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胜案捷报
—— ZHONG ZHENG ——
河北·沧州
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征收中,经常有不少行政机关非法强拆老百姓房屋。行政机关未补偿先拆房,越权强拆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河北沧州委托人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他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他一直未获得合理补偿。在此情况下,当地乡政府突然将房屋夷为平地。中征律师详细调查案件情况后,帮委托人提起法律程序,获得胜诉!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沧州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同其家人一直在此生活多年。
2022年,案涉房屋因当地某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委托人与征收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谈判期间征收方曾对委托人房屋进行过评估,但评估单却未予公开。至此,委托人作为被征收人迟迟未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4年1月19日,委托人的房屋被乡人民政府非法强拆。委托人损失重大,于是找到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乡政府在未与委托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合法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没有事实根据,且未履行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实体和程序均违法,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乡人民政府非法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办案团队
法院裁判结果及观点
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乡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2020年12月7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之规定,河北省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42项中25项行政处罚事项直接下放乡镇和街道,其中包括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权。
被告认定原告在草地上建设房屋,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属于上述情形。但法律并未设定被告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应当由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自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据此规定,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中征律师提醒
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且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执行。
本案中的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却强拆了委托人的房屋,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如果遇到类似侵权行为,可以在公众号后台留下您的相关问题,中征律师事务所会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1对1咨询!
相关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