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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十年政策执行的偏离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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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高考改革实施已十年,其政策的初始目标为释放选择权、推动教学变革、转变评价录取方式三个方面。然而受各种因素影响,改革试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新高考释放选择权”机械性执行、“新高考推行走班教学”选择性执行、“新高考实施多元评价”象征性执行等偏离问题。为推动下一阶段新高考改革政策的有效落地,需要从政策的前期准备、执行主体和改革环境三个方面进行优化调整,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考试招生评价体系。
正文
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颁发,拉开了高考综合改革的序幕。从2014年确定上海市和浙江省作为首批改革试点省份,再到2017年第二批省市(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跻身新高考综合改革的行列,再之后,采用“3+1+2”科目改革的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省份陆续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启动了高考综合改革,基本实现了高考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此次改革是统一高考1977年恢复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勾勒出了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新的发展蓝图——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1],因此也被称为“新高考”。新高考改革启动十年间,在反复的模拟测试、研究论证、实践推进的过程中,既有亟待实现的理想目标,也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在改革启动十年的节点回顾与审视新高考改革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适逢其时也十分必要,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可为下一阶段深化改革提供启示。
一、新高考改革试点政策的初始目标
2014年9月,上海市和浙江省成为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的先行试点地区,并以《实施意见》为指导性框架,分别向社会发布《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作为经济发达、基础教育水平较高的沿海省市,浙江和上海在严格把控试错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新高考改革政策,提高政策试验成功的可能性,为试点政策的创新与扩散发挥了先导作用。释放选择权、推动教学变革、转变评价录取方式成为近十年(2014-2024)新高考改革的主要目标。
1.释放选择权
选择性是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最为亮眼的一个理念,也是政策执行难度最大的初始目标。为主动适应新时代对人才能力结构的新要求,各级教育需着力引导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新高考在释放选择权方面大胆改革,致力于扩大学生的选考科目空间,促进学生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目前,我国各省份高考科目设置有“语数外+X(文综/理综)”“语数外+3”“语数外+1+2”共3种科目组合方式。第一种方式即“3+X(文综/理综)”,学生除了在文理大类之间可以选其一,并没有科目选择权。第二种即“3+3”是新高考首批和第二批试点省区采取的方式,浙江考生可从7门选考科目中选择3门,选考组合高达35种;上海等地区考生可从6门选考科目中选择3门,选考组合也有20种;第三种即“3+1+2”是第三至五批试点省区采取的方式,考生的首选科目需从物理、历史2门中自主选择1门,再选科目则从4门选考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一共有12个选科组合。从高考科目变革历程来看,实现了高考科目从较少选择到自由选择、从文理分科到文理融合的目标,考生则由以往必须在“文综”“理综”之间进行“痛苦的抉择”演变为面临多种选择的“幸福的烦恼”。除了增强考试科目的选择性,新高考还给予了考生选择考试时间和最佳成绩的机会。比如,浙江新高考方案参照《实施意见》“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精神,规定“外语和选考科目考生每科可报考2次,选用其中1次成绩;外语和选考科目成绩2年有效”[2]。可以说,新高考改革在科类上打破了“非黑即白”的两极思维定势和文理之间原本存在的隔膜,顺应了未来学科发展综合化、融合交叉的趋势;同时引导学生形成具有差异化、个性化的知识结构和思维特质以及具有创新精神的学习潜质。
需要注意的是,释放选择权尽管促进了高校科学选才,但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考生弃考物理、化学科目的现象,势必导致理工类专业因生源基础薄弱而培养乏力。比如,上海2018届选考物理1.53 万人,较之2017届的1.9万人降幅达22%;2018届选考化学人数则较之2017届减少了14%[3]。为最大限度地控制住由于功利性选科引发的选考科目失衡的局面,教育部于2018年、2019年、2021年接连颁发三个版本的《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使物理、化学的选考人数得到一定的保障。此外,第三、四、五批改革省份从上海、浙江的“3+3”科目设置模式调整为了“3+1+2”模式,将给予考生充分的选择权调整为有限的选择权。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还无法做到全面而无条件地为考生提供自由选择考试科目,只能在部分具备条件的省区继续进行试验、积累改革经验。
