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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的变革
及其在教育法典中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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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4-05-06 .
摘要
数字技术正在推动传统教育向智慧教育蜕变,以智慧教育为显著特征的全球教育发展新格局正在形成。受教育权被赋予新的内涵,受教育机会权兼有“入学机会”和“数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权从获得“物理条件”向“虚拟资源”延伸,受教育结果权的评价方式从“结果评价”变为“过程评价”。为适应权利保障诉求,教育立法价值应从保障“社会权”发展为追求“自由权”,兼顾“教育机会均等”与“公平优质教育”,从“教育管理法”向“国家教育管理权与个人受教育权的平衡法”发展。教育法典编纂应对智慧教育模式下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做出回应,加大公平优质教育的制度供给;增加保障教育选择自由权的制度;确立数字教育保障制度和教育数字隐私保护制度;纳入非制度化教育与终身学习法律制度,保障教育活动中的自由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社会下的传统教育模式制约着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造成教育资源与民众对优质多元的教育诉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当前,数字技术正在重塑教育生态,给教育资源、教学模式等带来深刻变革,重构着教育场域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教育与社会关系生态正在被系统性重建,我们将面临第四次教育革命[1]。此前的历次教育革命中,各种教育要素、方式、环境发生了改变,但“教师教、学生学”的底层结构没有改变。而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在增加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同时,对教育手段、教育方式等教育的底层逻辑产生颠覆性影响,改变了原有的教育模式,引发教育法律关系和权利内容的变化。2024世界数字教育大会发布“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发展”倡议,未来大数据、云计算、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将成为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会重塑教育新范式和新形态。我国正在加速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强国建设,而强国建设的核心是国际地位的较量和科技实力的竞争,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创新型、智慧型人才的角逐。但单纯的“互联网+教育”的数字教育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正在经历的伟大变革,各国政府正在积极发展智慧教育模式,新的教育模式对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40多年来,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以教育管理需要为目的,到保障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再到关注受教育权益保障为核心的三个阶段。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一起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为教育打造新的社会契约》报告认为,社会需要重新认识教育,并构建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新的教育契约应以《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受教育权为基础,纳入终身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2]。当下,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智慧教育,但智慧教育改变受教育权内涵的研究不多,有的探讨受教育权与数字化的关系[3]、有的研究学习权问题[4]、有的讨论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的冲击及其保障[5]。这些研究成果几乎很少关涉智慧教育对教育立法的影响[6]。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教育立法工作如何统筹考虑并积极应对教育正在经历的深刻变革,如何勾勒受教育权利保障的未来图景,怎样推进教育强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优质教育的需要,值得深入思考。
二、智慧教育赋予受教育权新内涵
2018年,我国颁布的《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实施智慧教育最终是实现教育生态重建和教育模式革新[7]。中国未来学校实验室发展目前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建设初期倡导技术推进教育数字化发展,中期以促进智能化教育为目标,第三个阶段(2022年起)重视数字技术的升级换代对教育的革新,以智慧教育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国家科技和人才发展为目标[8]。可以看出,教育数字化和智能教育关注技术驱动教育发展,教育发展是技术改造的结果;智慧教育注重教育的社会功能,变革教育模式成为一种主动行为。发展智慧教育离不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但信息和数字技术只是传授知识的手段与工具,仅依赖智能技术无法实现教育变革。因此,教育数字化、智能教育与智慧教育不同。学界主要从技术赋能论与教育本体论两种视角理解智慧教育。但不论从哪种视角,学者达成的共识是,智慧教育应是教育信息化的高阶形态,是信息化与教育的结合,是智慧时代所呼唤的与时代相匹配并以引领时代为己任的新型教育模式[9]。智慧教育是覆盖全体公民,以“人的智慧成长”为价值理念,最大限度满足学习者需求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10]。因此,只有将智慧教育理念与个性化的教学方法、开放的办学格局相结合,才有可能实现教育的创新,才是引领未来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后的智慧教育模式引发教育评价模式的变革,教育模式从标准化传授向个性化学习转变,从学生受教育转向全民终身学习,从单向教学向混合式教学转型,这些变化深刻影响着受教育权及其保障内容。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学界将受教育权划分为开始阶段的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件权、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11]。本文围绕智慧教育的特征,探讨其对受教育权内涵带来的影响。
