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敏,江瑞涛,张浩乾 | 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逻辑机理、实然困境与实践策略

学术   2024-09-02 08:48   北京  

欢迎关注“湖南师大教科学报”


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逻辑机理、实然困境与实践策略


作者简介

张学敏,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逻辑机理有家校认知和目标的契合、家长受教育水平的提升、趋于平等的家校关系等。但在现实中,家校立场分歧、信息不对称、利益博弈、权责边界模糊等因素都阻碍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政府、学校、家庭等主体应共同采取措施促进家校双方协同合作,有效实施教育惩戒。


正文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1]从教育学界的主流观点来看,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措施,其目的是矫正学生的不合规行为,助其完成社会化进程[2]。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合作是一项正和博弈的过程,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合作经济学所认为的“亲社会他涉”动机,不仅关注个人私利,也关注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合作可获得超过货币之外的“额外收益”[3]。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不再是“教育的孤岛”,在“去中心化”的现代家校合作模式下不断地和家长等多维主体产生联系。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就是家庭与学校均以矫正学生不良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共同目标,深化交流、强化互信,以期减少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家校矛盾,实现教育惩戒效果的最大化。

我国于2020年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教师惩戒权制度化、规范化,使其成为国家赋予教师的一项合法权利,为教师在家校共育视野下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理依据。2021年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4]。虽然上述法规为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创造了条件,但家校沟通和申诉渠道的缺失[5]、家校层面的信任危机[6]、家长的主体性缺失[7]、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家长沉默现象普遍[8]、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博弈[9]等因素都阻碍了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人都是理性和自利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与他人进行心理博弈以争取利益最大化。教师方面,迫于社会舆论和家校冲突的压力,越来越多的教师厌恶教育惩戒所带来的风险,踯躅于惩与不惩之间,导致教师权责分离。家长方面,部分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理解有偏差,将“惩戒”等同于“惩罚”“体罚”,家校共育意识不强,往往阻碍教师实施合理合规的教育惩戒。因此,在教育惩戒过程中促进家校合作对缓解家校双方的矛盾,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本研究拟从经济学视角探讨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逻辑机理、现实问题与实践进路,以期促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一、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逻辑机理

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活动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实施教育惩戒方面,家庭和学校的认知与目标是一致的。家长平均受教育水平提升和家校关系趋于平等也都使家校有可能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1.家校认知与目标的契合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理想的系统内部各要素协同发展,要素之间的输出与输入、付出与收益协调统一[10]。认知经济学强调,参与人的理性是有限且过程性的,会受到认知约束的影响,个体参与人采取各种适应性行为以满足个体或群体约束[11],并以信念、惯例、制度等形式协调彼此间的交互行为,从而开展决策和行动。当家校双方对教育惩戒的认知不一致时,双方皆基于各自掌握的信息构建策略,难以促成双方的互信与合作;而双方经充分沟通达成一致认知后,双方就能协调各自的行动,共同科学、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家校双方认知的一致程度影响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对于“教师是否应有惩戒权”,表示“非常赞同”的教师和家长占比分别为37.5%和28.6%,表示“比较赞同”的教师和家长占比分别为50%和48.4%[7]。此外,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引入教育惩戒制度[12]。由此可见,家校双方在“是否应当实施教育惩戒”上具有一致的认知,这为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奠定了基础。

从目标一致性来看,“家校共育”,关键在“共”,目标在“育”。家庭教育以培养子女健康成长,使其拥有积极的人生品质进而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社会生活为目标。现代学校教育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形式,以培养学生知识技能,促进学生社会化并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因此,我国以“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制定了《促进法》;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目标制定了《规则》。上述法律法规鲜明体现了家校双方教育目标的一致性。

就工具理性而言,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要以《规则》为依据,采取科学系统的方法实施惩戒,进而提高惩戒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就价值理性而言,家庭与学校都秉持“学生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共同实施教育惩戒。因此,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回归到“以人为本”的本质诉求。因此,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具有坚实的基础。

2.家长受教育水平的提高

研究表明,父母受教育程度显著影响家校合作效果,父母受教育程度越高,参与子女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就越大,更愿意主动和教师商讨子女教育问题。相反,受教育程度低的父母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参与子女教育活动,在家校合作中常处于被动地位,以“选择性沉默”的方式回应教师[13]。高等教育扩招前,我国人均受教育程度较低,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往往被视为高学历和高社会地位的象征,因此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家庭教育的作用在极大程度上被学校教育替代,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常出现家长“缺位”、教师“越位”的现象。此外,当时互联网技术并不发达,教育惩戒知识几乎被学校和教师垄断,这导致家长专业性不足、权责意识模糊,对子女完全不惩戒和过度惩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阻碍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受教育水平不断提升。数据显示,我国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由1990年的6.43年提升至2020年的9.91年,16-59岁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由1990年的7.06年提升至2020年的10.75年[14]。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知识的专业化程度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升而改善,高学历的家长往往掌握了科学的教育方法,拥有更大的参与教育惩戒的信心,更愿意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且伴随信息技术发展,教育惩戒知识逐渐公开化、透明化、规则化,学校和教师垄断惩戒知识的局面被打破。因此,家长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使得家校之间更可能深入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3.家校关系趋于平等

