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心虚了?限5日内自行清除50多亩果园,中征律师介入后镇政府主动撤销整改通知!

文摘   2024-11-26 16:50   北京  

海南胜诉捷报


对于一位农民来说,土地就是自己全部的生产资料,是全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的收成也关系到每一位农民的温饱。


本案当事人辛辛苦苦种了十多年的果树,因为“非粮化”整治,即将被强制清表。中征律师介入后,某镇政府主动撤销整改通知。


本案律师团队

承包地上种水果

被认定成“非粮化”面临清除?


韦先生系海南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2002年与某村委会第八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面积为53亩,承包期为2002年3月4日至2029年3月4日止。后该地块一直被用于水果种植。


2023年9月,当地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限期清除“非粮化”作物的通知书》,责令委托人立即整改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将依法强制清除地块上的“非粮化”作物及拆除其他设施,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韦先生方承担。


面对这突如其来整治,韦先生一家人很是恼火——自己种植的果树难道不算农作物?怎么就“非粮化”了呢?万般无奈下的韦先生经过多方打听,委托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观点


中征律师认为,该通知书虽然形式上是“通知”,但实质上是“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等行政强制行为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前置程序,不得强制清除土地附着物。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作出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向委托人作出《关于限期清除“非粮化”作物的通知书》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明显违法。在主办律师和主办助理的指导下,委托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久后,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整改“非粮化”作物通知书的决定》。鉴于镇人民政府已经主动自行撤销案涉通知书,委托人决定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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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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