1.受教育机会权的享有:“入学机会”与“数字教育机会”兼具
传统教育模式下,受教育机会权主要指受教育者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都有入学资格,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阶段,需要根据公民的能力和成绩取得入学资格,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获得入学资格、取得学生身份成为判断是否享有受教育机会权的标准。受资源供给、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受教育机会权的实际享有会在区域、城乡、校际之间呈现“差序格局”的特点[12]。
信息革命将人类带入“万物数字化”“万物可计算”的社会生态,展现出现实与虚拟相互交织的日常生活,人机交互的场景也愈加丰富[13]。2023年《中国智慧教育蓝皮书(2022)》指出,智慧教育可以打破传统学校教育的桎梏,通过将各种教育类型、教育资源、教育要素等进行多元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一体的教育格局[14]。智慧教育运用数字和信息技术,搭建高质量的终身学习体系,满足个性化的教育需求,使受教育者跨越时间、空间的阻碍,为不同群体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智慧教育借助科技力量为公民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平台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解决区域、城乡、校际间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未来,学校的“围墙”被打破,教学从三尺讲台延展到多场域,如慕课、腾讯课堂等非制度化的教育。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制度化的学校教育与非制度化的其他教育形式并存,全体公民都有机会接受教育,终身教育将成为可能。因此,是否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学生身份,不再是衡量公民是否享有受教育机会权的唯一标准。
有学者认为仅从入学机会层面考察教育公平问题,是无助于形成科学的教育公平观,难于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教育公平问题[15]。同理,在智慧教育时代,如果仅给公民提供制度化学校教育的入学机会,不提供数字教育的机会和数字教育资源,则这种受教育机会权就是一个空洞的谎言。因此,智慧教育时代,是否享有数字教育机会也成为判断公民是否享有受教育机会权的一项标准。
2.受教育条件权的获得:“物理条件”向“虚拟资源”延伸
长期以来,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权。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受教育条件权主要是指公民有使用现有教育设施和教育条件的权利。传统教育模式下,保障受教育条件权主要关注受教育者是否享有物理意义上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条件。
近年来,科技革命带来的新技术推动教育的发展,多模态的人机交互技术构建了泛在、多元、智能化的虚拟学习环境。学校不再是接受教育的唯一场域,正在从 “物理形态” 向 “数字虚拟空间”转型。数字学校、数字教师成为新的教育实施者,具有数字特征和智慧元素的教育场域成为新的学习空间。《2024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提到,要全面提升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将数字素养培育相关教育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16]。智慧教育中,受教育者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必备能力,决定并影响着教育资源的获得情况。因此,受教育者仅享有物理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设施和条件,并未完整享有受教育条件权,而能否获得并使用数字教育资源也成为受教育条件权的评判标准。未来社会,数字贫困、数字鸿沟会引发新的教育资源不公平问题,故保障公民受教育条件权,既包括保障物理意义上的学校硬件教育教学设施,也包括提供数字教育等虚拟教育资源等条件。
3.受教育结果权的评价方式:“结果评价”转化为“过程评价”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受教育结果权包括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在传统教育模式下,受功利主义教育的影响,教育评价功能错位,教育评价方式以结果为导向,考试成绩是教育评价的主要标准。这种教育评价方式,难以全面地检测学生的能力,也较难培育出满足时代发展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我国《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在教育评价方式上,应当削弱结果评价,强调过程评价[17]。智慧教育孵化出更具智慧的教育评价机制,将众多物理属性的形式演变为数据,智慧教育评价遵循“靠数据说话”的原则,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工具为教育评价从“经验主义”转型为“数据主义”提供技术支持。智慧教育将线下线上教学相融合,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有机结合,实现对全过程、全方位教育评价数据的采集,并对海量数据之间的多维空间关系进行深度挖掘、深度分析和反馈应用,对教育教学过程、结果实施多元综合评价,为教育教学改进提供全面、有效的决策依据,提升教育评价的现代化、专业化。因此,智慧教育中的公正评价权的评价方式由结果评价转变为过程评价。
传统教育模式下,仅以学业、学位证书作为受教育结果权的证明形式,智慧教育模式下,学习结果的证明形式多样化。欧盟委员会在《成人学习:永远不晚》中提出,“成员国应基于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的共同原则,落实对于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的测评和认证工作”[18]。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四项具体目标中提到,必须增加和扩大各个层面教育的学习成果,明确规定认知和非认知领域的相关学习成果[19]。我国《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可见,智慧教育中的受教育结果权的获得形式包含了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所获得的学习成果证明。