2.推动教学变革
新高考秉持“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增强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同时推动普通高中对教学组织形式进行变革。2014年新高考政策出台后,选课走班教学成为普通高中的必然选择。“选课走班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拥有选择知识内容、学习场所和授课教师的权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具有不同以往的特点。首先,班级仍作为教学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创新点在于学生根据学习兴趣和能力,自由地选择班级和教师,在统一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实施个性化教学;其次,新高考要求高中教育教学转变传统应试教育“唯分数”的评价方式,学校和教师根据学生全面发展的程度对每个学生做出科学的评价。此外,多元录取机制要求教学组织形式具有复合性,走班教学模式是对选课制和分层教学进行长期探索的产物,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发展的需要。概言之,新高考“自由选考”“多元评价”“多元录取”三项机制合力触发了普通高中教学组织形式的革新与发展。
此外,新高考政策给予学生考试科目的自主选择权,通过对不同学科的选择与组合,满足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求,逐渐体现不同高中课程设置的多样性以及教学管理的开放性。一方面,高校多元评价录取引导高中依据自身优势和特色进行办学,避免了在单一评价体系下高中“千校一面”的窘境,激活了高中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新高考着重引导学生的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能力,实现学生全面且有个性的发展,这一目标反馈到高中,则要求在办学中明晰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强调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 从而适应学校之间激烈的竞争。
3.转变评价录取方式
上海、浙江作为新高考改革首批试点地区,在招生录取环节实施的综合评价录取、三位一体招生等基于多元评价的招生录取方式,成为具体践行新高考改革“两依据一参考”基本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
随着改革的推进,江苏、山东等省份的高校也相继面向全国试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①。“高考招生作为高校选才的主要方式和通道,既要保障高校招生自主权,也要满足考生对不同院校或专业个性化选择的要求。”[4]多元评价和综合录取方式的实行,一方面强化了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素质教育,弥补了仅凭统考分数选拔人才的弊端,拓宽了高考人才选拔的渠道;另一方面提升了高校在统一高考制度下量人选才的自主性,有助于高校招收匹配性更强、更有学术潜质的学生,是一项双赢乃至多赢的改革。
2020年1月13日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提出“强基计划”[5],进一步表明我国当前对拔尖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新高考多元化人才选拔通道的建设,有利于发现更多的拔尖创新人才并使其得到有效培养。因此,新高考与“强基计划”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有共同的目标,只不过“强基计划”对开展的高校进行了范围的圈定。
然而,要真正将“两依据一参考”设计理念落到实处,做到公平公正、让人信服,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高校作为这一政策设计的执行主体首当其冲,其招生能力将面临全新的挑战。比如,学校如何对人才培养的理念、定位、特色进行界定和表述,且在招生过程中为招生人员所理解和运用;如何清晰地规定考生知识、能力等多方面的基础要求;如何制定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价标准和指标;等等。此外,在招生工作制度与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招生内容与宣传的创新化,以及招生队伍建设与培训的常规化等方面,也都对高校招生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高考改革试点政策目标执行的偏离
任何一项政策都必须通过实际的执行才能发挥其效能。然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原有政策可能被更改、阻滞甚至异化, 进而使政策目标偏离、政策意图落空,最终消解政策的执行成效。考察政策落地实践可以发现,新高考改革过程中存在着政策目标的机械性执行、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等问题。
1.“新高考释放选择权”机械性执行
政策的机械性执行,是指政策执行主体在落实上级政策的过程中,脱离实际情况机械照搬政策文本要求或是上级指令的行为[6]。新高考改革的一大亮点是释放选择权,其中既包括加强高校招生录取的自主权,又包括给予考生在考试科目、时间和次数等方面的充分选择权。但在改革实践中,“选择权”存在被机械执行的情况。
