变化,因此在考释“壁中古文”时不能以产生年代在“壁中古文”之前的商周甲金文为证据,只能参考与“壁中古文”同时代的六国兵器、货币、印玺、陶器之铭文。
文字如此,由文字记载的制度、文化现象等亦时刻处于发展演变的状态。表现在商代甲骨文、金文中的某种制度、文化现象,发展到西周时期的金文之中,其内涵可能会发生变化;再从西周金文发展到东周秦汉时的文献,其内涵肯定已经发生了剧变。换言之,我们在文献中所见某种制度、文化现象之状态,是由卜辞、金文中之状态发展演变而来之最终状态。这就决定了我们在使用“二重证据法”时,不能简单粗暴地将文献中的某制度、文化现象直接等同于甲金文中的某制度或文化现象。因为这种考证方法等于否定了事物的发展,以静态的眼光看待历史。简单而直接地利用时代较晚的文献资料考释甲金文,无疑会大大扩展甲金文的内涵,使得商与西周时期的某些制度或文化现象平白无故增添了战国甚至是秦汉时代才出现的新因素,极易引起认识上发生偏差。
王国维在使用“二重证明法”研究商周史,非常注重纸上材料与地下材料的共时性。在他的意识中,商周时期的地下材料只有甲骨文和金文,纸上的第一手材料则是《诗经》和《尚书》。因此,王国维主要是通过结合甲金文材料和《诗经》《尚书》来研究商周史。至于《诗》《书》以外的文献,即使其内容涉及商周,亦只做旁证或补充性史料来用,而不会当作直接史料使用,因为这些文献或多或少已掺杂了战国秦汉时期学者对于商周史的臆想。比如《国语·鲁语》曰:“殷人禘舜而祖契。”《礼记·祭法》曰:“殷人禘喾而郊冥。”但王国维在翻检卜辞材料后发现,殷人祭祀帝喾之礼其实与祭相土、冥、王亥、王恒等先公先王相同,并不像《鲁语》《祭法》说的那样特殊。另外《鲁语》称商人以“报”礼祭祀上甲微,《孔丛子》引《逸书》曰:“惟高宗报上甲微。”王国维指出,“报者,盖非常祭。今卜辞于上甲有合祭,有专祭,皆常祭也。又商人于先公皆祭,非独上甲。可知周人言殷礼已多失实”。卜辞是记录殷代祭礼的最原始资料,而《国语》《孔丛子》等属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礼记》则是汉代才整理成书,这些文献记载的殷礼属于商以后的学者对于殷代祭礼的追忆。若要研究殷代祭礼,必须依赖商代卜辞而非时代较晚的文献资料。所以,王国维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说:“卜辞殷礼,不能以周秦以后之说解之。”
非共时性的、性质相同的二重材料也需要通过比较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当某个字词、制度或文化现象分别出现于商代卜辞、周代金文和东周秦汉时期的文献之中,只需比较这三个历史阶段相同性质的材料可以明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根据这种差异性我们可以描述某个字词、某项制度或文化现象在不同历史阶段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和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导致差异产生的历史动因。如在1917年的《殷周制度论》中,王国维通过比较商代甲骨文、周代金文资料和东周秦汉的文献资料后,发现宋代郑樵对于商周姓氏的认识与实际并不完全相符。
郑樵《通志·氏族略》总结中国上古姓氏制度有以下诸特征:
1.“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
2.“男子称氏,女子称姓”。
3.“氏所以别贵贱”、“姓所以别婚姻”。
4.“姓之字多从女”,如姬、姜、嬴、姒、妫等。
此后历代学者对于周代姓氏的研究基本上都是沿着上述内容展开的。那么,以上观点有没有可能是错的?郑樵受时代局限,只能依赖东周秦汉时期的文献资料归纳上古姓氏制度的特征。他没有机会参考商代的卜辞材料,也没有系统研究过周代的金文资料。而东周秦汉文献中的记载属于上古姓氏制度发展演变至秦汉时期的一种最终状态,更多地反映的是秦汉时期的人们的一种认知。王国维在对比商代卜辞、周代金文和传世文献等三类材料后,对古代姓氏提出了很多新的看法:首先,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是周代才出现的制度。卜辞中殷人“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直至西周金文中才普遍出现女子称姓的现象。至于文献中商代以前女子称姓的相关史料“皆出周世”,属于周人以自己所处时代的姓氏习俗“追名之”;其次,周代金文中的姓皆有女字旁,王国维将之称为“女姓”,“而先秦以后所写经传,往往省去女旁”。以上结论相当程度上颠覆了学界自宋代以来形成对于上古姓氏问题的认知。然而当代学者在探讨商周姓氏制度时依然沿袭郑樵《通志·氏族略》旧说,对王国维的研究成果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归根结蒂这是由于错误地运用“二重材料”导致的,即过于简单的将地下材料与纸上材料混用,而不仔细甄别两种材料在时代与性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四、从“二重证明法”到“二重证据法”