三、智慧教育促使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发生转变
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价值载体。立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同价值的博弈、权衡和选择的过程。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准则,不同的价值理念、不同的价值期望以及不同的价值回应,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过程和法律的实施[20]。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保障内容的变革,推动着教育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
1.从保障“社会权为核心的受教育权”发展为追求“自由权为主的学习权”
受教育权的本质属性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两个面向。法国公法学者狄骥把受教育权利归入“公民自由”[21]。而道格拉斯·霍奇森在《受教育人权》中认为,从现有国际条约以及地区性文件中来看,受教育权带有社会权与自由权的特征,但受教育权首先是社会权,需要国家提供必要条件才能实现[]。在20世纪,公共教育主要是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义务教育,其主要目标是加强公民意识、促进社会发展。从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来看,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第19条、第24条等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法律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制定法律制度,主要对国家提出保障的义务,法律制度并未明确受教育权的自由权属性[22]。
近年来,教育发展面临着传统教育体系提供的教育资源,与民众追求优质多元教育诉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民众对优质教育的追求愈发强烈,对教育选择自由权的要求愈发凸显。有学者提出保障受教育权应当以追求“教育自由”“个性发展”为目的[23]。但受制于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受教育者的个性特点和利益偏好容易被忽视,受教育自由权难于实现。
近年来,我国教育数字化转型速度加快,随着终身学习、非正式教育、人机交互网络学习等教育模式的快速发展,传统教育固有模式被打破,师生面对面、点对点的教育方式正在被改变,跨学科、跨专业教育的选择自由将成为可能。有学者认为,传统受教育权的概念在成年人教育、学龄前儿童教育、互联网学习活动、非正式非官方教育机构的培训,以及个人终身学习、在家学习等事项上存在实践与法律诸多矛盾,并呼吁法律确立学习权[24]。
学习权是伴随着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被提出的一项权利,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关系地位转变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学习权的概念在国际社会被正式提出。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学习权宣言》,学习权被确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本质是一项自由权,以受教育权、文化参与权、表达自由等为基础,并号召全世界的人民和国家与联合国共同促进和推动学习权的实现[25]。
智慧教育泛在、交互、智慧化的学习环境,提供丰富的数字教育资源,能够对不同区域、年龄、性别、职业的公民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教育需求。通过拓展学习场域,适配多环境、多场景的教与学活动,构建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可见,智慧教育为公民教育选择自由权的实现奠定基础、提供条件,教育立法价值取向具备从保障社会权为核心向追求自由权转变的社会条件,确认教育选择自由权利,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创新性人才。
2.“教育机会均等”与“公平优质教育”并举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和制约着教育资源的供给,决定着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传统教育模式下,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我国制定的《教育法》主要保障“人人有学上”的教育机会均等,重点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制度设计以“机会均等”为价值中心,主要体现为形式平等。近年来,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我国教育供给总量已能满足大众需求,但在教育内容多样化和个性化方面不足,面临着社会阶层固化、教育制度僵化等问题。民众不满足仅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权利,对公平享有优质教育的需求强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受教育权手册》认为,受教育权不应仅仅被理解为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应被理解为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26]。《一起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为教育打造新的社会契约》中提出:未来社会的受教育权,不受传统意义上的教育时间和地点限制,所有年龄段、生活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人们都能享有高质量的受教育机会。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27]。智慧教育可以构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提供高质量的学习场景,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的、个性化的教育资源。为保障受教育者获得优质教育的权利,未来教育立法应当关照优质教育,回应公民追求优质教育的诉求,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关注个体差异和教育需求,破解教育供给与人民需求不匹配问题。智慧教育时代,教育机会均等仍然是教育立法的价值追求,但公平优质教育也应置于教育立法价值范畴内,回应公民追求优质教育的美好愿望。