其一,高校运用招生自主权时“为改革而改革”。高校招生录取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对考生报考的专业进行选考科目的设置;依据“两依据、一参考”的标准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新高考的本意在于通过给予高校一定的招生自主权,培养高校的招生能力,改变以往高校在人才选拔中只能“接生”的尴尬局面。实际上,并非所有高校都拥有开展综合评价录取的实施条件,这是由于试点省份高校开展综合评价规模的确定,既取决于公平性保证体系的完备,也取决于对试点的成本和效益的衡量,同时与综合评价的模式选择有关[7]。以浙江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为例。参加“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试点的高校数量从2011年的2所,发展到2023年省内外共48所(42所省内地方属高校,6所高水平大学);招生计划数从2011年的260人,飙升至2023年的一万余人[8]。高校招生专业范围从个别的特色专业向专业大类转变,如浙江工业大学2013年全面推广按类招生模式,按照经济学类、新闻传播学类、法学类、化学类、机械类、电气类、计算机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建筑类、土木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理科试验班类(健行学院)进行招生。尽管综合评价招生无论是规模还是专业范围都在迅速扩大,高校的招生资源和招生能力在短期内却无法与招生的扩张速度相匹配,导致了以下问题:高校的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同质化现象较为普遍;高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以面试为主,测试中不分专业,缺乏具体的评分标准;高校缺少对后续人才培养环节的跟进机制[9]。为了体现招生自主权,高校往往会出现“为改革而改革”的现象。
其二,学生选择考试科目时盲目跟风。高中阶段的学生对于世界的变化发展还处在新奇和探索的阶段,兴趣爱好尚未成熟。尤其在我国,高中生的学习生活多半被家长、学校包办和代替,难以形成独立自主的学习规化和管理能力。研究发现,经过中考的学生进入高中之后,由于受已有学习经验、学习方式的影响,他们的选科能力不足、不能正确评估自己、缺乏明确的学习规划和自主学习能力[10]。因此,高中阶段的学生在面临学习上的选择时往往习惯或依赖于“他人”来进行指导,缺乏自主选择的意识和能力,只有较少的学生对学习内容与人生规划做认真思考和审慎选择。有调查发现,41.32%的学生自主选择科目时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存在焦虑;74.6%的学生期望教师能为自己选课提供帮助,甚至代办[11]。也有学生简单地将平时的在校成绩作为高考选考科目的参考标准,优先考虑自己有把握的、平时容易得高分的科目,或者“感情用事”,因对某个教师的喜好选择考试科目,而对选课必须考虑的“外部因素”,如大学要求和“长远目标”缺乏必要的重视[12]。可想而知,仅凭单一标准或者情绪化地行使高考科目的选择权,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是难以持续的,一旦在学业上遭受挫折便可能导致其学习热情“偃旗息鼓”。总之,如果学校不具备执行新高考政策中“释放选择权”目标的土壤和氛围,那么改革政策就很难在学校平稳落地并取得预期效果,即使勉强执行也可能带有一定的机械性。
2.“新高考推行走班教学”选择性执行
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是指政策执行主体在落实上位政策的过程中,由于外部资源及条件的限制,对整体政策进行相对应的选择和权衡的行为[13]。学校和教师故意舍弃一些风险大、执行难、起效慢或不符合执行主体利益的政策,导致新高考政策推进教学变革的成效难以实现。新高考政策中的选择性执行问题, 在高中实行“走班教学”模式中较为常见。
首先,学校给予学生的课程选择范围较为有限。一般来说,如果实行完全开放的课程选择,则“3+3”“3+1+2”的科目套餐数理论上应有35/20/12种组合。然而,部分普通高中的“走班教学”模式并未开放所有课程供学生选择,而是对选修科目进行打包提供定制的课程“套餐”。有调查发现,上海某区在得知选考科目难度系数由原来的0.65降为0.75后,就打着深化课改的旗号将全区学习物理的时间从高一年级的92分钟减为50分钟;高二年级的103分钟减为50分钟;高三年级的242分钟减为73分钟。在有些地方,校长甚至明确要求教师把情况分析给各位学生和家长,暗示他们若非最优秀不要报考物理[14]。
其次,学校在实施走班教学的程度上较为保守。一些学校的走班教学仅对选修课程进行开放,语文、数学、外语3门高考必考科目在固定行政班上课,学生只有一门或两门选考科目实行走班,或将必考科目以其他形式进行有限次数的走班。例如,有学校语文课程仅以体裁类型作为走班依据,把学生分为小说、散文、诗歌、写作等不同组别进行走班[15]。学校实施这类“浅尝辄止”的走班教学模式,虽然形式上做到了多样化,但对新高考赋予学生的权利进行了“阉割”,从而曲解了新高考下走班教学的真正涵义。如此一来,学校囿于教学资源不足,没有给足学生应有的选择权,导致其自由选课的热情受到抑制,新高考推动高中教学改革的效能也就无法充分显现。
此外,高中部分教师出现消极和倦怠的行为。走班教学下,学生对教师也有充分的选择权。但对教师而言,选课人数多、学科分类多、选择组合多的“三多”,不仅增加了班级数和教学量,而且流动式的班级组织也增加了管理难度。由于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教学能力都面临较大的挑战,教师的身心压力剧增,导致部分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消极对抗和职业倦怠现象,走班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在师资力量不够充足的学校,如果某一科目受到学生的青睐,教师资源将遭受学生的“挤兑”,学校和教师只能疲于应付。
3.“新高考实施多元评价”象征性执行
政策的象征性执行,是指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用仪式性、表现性活动代替对政策贯彻落实的行为[16]。从表面上看,象征性执行的活动过程和形式合法、环节与程序规范,实际上却与上级政策目标相背离。因此,政策的象征性执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更高。新高考政策的象征性执行问题主要在新高考实施多元评价的过程中出现。