1923年初王国维被溥仪任命为南书房行走而迁居北京,他的学术重心逐渐由传统的经史之学向辽、金、元史及西北地理等现代史学领域转变。而当年5月顾颉刚发表了著名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提出了“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学说,彻底否定了盛行两千余年的以三皇五帝为核心的古史体系,由此拉开了“古史辨”运动的序幕。大批学者投身于其中,他们先是疑古史、疑古人物,后又疑古书,在当时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疑古思潮,被称为“疑古派”或“古史辨派”。
顾颉刚像
据顾颉刚自序,他的疑古思想“首先植根于姚际恒、康有为、夏曾佑之书;其后又受崔述、崔适、朱熹、阎若璩诸人之启发”。但顾颉刚的“疑古”与康有为等人的“疑古”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康有为是以今文家疑古文经学之古。因此,康有为的“疑古”,包括康有为之前的崔述等人之“疑古”,本质上属于传统经学的内部之争。而顾颉刚酝酿、提出“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时,经学已在西学冲击下彻底失势。顾颉刚为代表的疑古派学者也从未以经学家自居,他们不仅疑古文经,同时也疑今文经;不仅疑经书的传、注、疏,甚至连经书也疑。顾颉刚对前代学者的疑古思想虽有继承与借鉴,但他是立足于现代史学而疑传统古史、立足于科学而疑经学。
王国维最核心的学术身份是经学家,他认同乾嘉之学而批评魏源、康有为等人的疑古,是站在古文经学家的立场上反对今文经学。他反对顾颉刚的疑古,则是站在经学家的立场而欲维护儒家经典。所以,王国维与顾颉刚之间的矛盾属于传统经学与现代史学之争。但顾颉刚对此却并无清醒的认识,他在评价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时说,还为王国维不能“大胆辩伪”而惋惜:
我读了他们的书,固然不满意于他们的不能大胆辨伪,以致真史中杂有伪史(例如静安先生《殷周制度论》据了《帝系姓》的话而说“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有天下;汤、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喾后,亦本可以有天下”,全本于秦、汉间的伪史),但我原谅他们比我们长了二三十年,受这一点传统学说的包围是不应苛责的。
顾颉刚自始至终都没有意识到王国维是经学家,他的学术目标是“证经考史”。尧、舜、禹、汤、文、武、周公是儒家树立的圣人道统,周代的制度、文物是儒家推崇的典范。作为经学家的王国维自然不敢质疑尧、舜、禹的真实性,也不会去辩周制的伪。他最多站在古文经学的立场上去辩今文经的伪。因此,面对疑古派的崛起,王国维自然而然地站到了他们的对立面。1925年王国维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等旧作的基础上,编写了《古史新证》作为对古史辨运动的回应。
《古史新证》第一章《总论》即开篇明义地指出:“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由于顾颉刚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以“禹”为案例剖析层累造成古史的过程,故《古史新证》第二章《禹》即利用春秋时期的秦、齐两国的金文资料,结合《尚书》《诗经》论证“春秋之世,东西二大国无不信禹为古之帝王,且先汤而有天下也”,由此得出禹是真实存在的历史人物的结论。
