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典学专题丨陈思伟:《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的史料价值初探》

文摘   历史   2024-11-06 13:07   北京  

Parthenon


外国史学


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的史料价值初探


陈思伟

河南大学犹太-以色列研究中心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17年第2期】





摘    要:将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然而,出于胜诉或宣传的目的,演说家、陈述者、“刊发者”可能会编造、增删、修改事实;因此,保存至今的阿提卡演说辞的可信度受到质疑。此外,由于控辩双方人员构成未必具有代表性,且演说辞的保存受到强烈的人为因素影响,如今所见的内容可能并非社会经济史研究最关键的材料。尽管如此,社会经济史的目标并非还原引发诉讼的事实,演说辞的可信度和代表性虽存在问题,但控辩双方“无意”中留下的材料无疑是更为可靠的第一手证据。客观认识存在的问题,充分结合考古、铭文、纸草、图像等其他史料补充印证,阿提卡演说辞将成为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经济史研究重要的史料来源。


关键词:演说辞;可信度;代表性;史料价值




由于年深日久,兵燹之乱,关于古代希腊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某些重要史料,譬如易腐实物、账目、借贷契约等早已遗佚。传世文献,主要包括古典时代的演说辞和某些文学作品,成为可资参考的主要研究材料。令人颇感意外的是,长期以来,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的史料价值一直被人忽视。


多佛(K. J. Dover)是第一位在古代雅典社会生活史研究中大量征引阿提卡演说辞的古典学者。在讨论古典时代雅典公众道德和同性恋的两部著作中,多佛频繁征引阿提卡演说辞。自这两部具有奠基意义的著作问世以来,人们对于演说家和演说辞的兴趣迅速增加。时至今日,演说辞不但成为研究雅典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基本史料,也是了解社会经济环境、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领域不可或缺的材料。近年来,长期受人忽视的性别史、家庭史、儿童史、奴隶史、身体史等新研究领域也不得不从中找寻第一手证据。与文学、哲学作品相较,演说辞涉及的主题广泛,几乎涵盖古典时代雅典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城邦公共议题、针对城邦或个人的刑事犯罪、私人之间的商业纠纷、遗产继承、感情纠葛及其他诸多事务。因演说辞涉及内容广,材料相对集中,更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倍受当代古代希腊社会经济史研究者的青睐和重视。如今,缺乏演说辞所载材料的支撑,几乎无法想像能够撰写任何一部古代希腊社会经济史著作。遗憾的是,研究者似乎未能全面考察阿提卡演说辞所载证据的缺陷和优势。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演说的社会功用、演说家在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如何运用演说术实现政治参与等问题颇为关注,然而,他们似乎未充分关注演说辞承载的社会经济信息。鉴于此,本文主要讨论演说辞在古代雅典社会经济史中具有的优势及使用演说辞时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K. J. Dover


可信度、代表性:演说辞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阿提卡演说辞在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作用,学术界大体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部分学者积极褒扬演说辞的史料价值。托德认为,对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经济史研究而言,演说辞和铭文的作用最为重要,因为二者最有可能提供“我们所需的用于计量研究的事例”。而且,“与铭文相较,演说辞的语境更加丰富,优点更加突出,因为演说辞不但会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还可能详细交待经济行为的运作方式,对此铭文却鲜有记载。”然而,另一些学者则对此表示怀疑。加巴强调,“古代文献能够留存至今,常常是因为某种偶然的巧合或者出于某种特殊的兴趣,但文献本身或许与作者关注的目标无丝毫联系。”换言之,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尤其是法庭诉讼辞缺乏真实性,未必能为研究提供可靠的材料。鉴于此,有必要首先考察法庭演说辞的可信度和代表性。


(一) 可信度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庭演说之目的是追求公正,因而演说的内容务必精确。然而,现实给出的答案可能并不乐观。


首先,演说家可能会编造和重构事实。其实,早在古典时代,雅典人就已认识到演说辞不足为信。柏拉图认为,“打算做演说家的人丝毫不需要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只要知道那些即将做出裁决的听众对正义会怎么看就行了;他也不需要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善和真正的美,只要知道听众对善和美的看法就可以了,因为说服的效果取决于听众的意见,而不是依据真理。”柏拉图的言外之意是,演说家没有必要陈述事情的真相,而必须重构事件本身,以迎合听众的喜好。柏拉图的观点与当代学者奥伯的看法异曲同工。奥伯强调,诉讼过程中,演说家为了保持民主的平衡,易于构建一种“替代性的现实”;因此,我们不可能在修辞建构的基础上探知事实真相。在另一个地方,柏拉图进一步谴责演说家的胡编乱造,“我们不能因此忘了提西阿斯和高尔吉亚,他们把可能性看得比真理更值得重视;他们能够运用语言的力量,使微不足道的东西显得很重要,使重要的东西显得微不足道,使新颖的东西显得陈旧,反之,也能使陈旧的东西显得新颖。”