其一,普通高中对高考考试科目与非考试科目的课程无法做到“一视同仁”。国家教育方针和新课程标准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新高考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引导高中落实素质教育,打破“唯分数论”的线性单一评价方式。但囿于德育、体育、美育等考核内容难以形成客观标准,在高校招生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导致学校和教师在开展相关的课程时区别对待。
其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仅难以有效保证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提升,而且造成负担。新高考改革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纳入高校招生评价,意在建立多元化的招生评价体系。尽管学业水平考试覆盖了所有考试科目,但其成绩在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中仅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对于知名度高的重点高中而言,学业水平考试的确使考生多了一条进入理想大学的赛道;但对县域及以下的众多普通高中而言,想要取得能够达到申请高校综合评价招生门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属不易,学业水平考试不过是这类学校的大部分学生需要完成最低学业程度的一场不得已的考试,对他们而言,这一考试非但没能起到应有作用,反而成为了负担。
其三,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流于形式。推行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是新高考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尤其对于落实高中素质教育具有关键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综合素质评价却流于形式。如福建省要求学生每学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最终毕业时生成《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与此同时,高中还要制定学生自评表、学生互评表、学生成果统计表等一系列的配套表格,改革的理想“很丰满”。但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改革的现实其实“很骨感”,综合素质评价的表格式呈现固然具有条目清晰、可比性强、便于填写与储存等优点,但因为容易让师生产生将表填满、面面俱到的想法,使得评价材料变得假大空[17]。
三、新高考改革政策执行的优化调整
新高考改革政策从增强选择性到收紧选择性,注重多元评价录取的使用方式以及加强引导高考对高中教育的育人功能,显示出新高考具有动态调整的生命力。笔者认为,高考不仅具有复杂的教育和社会功能,而且高考政策制定牵涉各方利益,政策执行更需要社会的全方位支持。诚然,自2014年启动的新高考在过去十年间的试点过程中既面临了一系列挑战和问题,也取得了丰富的改革经验,这些都将是继续优化高考改革政策的宝贵财富以及推进新高考改革的实践基础。鉴于上文分析,下一阶段新高考改革政策若想有效落实,需要从政策的前期准备、执行主体、改革环境三方面予以优化调整。
1.优化政策议程设置,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政策的前期准备主要是指政策生产的过程。新高考改革政策议程的设置过程具有相对的模糊性、广泛的社会影响性、难以预料及控制性[18]。对此,新高考改革政策议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教育乃至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改革政策,加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以高质量地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一是新高考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思想引领,保障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新高考改革的决策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系统性顶层设计中的关键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将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部署”“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19]等指导精神,这对今后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改革相关政策的议程设置必须遵循党和国家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战略部署。
二是新高考政策的制定必须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尤其是涉及基础教育的实施条件和高校的招生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从过去十年新高考改革显现的问题来看,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对执行主体的实施条件和能力的评估存有误差。例如,部分高校在综合评价招生方面不具备行使招生自主权的条件和能力;走班教学对中学的基础设施和师资配置造成负担;学生个体还未形成独立选科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等等。因此,新高考改革的决策必须评估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教育资源的地区差异、文化观念的深刻影响,综合各方面主客观因素进行研究论证,以提高政策落地的可行性和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可操作性要坚持科学原则,但也要尽量避免烦琐的哲学理念和技术至上主义,如在灵活多样的选科模式下,应尽量做到简单易行[20]。