《古史新证》第三、四章是《殷之先公先王》和《商诸臣》。与1917年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两文相比,删去了“多后”“大示二示三示四示”等章节,同时补充了“康丁—康祖丁”“后祖乙”“文武丁”等内容。上述删、补大有深意,并非随意之举。众所周知,疑古派学者经常将某部古书斥为伪书,进而否定该书记载的古史、古人物的真实性。有鉴于此,王国维欲通过将卜辞与文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证明《史记》及《史记》所据之《世本》所载商代帝系及诸臣是真实的,并非出自后世虚构。由此推之,“虽谬悠缘饰之书如《山海经》《楚辞·天问》,成于后世之书如《晏子春秋》《墨子》《吕氏春秋》,晚出之书如《竹书纪年》,其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古史新证》之所以删去了“多后”“大示二示三示四示”,是因为这些人物在古书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原型,无助于王国维论证古书、古史的真实性。而补充的“康丁—康祖丁”“后祖乙”“文武丁”等内容均可在文献资料中找到相对应的人物,有助于证明古书记载的真实性。
在充分肯定了古书记载的古史具有可信性后,王国维进而指出:“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这句话是《古史新证》最关键的核心。王国维所处时代虽然已发现甲骨文,但甲骨文属于盘庚迁殷之后的产物。因此,他没有办法利用“二重”文字材料证明古书中记载的黄帝、颛顼、帝喾、尧、舜、禹等人及其事迹的真实性。于是王国维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先利用“二重证据”证明《史记》等文献记载的商代诸王世系及诸臣的真实性,由此肯定《史记》《世本》,乃至《山海经》《竹书纪年》等文献史料的真实性,再进一步推定那些被古书记载的、虽然没有地下材料可以证明的古史与古人也是真实存在的,即所谓“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加以肯定”。
在《古史新证》中,王国维批评疑古派对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那么什么是处理“古史材料”的正确方法?他认为:“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我们将这段描述与《明堂庙寝通考》对“二重证明法”的表述作一番对比,就可发现二者是高度相似的。而且王国维在《古史新证》第四章“商诸臣”文末也用了“二重证明”一词。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学界普遍认为“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没有本质差别。但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对“二重证明法”和“二重证据法”进行刻意区分,认为二者虽有因袭、相近之处,“但在目标、所关注的对象、对出土材料的运用及写作模式等方面均有本质差异”。“二重证明法”针对的是古制,包括制度、名物、风俗、礼俗等,“二重证据法”针对的是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
上文说过,“二重证明法”是王国维在研究商周史时提出的一种学术方法。1922年《观堂集林》出版后,王国维的学术重心逐渐由传统的经史之学转向辽、金、元史及西北地理等史学领域。1922年之后他在商周史领域已无专门性著述,1925年《古史新证》的主要内容并非创新之作,而是因袭《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等文,故文中基本思想与方法即为1911年至1922年王国维研究经史之学之“二重证明法”。
所谓“二重证据”指的是纸上材料和地下材料,“二重证明”指的是将纸上材料与地下材料结合起来以研究经史。“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只是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表述,不存在本质性的差别。一些学者所说的二者之间的差异,其实是《明堂庙寝通考》与《古史新证》在研究侧重点方面的差别。《明堂庙寝通考》关注的是“古制”,《古史新证》及其前作《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关注的是古人物。但上述差异还不能上升为本质性差异,因为两篇文章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完全一致,即将纸上材料与地下材料相结合。至于二重材料在结合的过程中以谁为主、谁来补充或校正谁,则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当我们仔细分析王国维1911—1922年间的商周史著作就会发现,他在不同的课题中对于“二重证据”的结合方式、利用程度等均不雷同。如果我们过度强调差异而忽视了其中的共同性,就等于否定“二重证明法”或“二重证据法”的存在。
