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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晨 玉 (微信ID:ZCY961217)
来 源|哲 响 (微信公众号)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律所开始意识到盘活律所内部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确,外部竞争如此“惨烈”,“抱团取暖”或许能为律师们带来另一份希望。但实际上,行业内有关内部交易市场的讨论与实践由来已久,但真正能够有效盘活所内合作,推动所内交易的律所依然是少数。有需求,有意识,律所内部交易市场为何依然难以落地?除了大家时常关注的成本、机制规定、人员付出等卡点外,还有一个核心前提——专业化,这个看似与内部交易关联不大的要素,却实际影响着律所内部交易市场的成败。
正所谓,有差异才会有合作,有合作才会有交易。而专业化,就是体现所内律师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专业化建设早已成为律师行业的老生常谈,甚至被大多律所写进了“发展战略”中,但专业化的落实、推进程度究竟如何,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数。这或许是律所松散组织形式的“通病”,尤其是对于合伙制律所来说,光靠引导和呼吁,专业化建设的推动总是十分吃力。尤其是在当下,律师行业整体市场情况并不乐观的背景下,对于大多律师来说,如何活下去,比进行专业化选择更加重要,毕竟,专业化往往会伴随着业务的“取舍”。比如,对于资深律师来说,他们大多已经有了固定的客户与渠道沉淀,专业化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梳理、整合、取舍资源和渠道的过程。但面对整体市场业务的缩水,这种取舍往往显得更为艰难。比如,对于青年律师来说,因为能力、阅历、资源的有限,往往没有太多业务“选择”的空间,在当下,能够有业务能维持生存已经很好了。专业化起步阶段对于案件筛选的收紧,无疑为青年律师的生存增加了一定的挑战。
律师专业化决心的动摇,让不少律所的专业化建设进程受阻或是放缓,而律师之间的专业差异不明确,则让内部交易的发生缺少了前置的基本条件。当然,也有的律所在经过了长时间努力后,成功划分了专业部门,让大多律师选定了“一专N辅”的专业方向,并进入了专业团队,可以说,为内部交易的实现提供了差异化基础。但在推动内部交易的过程中,大家会发现,面对差异化业务,大家的合作交易都相对流畅,但面对同类业务,合作依然难以达成。因为,大多律所的专业划分都只停留在了相对宏观、笼统的第一层级,较为模糊,没有涉及更进一步的专业细化,所以,信息误差和隐形竞争依然存在。比如,我的朋友A,是某律所的婚家律师,一次她的客户出现了劳动仲裁的相关需求。A律通过律所的内部交易市场找到同所的劳动法律师Q,达成了合作,实现共赢。但是,如果遇到自己不擅长的专业业务,A律大概率会“硬着头皮自己上”。她告诉我,某次,她的客户出现了涉外婚姻财产处理的需要,为了更好解决客户的问题,她埋头苦干恶补了相关的涉外法律知识,千辛万苦完成了服务。当我问到为什么不再次进行内部合作时,她说,一是,不知道找谁合作,所内律师的专业标签都只停留在了更加笼统、宏观的层面,专业分工并没有细化到涉外婚姻等垂直领域;二是,同类专业的竞争依然存在,担心因为一次专项合作,丢失客户。
内部交易市场,不只是为了差异化业务的交易而存在,更是为了满足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多维需求而存在。因此,有关律师擅长领域的进一步细化就显得更加重要,只有每一个专业团队、专业律师擅长的服务足够细分,同领域内的服务才能更好构成体系,针对同专业的服务合作,才能得以补足。当然,在补足同专业合作交易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竞争、客户管理的规定,为愿意达成合作的律师提供保障。
合作达成的前提,是彼此之间的了解与信任,这也是我们在内部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始终强调律师专业标签展现的原因。如果,别人都不知道你的擅长是什么,就更别提后续的信任建立和合作达成了。但可惜的是,专业展现不足,仿佛是大多传统合伙制律所中律师的通病。尤其是在百人以上规模的大所中,中小所的律师因为人数有限,工作中总是避免不了有所接触碰面,但规模大所,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运营管理团队作为黏合剂,大多律师/团队都是各干各的,两耳不闻窗外事,大半同所的律师都不认识。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我们只能期待律师主动走出各自的围城,积极参与所内交流、活动,增加自己专业标签的曝光,让更多律师同事知道、了解、信任你。另一方面,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律所强大的运营中台,期待他们能够制定、运行一套完善的“内部律师专业资源体系”,登记每一位律师的专业标签、能力优势,在合作需求出现时,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但,这个体系的建立无疑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程,需要投入的人力、财力、精力成本无法忽视。
要想促进合作的达成,提升律师的专业展现,拉进彼此的了解度、信任度是前提,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我们常说,律师之间的合作很难实现,这个难,不单单在于利益分配的共识难达成,更在于合作的信任难建立。
而作为专业服务,律师的专业水平自然也是信任考量的基础条件之一,也正因如此,专业化建设才会对律所内部交易市场的落地和推进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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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内部交易市场,多少律所的梦寐以求?》
② 《真正留下律师人才的,是律所内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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