三是新高考政策议程设置需进一步开放、透明,提高社会群体的参与度。高考政策作为一项重大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举一动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挑动整个社会的神经,极具复杂性和敏感性。正因如此,新高考改革总体方案研制的程序十分严格和繁琐,制定的过程前后历时近十年[21]。然而,高考政策的生产过程犹如一个“黑盒子”,在新高考改革方案公布以前,社会大众很难窥探其决策流程、知悉决策节点,更不用说参与其中共谋事宜。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信息共享的时代,若能提供合适的参与平台、引导社会群体理性参与,使其对政策的生产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与思考,将有助于提升政策执行的顺畅性和成功概率。
2.强化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提高政策目标的实现效果
新高考改革政策的执行主体包括高中学校、高等院校以及教育考试服务机构等,执行主体的专业能力、权责关系以及服务意识是影响执行能力的关键因素。
一是加强高中学校的政策认知和分析能力,积极引导和回应学生非理性选考。首先,加强高中校长、教师的新高考政策培训,保持一致的新高考选科选考政策认知,强调新高考改革的意义及其指导方法。对于部分学校扭曲新高考政策,例如通过功利性诱导学生选科选考等教学行为进行警告和惩处。其次,构建全时段、实时反馈的高考咨询平台,充分利用专业的师资力量以及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整理校内外历年的选科选考人数、高校的专业报考指引和职业发展等信息,引导学生进行理性选择。最后,做好学生入学时的选科选考教育,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选科选考能力。例如,高中进行新高考选科选考的模拟训练,丰富学生选科选考经验。需要注意的是,高中学校不能仅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立场宣传物理、化学等某一科目的选考价值,还要从学生个人及家庭的立场,对学生的非理性选科选考行为展开负责的、实事求是地解读信息,预防学生因感性、焦虑和误解而产生非理性行为。
二是加强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建设,为选拔优秀人才提质增效。首先要提升高校设置科目的权限。高校根据高考科目与各自专业的相关性来确定学生的选考科目,自主决定各自专业选考科目,甚至可以对高考和学考科目均设置权重,就有效避免了工具学科和性向学科一刀切[22]。其次是注重高校招生机构的专业化建设,配齐配足招生机构的招生队伍和设备物资是招生前提。特别是在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过程中,笔者在调研中发现:高校的招生部门最大的困难在于面对数量庞大的申请者,招生部门往往缺少足够的专业人员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即使逐项完成规定的内容则付出的成本极高。这也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中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最后是压缩高校在综合评价招生政策执行中发生行为失范的空间,完善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的监督机制与惩罚措施,建立清晰的责任清单,压实政策执行责任。例如,加强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中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规范性,其使用的方式、过程及程度需要让高中学校、学生和家长清楚了解,消除他们的疑虑。
三是加快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强化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尤其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新高考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面临着选考科目的命题、选考成绩的处理、志愿录取与分配等方面的挑战,必须快速提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应对新高考。首先,要加强教育考试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不仅提供教育测评技术和考试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也要强化其教育与考试文化、公共舆情危机处理等方面的意识。其次,重视命题技术的研发和考试数据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遵循高校人才培养的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科学设计试卷结构和题型,解决赋分成绩的使用与转换的技术难题,妥善处理好高考与学考之间的功能定位。
3.优化新高考改革环境,保障政策执行的顺畅高效
政策执行的顺畅高效,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有力支撑。外部环境包括社会的文化、经济、政治、科技、人口等方面,并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资源的供给和分配、舆论的传播等媒介影响新高考改革目标的实现。