对于演说家为了胜诉编造重构事实的做法,现代学者有着清醒的认识。芬利认为,“与罗马取决于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同,(古希腊的)法庭诉讼经常取决于‘实质正义’,即陈述者的眼泪、奉承、蛊惑人心的巧言令色及插浑打科的玩笑话。”巴克勒强调,“(演说中)半真半假的陈述、伪善的谎言、恶意的人身攻击都相当有用。演说中,人们无需提供现代法庭必须的确凿证据;相反,由于演说家的主要目的是在既定时间里说服听众,故而贬低敌手尤为重要,这和宣扬自身正确和诚信同样重要。”托德的看法更加悲观,他感叹说:“阅读诉讼辞时,满纸所见皆是演说家在他人(即雇主)授意下故意而为的弥天谎言。”概言之,演说辞所载内容与事实本身存在较大差异。当然,演说辞,尤其是法庭诉讼辞的根本目的在于胜诉,为达此目的,博得陪审员的理解和同情,演说家大可采用一切手段,他们没有理由必须据实陈述。因为听完双方陈述后,陪审员会立即投票,中间并无任何取证和质证,也无法律专家勘验指导,即便是谎言,只要不与常识违背,陪审员也不易察觉。


即便经过了编造或重构,如果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对照控辩双方的说辞,发现事实的大致面目并非完全没有可能。然而,遗憾的是,现存的演说辞大多仅为一面之辞。除了少数情况外,完全无法知晓被诉者的陈述,甚至不知道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所以演说辞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事实本身,确实很值得怀疑。即便控辩双方的诉讼辞都保存至今,也难以做出明确判断。例如,《金冠辞》描述的忠诚、热忱、为城邦利益抛弃个人恩怨、不畏牺牲、勇于抗争的德摩斯梯尼,到埃斯基涅斯笔下却成为一个胆小如鼠、狡诈虚伪、能力平庸之辈。孰是孰非,我们仍难得出确信无疑的答案。


其次,使用者可能会增删修改演说家所撰内容。即便演说家能够按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庭演说精确性的要求行事,如实陈述事情的本来面貌,但他们撰写的稿子未必会成为法庭上陈述者使用的辩词,保留至今的演说辞可能与演说家最初撰写的内容千差万别。公元前4世纪的演说理论家阿尔齐达玛斯(Alcidamas)认为,演说家替雇主撰写的演说辞主要分为三类。其一,提前撰写整篇演说辞,要求雇主将全文默记于心。不过,此类演说辞通常死板僵硬,对于突发情况,陈述者往往缺乏必要的应变,效果不佳,因而主要见于展示性演说;其二,撰写关键内容,其余部分由陈述者根据具体情况即兴发挥。但此类演说辞可能会导致陈述内容不均衡、前后自相矛盾等问题;其三,首先帮助雇主厘清主要观点,并为陈述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拟订明晰的题纲,法庭上,陈述者根据题纲临场发挥。这种方法既可保证陈述内容不失均衡或遗漏主要证据,也能让陈述者根据情势的需要自主阐发。因此,此类演说辞最受阿尔齐达玛斯的推崇。鉴于此,拉文西将演说家所撰内容称为“自主演说”。泰奥弗拉斯图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陈述者可能在法庭上自由发挥。《人物素描》中的抱怨者“即便获得诉讼的胜利,且赢得所有陪审员的支持,他仍会责备为其捉刀的演说家在诉讼辞中遗漏了许多有利证据。”可以想见,法庭陈述时,这位怨天尤人的雇主定会把他认为有利的证据大量添加其中。因此,多佛认为“被书商归于吕西亚斯名下的演说辞中,许多(很有可能大多数)确实在某种程度出自他的手笔,但并非全是他的劳动成果,”因为“雇主或雇主的朋友在陈述过程中会(对稿件)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换言之,我们所见的阿提卡法庭诉讼辞可能多是“合著”的结果。虽然加加林对于“合著”的看法提出质疑,但雇主在公众面前陈述的内容与演说家所撰材料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却是不争的事实。多佛关于吕西亚斯的研究大体也适用于其他演说家。