从我国家校合作的历史进程来看,家校关系历经了由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中国古代传统学校的绝对权威性通常致使家校地位不平等。从夏商时期的“庠”“序”到秦汉时期的中央和地方官学,学校往往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需,而且与教师和家长的社会地位差异密切相关。秦汉时期,我国奉行“官师合一”“以吏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渊博的“鸿儒”,而且是社会地位尊崇的官吏,其在教育惩戒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受尊师重教氛围和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学校单方面实施教育惩戒由来已久且不容置疑,家长唯有一味接受与支持学校的各种教育惩戒措施。不平等的家校关系致使家校难以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逐渐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与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和巩固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家校关系由不平等逐渐走向平等。1952年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与《中学暂行规程(草案)》首次提出学校要与家长密切联系,1963年发布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确立了家庭访问和举行家长会等家校合作方式。1994年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拓宽了家校合作的形式,要求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等与家长建立常态化联系。2012年出台的《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校合育制度化建设的文件[15]。上述法规对家校合作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家校地位逐渐趋于平等。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促进法》《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家校关系平等,为双方形成合作共识奠定基础。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学校日益意识到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对学生成长的关键作用,不断提升家长参与度,通过建立家校交流平台、推进家委会建设、设立校园开放日和发放征求意见信等方式建立家校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在政策引领与制度监管的背景下,学校将家长的态度和意见置于重要位置,通过设立教育惩戒家校合作沟通平台、教育惩戒家校合作委员会、完善教育惩戒家校合作保障机制等方式积极寻求与家长的合作,确保教育惩戒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家校共育、协同并进的共赢格局逐步形成,家校双方形成了目标与共、信息共享、深层互信、相互监督的共同体。这一局面为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实然困境

虽然家校认知和目标的契合、家长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和家校关系趋于平等让家校有可能合作实施教育惩戒,但在实际教育活动中,立场分歧、信息不对称、利益博弈与权责边界模糊等问题,造成了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诸多实然困境。

1.立场分歧与信息不对称降低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意愿

基于传统经济学“完全理性”的假设,任何人都应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可凭借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情境中这种假设却遭遇到巨大挑战。正如行为经济学所论述的,每个人都寻求“完全理性”,而在实际情况中这种理性却受到信息不对称和其它现实条件的约束,人只能寻求相对的“有限理性”。由于家长和教师立场不同,难以做到价值无涉,双方皆基于各自立场进行教育,因此,家校双方无法基于“完全理性”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往往基于个体视角将目光局限于自己的子女,只关注自己子女的发展;而教师则基于群体视角需要兼顾所有学生的发展。这种立场分歧可能导致双方发生摩擦与碰撞。

除了立场分歧,信息不对称也是降低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意愿的重要因素。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若未能形成畅通的交流渠道,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会阻碍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日本的“家长教师联合会”模式通过家长座谈会、分享交流会、家校培训等方式建立家校协同交流机制,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规约与指导,促进学校资源的共享,实现了学生培养的“联合生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合作效率,以家校合作推动教育领域“范围经济”的发展。此类家校共育、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教育惩戒模式能够增强家校间的沟通,极大程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然而,我国现行政策并未对家长和教师联合会的工作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信息不对称使得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举步维艰。例如,《意见》尽管规定了家委会的重要意义、基本职责和组建,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并未给出具体要求,如“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具体标准如何,“从实际出发确定规模和成员分工”是基于怎样的实际情况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情境中,立场分歧和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意愿。

2.利益博弈使得家校难以形成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聚焦点”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家校双方往往基于各自的立场展开利益博弈,难以有效合作实施教育惩戒。这便要求家校双方要规避功利性个人利益博弈,协同配合,寻求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聚焦点”。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博弈双方在“聚焦点”上会自动达成合作共识,协调发挥作用。

博弈过程强调求均衡解,因为均衡意味着在给定的预设条件下,行为者的行为是稳定的[16]。然而,在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基于现实的复杂性和博弈主体的多样性,形成了多重博弈关系,如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博弈、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博弈等。这些主体的观念和行为的差异极大地影响合作成效,也使得找到最优解和“聚焦点”并不容易。学校、教师、家长三方主体没有达成共识,因而难以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基于自身发展和学生培养考虑,常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明晰教育惩戒细则从整体上抑制学生失范行为。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协调者,学校在多重博弈的过程中要照顾多方利益,既要维护教师权益,又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还要兼顾家长利益。这在极大程度上加大了学校的管理和协调难度。教师为贯彻教书育人理念和履行个人职责,以纠正学生失范行为为责任,希望通过教育惩戒以保证班级的良好运转,从而维护集体利益。然而,家长基于关心子女个体发展的立场,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考量,在是否应该实施惩戒、如何实施惩戒等问题上有其主观判断。例如,在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态度上,家长的认同度远低于教师[17]。部分家长为维护子女利益,认为诸如站立、警告、停学等合理合规的教育惩戒行为损害了其子女的健康权和受教育权,抵制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因此,家长和学校基于各自利益展开行为博弈,难以形成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聚焦点”。

