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处罚决定都会对被处罚者的生活及发展产生影响,甚至有的还关系着第三人重大权益。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江西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征律师接案后迅速采取法律措施,为委托人逆转局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江西省吉安市某公司,与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某县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2023年9月11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委托人交还案涉土地。处罚决定书载明: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限30日内将案涉土地交还县政府。
委托人针对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听证并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决定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认为案涉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遂将某县自然资源局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本案中,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9 月 1日举行听证,其法制审核程序先于听证程序,法制审核流于形式。
被告虽提交了会议记录,但该部分内容不全面,无法确认召开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与时间,应视为未举证证明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综上,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后才可作出处罚或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前,亦即违法事实查清前,行政机关不应当将案件提交负责人审查或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决定。
行政调查在终结后还应进行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若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影响案件事实与处罚情节的认定,行政机关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从处罚程序衔接上,法制审核程序应在集体讨论程序前,集体讨论程序应当在法制审核程序后。行政机关应在处罚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后才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案件需法制审核的,讨论程序亦应在法制审核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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