不但在陈述过程中雇主会添加不少材料,为了提升个人声誉,在庭审结束后,演说家或雇主也可能对陈述的内容重新修改整理,然后再交由他人传抄迻录,从而使演说辞流传开来。经过对德摩斯梯尼四篇“反腓力辞”的考察,沃廷顿注意到前三篇的用词考究、句式复杂、逻辑性强;而第四篇在风格上完全不同,用词随意、句式简短、行文拖沓。因此,他认为,前三篇是经德摩斯梯尼考校修改后流传下来的“刊行本”,而第四篇的主体应是演说家在公民大会上的口头发言,是“书商在德摩斯梯尼去世后从他的书桌或柜子里发现的几张残破草稿的拼接本”,因而更接近大会发言的风格。沃廷顿的判断依据是,无论在法庭还是公民大会上,演说家需要用简明易懂的句子来说服陪审员和听众;显然,前三篇用词考究、复杂冗长、逻辑性强的句子不可能是德摩斯梯尼在公民大会上的发言。不难推断,在会后的整理过程中,演说家已将公民大会上失当之处或因外界干扰无法完全表达的地方修改、添加乃至重新写作;修改添加的程度到底多大,现已无人知晓。古希腊罗马最极端的事例当数西塞罗为米罗(Milo)所做的辩护辞。因米罗斗杀克劳狄乌斯引发了罗马平民的骚乱,公元前52年,法庭在武装人员的暴力恐吓和普通平民的群情激愤下开庭审判米罗。为了保证庭审的正常秩序,唯一执政官庞培不得不派遣武装人员驻守法庭。西塞罗在“即将为米罗辩护时,看到庞培的军队满布高处,会场四周锁甲闪耀慑人的光芒,他顿时惊慌意乱,身体发抖,口齿木讷不清,”根本不敢当庭陈述他事先准备好的赞美米罗个人德行和功绩的言辞。结果,西塞罗的辩护以失败告终,米罗被迫流亡。如今所见的“为米罗辩护”与庭审时西塞罗陈述的内容无疑已大相径庭;后来米罗阅读到西塞罗发表的辩护辞时不禁感慨说,如果这份辩护辞能够当庭陈述,那么审判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概言之,现存传世的演说辞可能并非法庭上的呈庭证供,而是审判结束后创作增改的结果,其可信度会大打折扣。


可见,为了达到胜诉或说服他人的目的,演说家难免使用曲笔,故意歪曲事实;因此,仅凭演说辞构建事件本身的来龙去脉,无疑困难重重。如果仔细分析、对照控辩双方的演说辞,或许还有可能揣摩事件的大致来由;但遗憾的是,保存至今的的演说辞大多是一面之词,这进一步降低了探寻事件真相的可能性。即便演说家撰写的诉讼辞如实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但在庭审过程中,作为陈述者的雇主可能会为了迎合陪审员的喜好或应对当时的情势,在一定程度上修改演说家所写的内容。此外,为了自我宣传,争取潜在客户,庭审结束后,演说家可能会将他为雇主所撰的内容增删、修改、整理后出版。总之,保存至今的演说辞未必与事实本身完全吻合,有时可能是对事实本身完全的颠倒和重构,因此,直接将演说辞作为确定无疑的史料,得出的结论定然难以令人信服。


Cicero


(二) 代表性


现存演说辞记录的事实是否反映了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经济的普遍现实,这是使用演说辞时必须注意的另一个问题。


首先,控辩双方人员构成未必具有普遍性。一般而言,能够延请德摩斯梯尼、吕西亚斯、伊索克拉底的雇主在雅典社会中绝非家徒四壁的贫困者或籍籍无名的普通人。可以肯定,出现在演说辞中的政客、商人、船主、作坊主大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成功者,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就现存有编号的151篇演说辞而言,仅有一起诉讼发生在雅典之外,即伊索克拉底第19篇“反埃吉那人”;所有演说辞中,仅有两起涉及普通民众,即德摩斯梯尼第55篇“反卡利克勒斯”和吕西亚斯第29篇“为残疾人辩护”;前者的控方为一位农民,后者为一位残疾工匠。既然演说辞中未见具体记载,普通民众从事了哪些社会经济活动?他们是如何组织经营这些社会经济活动的?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获得确切答案。此外,如果控辩双方都能遵守契约,按规办事,就不会引发纠纷,也不可能出现诉讼,更不会留下法庭诉讼辞。就此而言,保存至今的演说辞的控辩双方大多家底比较殷实,相关诉讼大多因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契约而引发。因此,现存诉讼辞可能并不能反映公元前4世纪雅典社会经济活动的全貌。