在王国维所处时代,地下材料最早仅为商代的甲骨文,因此当他运用“二重证明法”考证古制、古史或古人物时,时代上限最多只能到商。而若要维护儒家推崇尧、舜、禹、汤等上古圣王及其事功,就必须维护传统的古史体系,因此王国维在没有充足的地下材料支持的情况下,试图利用“二重证据法”论证古书、古史是真实可信的,进而肯定古书与古史中记载的古人及其事迹也是真实的。这种做法自然违背了“二重证明法”的初衷和基本原则,所以王国维在《古史新证》对于“禹”的论述不仅不能服人,反而成为顾颉刚证明春秋时期的人们“都不言尧舜”,那时“最古的人王只有禹”的依据。
李学勤先生号召史学界要“走出疑古时代”,但他遇到了与王国维面临的相同的难题,即没有找到商代以前的地下文字材料。因此,李先生不得不照搬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然而这样的思路与方法,实质上是以经学思维解决史学难题。自然容易引起诸多争议。
结语
当我们回顾顾颉刚与王国维的交往史,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顾颉刚对王国维怀有深厚的感情,他说自己“得益最多的是罗振玉和王国维的著述……在当代的学者中,我最敬佩的是王国维先生”,“那时真正引为学术上的导师的是王国维,而不是胡适”。顾颉刚一生中曾两次拜访王国维,第一次是1922年4月18日于上海王国维家中,第二次是1926年5月30日于北京清华园。第一次会见后,顾颉刚便萌生了拜王国维为师的想法。不仅如此,顾颉刚还在日记中记录自己曾多次梦见王国维。1924年溥仪被逐出宫,王国维也随之失业。顾颉刚得知后致信胡适,推荐王国维入清华任职。然而王国维对顾颉刚的善意却反映冷淡,不仅一再婉拒顾颉刚的拜师请求,还于《古史新证》中对顾颉刚等人的“疑古”做了不点名的批评。
究其原因,是由于顾颉刚对于二人身份的认知发生偏差。顾颉刚本人是史学家,他错误地认为王国维也是史学家,只是出于种种不得已才做了清朝的遗老。而实际上,王国维对自己的定位是经学家,研究史学主要是为经学服务。虽然晚年的王国维逐渐脱离传统的经史之学,向现代史学(辽、金、元史)领域转型,但只需外界稍一刺激,就能重新激活他的经学意识。王国维对顾颉刚一直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在1922年8月8日致罗振玉的信中评价:“有顾颉刚者(亦助教)亦来,亦能用功,然其风气颇与日本之文学士略同,此亦自然之结果也。”有学者推测,顾颉刚很可能在此次会见中向王国维阐述了自己疑古理论,致使王国维才将他当作了与日本提出“尧舜禹抹杀论”的白鸟库吉相似的一类人。而作为经学家的王国维不可能认同顾颉刚推翻古史体系的做法,这便是导致二人关系中一冷一热的根本原因。
“二重证据法”是王国维针对乾嘉学派仅依靠文献研究经史的缺陷而提出的一种新型学术方法。经过反复的实践,不仅证明了该方法的科学性,它的内容及应用规则也被不断完善。正是依靠这种科学的研究方法,王国维才能在商周史领域取得一系列突破性成果,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顾颉刚在内的众多学者持久的尊敬。
但是当“二重证据法”被提出后,它就不再属于王国维。王国维可以留着辫子、可以忠于清室、反对激烈的社会革命、反对疑古,不代表“二重证据法”也要留着辫子、忠于清室,更不不代表“二重证据法”也反对疑古。“二重证据法”与疑古派所提出的“层累造成的中国古史”说均为客观的、科学的学术方法与理论。它们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政治或意识形态色彩,二者之间不存在相抵触的地方。即使是王国维本人也无法利用“二重证据法”反对疑古思想,这一点我们从他在《古史新证》中欲证明“禹”的真实性却并不成功便可看出。因此,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是运用“二重证据法”的学者在反对疑古思想,而不是“二重证据法”本身在反对疑古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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