一是建立与新高考改革相配套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机构治理能力和政策持续性。新高考改革是一项周期性的任务,更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在以提升教育质量为核心动力的新高考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起一套能“保驾护航”的长效保障机制至关重要。首先,完善高考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强调各级党委对改革的领导责任和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注重民众参与,整合各方力量稳妥推进。其次,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和重视教育考试相关的智库建设,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提供专业化的理论阐释和修正建议,并对新高考改革政策优化和目标调整进行跟踪研究。此外,完善教师资源的分配与协调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新高考改革部署和政策内容,提前规划教师培养和引进规模,建立区域层面的师资调配中心,探索区域内的师资共享,特别是短时间内稀缺的教师类型进行针对性补充。
二是完善新高考改革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升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规范招生管理、严格招生流程、公示招生结果,是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首先,从国家层面继续加强建设新高考的信息公开平台,如教育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的“阳光工程”,不仅面向全社会提供了新高考改革的各类信息,而且向考生开放咨询及申诉渠道以及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其次,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新高考政策执行巡视制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对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巡视结果纳入教育工作的评价考核。此外,高校、中学以及教育管理部门应积极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尤其是学生和家长对新高考改革政策执行产生的质疑,要及时予以回应反馈,以获得理解与支持。如浙江省在考场的家长休息区投放考试直播设备,使家长对高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评价过程有更加直观的感受和参与,不仅消除了其对于公平性的疑虑,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的权威性[23]。
三是加强新高考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目标群体的认同感。众所周知,我国高考制度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教育观念与考试文化的深刻影响,教育目标的功利性较强,导致新高考一些科学性和发展可持续性较强的改革政策因学校和家长难以转变思想而难以顺利有效实施。《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大对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因此,必须坚持长期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来引导目标群体的政策认知,如广泛开展以新高考改革为主题的教职人员讲座、学生家长的校内宣讲会以及新型网络媒体推送文章等,逐渐压缩“唯升学率”“唯分数论”等不良应试教育观念在社会舆论中的传播空间,提高目标群体对新高考改革的认同感。
总体而言,新高考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就月将,十年有成。新高考通过局部性的改革试点探索经验,无疑是我国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的安排,对推进高校考试招生的制度创新、提高政策试验成功的可能性产生了一定成效。新高考改革的基本精神、价值取向、制度设计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适应性,新高考改革的权威性、公平性也已得到社会认可[24]。与此同时,必须正视政策理想与实践操作之间的距离,加强高考改革基本理论研究,敢于借鉴国外教育考试先进经验,持续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考试招生评价体系。
文中注释:
① 2015年,江苏省下发《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号),从2015年开始,在江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等省内11所高校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2016年,山东省下发《关于组织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13 号),从2016年开始在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9所本科高校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
注:参考文献已省略,如需要参考请阅读原文。
文献引用格式
郑若玲,罗青意.新高考改革十年政策执行的偏离与优化[J/OL].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8[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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