其次,演说辞的保存具有选择性。更令人无可奈何的是,并非所有与社会经济史相关的演说辞都能保存至今。一般认为,公元前5—前4世纪,雅典每年发生的诉讼案件超过40000宗,但现存相对完整的演说辞可谓挂一漏万,仅余151篇。大量演说辞的遗佚不仅缘于它们难以经受时间和自然环境的考验,更因受到人为的刻意选择。


自公元前3世纪初开始,亚历山大里亚的学者开始编缉整理古典作家的作品。其中,以奥古斯都时代的学者亚里山大里亚人狄德穆斯对德摩斯梯尼等演说家作品的整理和研究成就最为突出。整理过程中,他们只将认为最有价值的作品保存下来,编辑分类。如前所述,古代注释家的兴趣主要集中于演说家及其作品的风格,对于诉讼辞其他方面的内容不太重视。因此,选材时难免有所取舍,结果导致保存至今的演说辞多归于“十大演说家”名下,其他大量古代演说家的作品被无情舍弃,未能保存下来。因此,沃廷顿感叹说,古代注释家的喜好“对于那些被淘汰者无疑是一场灾难,也让我们完全无从知晓其他作家的生平和天赋。”


即便某些作品能够借10大演说家之名进入注释家的视野,但其中绝大数仍未能经受中世纪的历练,保存至今的演说辞可能不及总数百分之一。为了练习文法和修辞,中世纪修道院的僧侣和修士将抄写古代著名演说家的作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然而,因宗教原因和个人喜好,其中大多数未能通过教廷的严格审查和挑选,从而湮没无闻;保存下来的作品也大多被删改得面目全非,只有德摩斯梯尼那样的大演说家的作品才得到较好保存。至迟10世纪,已出现德摩斯梯尼61篇演说辞的完全手抄本,即存于威尼斯编号F的抄本。换言之,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经济史研究依据的主要材料能够保存至今,是因为中世纪的僧侣认为这些演说辞值得他们抄写;僧侣们的选择标准决定着史料的内容和类型,而这些经过筛选的演说辞未必正是社会经济史研究所需的最关键材料。莫里斯哀叹道:“如果某一座修道院制订了一条奇怪的章程,要求僧侣抄写农业帐目而非演说辞;如果希腊的气候能够很好保存其他史料,或许我们也能见到与克利斯帐目(Kellis Account Book)类似的经济史料。”


鉴于演说辞所载内容的片面性和非真实性,肯尼迪强调,“不要指望从演说辞中了解演说家真实的政治立场、道德情操、法律观念,演说家的技巧越好,就越能与其雇主相融;不要指望从中厘清案件所涉事件的来龙去脉,大多数情况下,只保留下一面之辞;有时甚至讼辞是否出自演说家的手笔也值得怀疑,陈述者可能根本没有使用演说家代其所写的文稿。”