3.由“教育管理法”向“国家教育管理权与个人受教育权的平衡法”转变
《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28]教育应当发挥觉醒、解放和发挥人的自由本性的作用,形成人的自由本质,提高人的自由能力。但是,在工业化的教育模式下,个人受教育水平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教育法律制度主要是培养服务于工业社会发展需要的劳动者。40年来,我国教育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教育管理的需要,法律制度的“管理法”色彩浓厚。
当前,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对教育的底层逻辑产生颠覆性的影响。智慧教育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探究式教学、体验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模式的探索,推动实现人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平衡,促进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29]。智慧教育模式把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放在核心位置,尊重受教育者的学习自由和学习主体性,使教育活动从直接培养或塑造人,发展为通过帮助个体学习来促进个性发展,教育对人的发展作用将从直接的塑造功能转变为间接的服务功能[30]。在智慧教育时代,教育法律制度以受教育权保障为核心,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追求。
当今,大国竞争与博弈的广度、强度、烈度前所未有,今天的教育问题不仅是民生问题,也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人才息息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技发展与知识社会的形态转变,科技及其背后的人才和教育问题成为国家竞争的重点领域[31]。虽然每个国家成为教育强国的外部因素不同,但起核心作用的内部因素都是依托国家力量,在关键时间节点上进行重大制度创新。故公共教育不仅有自我实现的作用,也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教育法律制度既要保障国家高效地配置教育资源,实现提振民族自豪感,增强政治制度认同的功能,也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教育诉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兼顾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作用。因此,教育立法既要保障民族整体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也要保障个人权利,平衡个人自由发展与实现强国建设目标之间的张力。教育法律需从“教育管理法”向“合理控制国家教育管理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平衡法”转变,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双重目标。
四、受教育权的新内涵在教育法典中的表达
法律规范是社会和时代的产物,与其所在时间和空间紧密相关,也会随着社会关系和时代发展变化而更新。智慧教育深刻改变“教与学”的模式,需要重新思考并回应新时代教育立法的新问题。本文仅围绕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内涵的变化,探讨如何将其融入教育法典中。
1.加大公平优质教育的制度供给
“优质教育”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四项目标,旨在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将“优质”纳入立法规范中。例如,2015年墨西哥《宪法》修正案将“优质教育”作为国民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直接将优质教育规定写入教育基本法律[3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深入推进普及和共享优质教育资源[3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强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34]。2019年至2024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依次提出,“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加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提出“每个儿童都有权接受高质量的教育”[35],“确保包容、公平的优质教育是实现其他诸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36]。这说明,法律确认受教育者享有优质教育机会权已有国内政策和国际法依据,具备正当性基础。我国法律尚未明确优质教育的法律保障制度,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中,确认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公平优质教育的内容,在教育法典“义务教育”编,确立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制度,让公平优质教育首先在义务教育阶段从应然走向实然。
2.增加保障教育选择自由权的制度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受教育权与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共同价值旨归。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要以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受教育权不仅是生存权,还是自主教育选择权,被称为教育选择的自由。要使这种教育选择的自由成为一种现实的状态,即成为受教育者在日常的教育生活中能够切实拥有的权利,就必须通过制度安排。唯有通过结构性的制度调整,才能够将理念真正化为现实[37]。
