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不得降低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文摘   其他   2024-11-23 08:30   北京  

土地和地上房屋是农民生活的重要基础。遇到征收,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农民的未来生活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越拆越穷”的现象。

征收土地要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征律师通过典型案例为大家讲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该条规定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高先生的房屋因某棚户改造项目被征收。有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未就房屋的补偿标准同高先生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1月,高先生的房屋被拆除,遂对此提出诉讼。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后高先生于2019年向区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区政府对于高先生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


同时也需要综合考量同一片区其他被征收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标准和安置情况,体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在涉及行政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时,应当保障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本案系集体拆迁补偿领域的经典案例。法院在裁判中强调了对于被征收人的损失赔偿,需要综合考量其他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其原应得的权益。


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仅需要法院的事后纠察予以规制,更需要贯彻落实在集体征收过程的方方面面。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先补偿,后拆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如拆迁方未依法补偿便实施拆迁行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行政赔偿的申请。依据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如征收方已经采取了强制拆迁等行为,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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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

宋丹丹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业功底深厚、庭审辩护能力出众,对业务精益求精,多年来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相关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房产纠纷民事诉讼经验。宋律师本着一心为委托人着想的原则,秉持竭诚尽责的职业精神,精心处理每一委托事项,在多起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中,增加了对委托人的补偿,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认可及委托人的好评。多起案件委托人特地到京亲赠锦旗,亲切地称其为维权卫士、维权楷模。

本文作者

梁佳欣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对待工作认真、踏实,能够耐心答复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并帮助其有效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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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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