演说辞的社会经济史料价值


不过,尽管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反映的只是某些特定阶层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一个侧面,陈述者是否如实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值得怀疑,甚至诉讼辞本身的真伪也并非没有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将其作为研究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主要材料。正如托德指出,对历史学家而言,演说辞所载事情的真伪并非总是第一位的,除非他们的研究目标是比较不同演说家的诉讼技巧。谁也无法否认,阿提卡演说辞中包含着丰富的历史内核。对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者而言,还原每一宗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未必是唯一目标;对于那些尝试“使用演说辞提供的材料重构他们关注的历史论题”的学者,演说辞是由目击者无意识记下的证据,是更为可靠的“无意”材料。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无论演说家如何编造或重构事实,演说辞必然承载着某些确定无疑的历史内核。众所周知,任何文学作品的母题都来源于现实,即便虚无飘渺的神话故事,也离不开现实生活的沃土,更何况在法庭上有多人见证、有事实依据的社会经济纠纷。譬如,演说家安多基德斯(Andoc., I.96)曾经引用过公元前410年由德摩方图斯(Demophantus)提议的陪审员誓词,要求陪审员不得接受对已超过规定时限的案件提起诉讼,并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投票;幸运的是,这则法令也同样出现在一篇铭文(IG I2 298)中,内容相差不过毫厘。就此而论,安多基德斯这篇演说辞所载的材料对于雅典司法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即便演说辞中出现的某些碎片史料,也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归于德摩斯梯尼名下的演说辞中保留下一份非常完整的海事贷款契约(Dem., 35.10-13)。在法庭上,契约必须呈递给书记员当庭诵读,以便让在座的被告和陪审员聆听。一旦其中有不实之处,被告定然会强烈反对。因此,契约内容的真实性毋庸质疑。即便契约末尾提及的证人,对于人物志的研究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庭审过程中,为这份契约作证的共有8人。除这份演说辞外,其中一些证人还在铭文和其他文献中出现。阿那吉鲁斯人阿奇达玛斯之女德摩克拉特亚曾出现在铭文中(IG II2 7277.10-11);克提希阿斯之子腓尔提阿德斯曾于公元前322年担任三列桨舰长。腓尼基人提奥多图斯曾作为克里斯普斯和福尔米奥的调解人(Dem.34.18)出现。比雷埃夫斯人福尔米奥曾两次出现在三列桨舰长名录中,时间分别是公元前345年和前341年。学者们一般认为此人与雅典著名钱商福尔米奥为同一人。此外,公元前5世纪的一份铭文(IG I3 696)曾提到伊庇卡瑞斯和卡里鲁斯兄弟俩,铭文中的卡里鲁斯或许是演说辞提到的证人卡里鲁斯的同族前辈。证人之一索斯特拉图斯的兄弟也曾出现在铭文(IG II2 1666. A5)中。如果没有演说辞提供的信息,认定这些人物的身份和职业可能会更加困难。


其次,即便演说辞所载内容并非一定是事实本身,但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那一个时代的社会面貌。正如米勒强调:“(法庭)陈述中,诉讼人会竭力避免随意撒谎,因为这样会被对手轻易驳倒;自然他们也会避免故意扭曲陪审员熟知的生活细节,不然会招致怀疑,从而削弱整个陈述的可信度。因此,尽管整篇演说辞可能全是胡编乱造,但呈现在陪审员面前的也应当是与当时社会现实类似的场景。”吕西亚斯第21篇中的匿名公民宣称,在10年内他承担的各类公益捐助总额达10塔兰特3600德拉克玛(Lys. 21.1-11)。托德指出,此人定然会“夸大其辞”,“不能将他的所作所为视为当时雅典公民的典型”;因为,其父大概是前411年寡头政变的领导人之一;他主动对各种公益捐助大包大揽,其目的不外是在民主制度恢复的环境下,重新赢得政治上的优势。即便如此,我们至少可以此管窥雅典富裕公民频繁承担公益捐助的事实,以便更真切理解泰奥佛拉斯图笔下的“寡头作派者”的感慨:“城邦什么时候才能废除公益捐助和装备战船的弊政啊?”


更重要的是,研究社会经济史并不是分析或讨论演说家的风格,也不是还原引发纷争的事实,其主要目的是探究彼时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及时人的社会风貌。演说辞中谈及的现象可能未必是控辩双方的亲身经历,但至少在当时的社会曾经发生甚至普遍发生。同样以上举吕西亚欺第21篇演说辞为例。虽然任何一位雅典公民都不可能承担如此巨额的公益捐助,但经过现代学者的研究,其中每一项捐助的数额大体真实可信;因为在场的陪审员对于每一类捐助的大致花费应当不会陌生,陈述者不敢信口雌黄,否则会触怒陪审员,为最终的判决带来负面影响。换言之,尽管演说辞的可信度值得怀疑,陈述的事件也不一定是常例,但演说辞确实承载着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基础,否则不能取信于陪审员。就此而言,吕西亚斯记载的这一段材料就成为研究古典时代雅典公益捐助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史料。


最后,例外和不具典型性不足以成为忽视演说辞的充分理由。马克·布洛克指出:“当历史学家将注意力转向过去之时,难免会成为当时的偏见、禁忌和短视的牺牲品。”自希罗多德以来的希腊罗马历史学家都将影响重大的政治军事事件视为历史著作的核心内容;即便亚里士多德那样知识广博的百科全书式学者,“虽有编撰各门类知识专著的计划,但唯独不见经济学”。事实上,由于精英阶层对劳动及劳动者的贬斥和忽视,“一直到19世纪中叶,都很难想像任何一位富于创造力的欧洲作者会系统记述工商业”。正因如此,多年来,人们常常抱怨古代经济的著作数量稀少、质量平庸。然而,恰如拉夫劳博强调的那样,对古代史而言,“务必充分使用一切可资利用的材料……这些材料不但包括传世文献、铭文材料、考古史料,散见于古代文物和辞书中的信息,而且还包括基于语言学、社会学、政治学、军事学、宗教学、法学析出的证据。”演说辞中控辩双方无意识提及的雅典人的经济活动正是揭示彼时历史横断面的可靠材料。阿提卡演说辞对于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性在阿克顿的作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鉴于演说家提供(关于制造业)的事实细节如此丰富,而其他文献的相对缺乏,演说辞是关于诸如作坊规模、奴隶数量、奴隶价格及奴隶收入等论题至关重要的材料,甚至经常是我们能够获得的唯一证据。”