智慧教育背景下,教育立法应满足教育选择自由的现实需求,不能在抽象的“人”的层面来考虑“培养人”,而须面向社会之理智健全的所有公民,对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以落实公民受教育选择自由权。要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还应增加“依法享有教育自由”的条款。建议在教育法典的总则编,按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三、四规定的内容,增加“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所规定,或认可的最低教育标准之非公立学校的自由”和“尊重个人或团体依法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条款。
3.确立数字教育法律保障制度
未来,是否接入互联网,是否具有数字素养决定了公民能否实质享有数字教育资源的权益。虽然“互联网接入权”这一概念尚未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但国际社会已就“确保所有人对互联网的连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形成初步共识[38]。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明确提出要将人工智能素养纳入教育体系和项目中[39]。因此,建议在教育法典总编中,增加“国家推进教育数字化,加快数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并在分编中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等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义务,保障相关主体提供价格合理、普及的网络服务,使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数字教育,获得教育机会和资源。例如,在教育法典“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分编中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部分,增加“培养学生的数字素养”条款;在教育法典“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分编中规定“提高教师数字素养与胜任力”,以促进教师数字化教学能力,帮助其从传统的“教师”向“智慧教师”转变。另外,数字时代数字鸿沟导致的新的教育不公平问题不容忽视,应建立数字弱势群体的教育保障制度。建议在教育法典总编中增加“消除教育数字鸿沟、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以应对智慧教育模式下教育不公平问题。未来在立法条件成熟后,可以借鉴韩国、法国制度实践,制定专门法律解决数字贫困问题[40]。
4.建立教育数字化中的隐私权保障制度
随着人工智能教育的纵深发展,教育数据不断堆叠,算法偏见加剧了教育不公,数字技术大规模应用易引发教育同质化的后果。如果缺乏健全的政策和法规,可能导致数据泄露和算法支配的风险,破坏教育公平与教育自由[4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注数据:保护学习者的隐私和安全》报告中指出了数字化学习中主体数据隐私泄露可能导致的不确定风险,并呼吁各国立法应关注隐私和数据保护[]。经合组织数据显示,多数国家已经有适用于教育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甚至有专门的教育数据保护法律或法规。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部分增加受教育者教育数据安全保护的宏观规定,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分编”中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及其他机构泄露隐私、滥用数据等法律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5.纳入非制度化教育与终身学习法律制度
传统受教育权理论使教育法律制度限于制度化教育形式,难于有效保障学习型社会下的多种教育形式诉求。智慧教育背景下,多种教育形式出现,教育立法应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一方面对非正规教育等新型教育形式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要关注非制度化教育中学习者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问题。建议在教育法典总编中给终身教育制度和非制度化教育制度留有空间予以宏观规定,在分编中规范终身教育与非制度化教育的制度体系和对运行机制、学分互认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
总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原有的受教育权保障制度难于应对教育发展的新诉求。日益革新的科技技术在为受教育权保障提供个性化学习、拓展受教育机会、提高学习效果等机遇的同时,也给教学质量保障、学生隐私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等方面带来巨大挑战。新时代的教育立法需要积极面对新技术新浪潮带来的新机遇,以新的理念和制度推动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实现教育强国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教育数字化是我国开辟教育发展新赛道和塑造教育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突破口。”智慧教育正在突破传统教育制度体系的路径倚赖,建构以受教育者为主体的教育模式,学生自由、个性化、终身学习都在从美好理想成为现实。我们期待数字教育资源的供给在教育领域能够形成深层次、常态化、全流程的应用与变革,最终实现智慧教育的理想图景。同时,正值教育法典化的契机,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并回应新时代教育新问题新形态,满足民众终身学习、教育选择自由权等诉求。不得不承认的是,智慧教育为受教育权保障带来机遇的同时,还伴随着隐私被泄露、教育公平被侵犯的挑战,无疑是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注:参考文献已省略,如需要参考请阅读原文。
文献引用格式
刘璞,薛雅如.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的变革及其在教育法典中的表达[J/OL].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8[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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