然而,近年来的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存在一种危险错误倾向:一旦演说辞中出现了与某种研究模式不能兼容的证据,往往被人贴上“非典型”或“例外”的标签。例如,尽管还未对其他钱商的生平展开论述,米勒就断言帕西昂和福尔米奥的从业经历不具典型性;谈及福尔米奥仍为外侨时就已拥有地产、伊斯霍玛库斯的父亲倒卖土地、公民亲自到劳力昂掘矿时,在没有任何比较的情况下,米勒就轻言上述事例是例外情况。典型与否并不取决于个别事例,而应充分比对若干同类事物才能得出结论。现存债碑提及的职业仅有2种,即钱商和医生,但不能根据文献中只出现1位医生,就推演出医生在古代希腊并非重要职业的结论。即便是例外情况,也不能完全摒弃,至少可将其作为与一般经济环境相对照的史料。概言之,对于古代史的研究,一切可资借鉴的材料都弥足珍贵,应尽可能恰当使用并做出合理解释。因为一定程度上,“保存至今的材料无疑是当时社会生活的样本,或多或少反映了文献遗存的那个时代大多数人的看法,从中可发现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活动的属性。”毕竟,缺乏证据的任何论证都没有说服力。


当下的古代希腊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学者们依据的材料来源更加丰富,铭文、纸草、考古(包括水下考古)、图像等都可提供重要的佐证,但正如卡特里奇在考察各种证据和方法之后感叹道,“最终我们还是不得不回到各种传统文献中来。”古代希腊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不能完全以任何抽象的研究模式为出发点,而应以具体的历史背景下具体人物的具体社会经济活动为基础。笔者认为,社会经济行为真实反映了参与者的经济观念和经济思想,古典时代的雅典人并不是生活在哲学家理想国中的纯粹“政治人”,不比其他时代或其他地区的居民更加纯洁高尚,趋利避害、追求财富、满足个人欲望是他们人性最真实的体现。因此,在考察雅典人社会经济实践时,无需将哲学家基于伦理标准或乌托邦构想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评判当作确信无疑的证据。将古典时代雅典人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现代落后民族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经济实践进行比较,并依照落后民族的社会经济实践构建雅典人社会经济生活图景的作法也仅具参考价值。因此,尽管阿提卡演说辞不免有编造虚构的可能,在保存和流传过程中很可能曾经被人筛选、增删,导致现存演说辞所载的内容可能与引发诉讼的事实本身已千差万别,其代表性也颇受怀疑;但是,社会经济史并非探讨演说家的风格或追溯导致纠纷的事实本身,而是研究那一个时代雅典社会经济的普遍发展面貌。相较于“引领公共舆论和昭示子孙后代”的铭文或“聚焦于具有超凡智慧的杰出人物”的历史著作,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活跃在雅典城和比雷埃夫斯港以追逐财富为目的的芸芸众生,他们日复一日“种植稼穑、贸易赢利、加工产品、挖山掘矿、课征赋税、打造钱币、亏损破产”。马克·布洛克认为,相较于“那些有意要影响读者”的正史、回忆录和官方报道,“那些目击者无意识记下的证据”更为可靠。阿提卡演说辞正是古典时代雅典人因上述社会经济活动引发纠纷而无意保存下来的庭审凭证,以这些具体事例作为依据,无疑更有可能揭示雅典社会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其实,演说辞中记载的某些社会经济活动,譬如前4世纪雅典的海事贷款,相关材料丰富集中,基本符合芬利对数量分析所需“组文件”的要求,在探讨彼时雅典的进出口额、年均海上贸易融资量、雅典人公益捐助数额等问题时,我们甚至可以尝试采用数量方法。总之,如果能够客观认识演说辞存在的不足,充分结合考古、铭文、纸草、图像等其他史料加以印证和补充,古典时代阿提卡演说辞将成为“古代社会经济史一类非常重要的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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