3.权责边界模糊阻碍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家校的合作边界”指区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区隔符号,它为家庭和学校指明各自的权责范围[18]。《规则》与《促进法》并未规定学生的何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由学校负责惩戒,何种违规违纪行为由家庭负责惩戒。家庭与学校的权责范围错综交杂,边界模糊不清,极易引发二者的越界行为或“搭便车”问题。双方在推卸责任和越界过程中导致零和博弈,这大大降低了家校合作的意向。

《规则》为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理依据,但多数学校并未基于本校实际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在其基础上,其现实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权责边界模糊导致越界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学校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侵害了家长应有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越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部分家长过多干预学校的惩戒行为,随意不当介入合法的教育惩戒,“越位”阻碍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另一方面,权责边界模糊引发“搭便车”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学校和家庭实施教育惩戒的责任范围,实施教育惩戒后学校和教师的申诉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也不完善,学校和教师为规避实施教育惩戒的风险,往往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选择沉默,并未及时干预处理。另外,部分家长教育惩戒责任意识淡薄,并不认可家校共育理念,将教育惩戒责任完全推给学校和教师,家庭教育严重“缺位”。

在家校合作方面,英国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例如,英国学校普遍和家长签订“基于伙伴关系的家庭学校合同”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的标准、学校的特质、进行正常而准时的就学、提供良好行为训练、明确家庭作业期望、家校维持良好沟通等[19],明确规定了家校双方具体应在哪些方面采取行动。协议书的草拟与签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双方协商后草拟协议书、修正草案、报请核定、签署协议书等。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规范的沟通渠道,教师在家校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收集双方对协议书的修改意见,为合作奠定基础。依此反观,我国的家校合作模式更类似一种“机械团结”模式。所谓“机械团结”,是指双方仅仅由于外界力量强加或利益诉求一致而结成利益共同体,并未从内心深处产生共同体意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注重家校协作……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 [20],并强调了家长、教师和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行为失当后的救济程序,但《规则》并未规定家长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家长更多地是“被告知者”和“被动协作者”。因此,权责边界模糊会使家校双方难以摆脱机械团结状态,阻碍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三、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实践策略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家庭等主体要各司其责,积极采取行动,以促进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具体策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动态监管教育惩戒行为

(1)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任何制度、规则的实施与修订,都是各利益相关者多方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18]。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涉及政府和学校的博弈、家庭和学校的博弈、学校和教师的博弈、教师和家长的博弈等。如果不同主体只寻求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它们将难以找到合作的“聚焦点”。在这种多元博弈中,政府亟须发挥调控作用,不仅应构建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还需给予学校充分的自主空间,不过多干预学校管理,撤销大而无当的行政性指令和管理条例[21]

《规则》在教育惩戒等级的划分、惩戒方式的执行、惩戒权力救济和申诉渠道的建立等方面还有所欠缺,需要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和完善。如第七条至十一条可根据学生年级和违规违纪行为程度,明确对应的惩戒方式。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中的禁止行为,然而其内容仍然有一定的模糊性,如教师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行为,“正常限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建议通过补充说明以加强条文的可操作性。第十七、十八条并未详细说明申诉渠道有哪些,也未提及如何有效监管申诉过程等内容。      

此外,管理部门还应支持、指导并动态监管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建立一套动态的、联合的、完整的教育惩戒监管机制,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持续性督导和审查,防止教育惩戒偏离预期目标。《规则》第三条中可增加关于教育惩戒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如构建事中监管与事后审查的动态监管体系,推进措施监管与政策制定的有机衔接等。

(2)发挥引领与调节作用,构建多方协作机制

行为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行为人”,会由于个人情绪、习惯、价值观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出有限理性行为。教育场域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人民委托政府、政府委托学校管理者、学校管理者委托教师,最终由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活动。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个人认知有限、信息不对称、个人采取机会主义策略等因素导致的一系列有限理性行为极易引发家校冲突。在双方不能自行调节矛盾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发挥引领和权威作用,监督学校和家庭的惩戒行为,引领其开展合理合规的教育惩戒。《规则》第三条可明确规定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哪些,这些部门应当如何发挥具体职能;第十八条可补充规定复核的时间、方式、成员及过程应予以公开。  

此外,管理部门应发挥协调作用,整合家校双方的利益诉求,公平公正地协调二者关系,构建多方联动的社会支持系统和多主体参与、交流和互动的家校合作系统。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规定,完善和细化主体权利救济等内容,使各主体都明晰自己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范围,实现“育人”这一共同目标。

2.学校层面:建立多方保障机制,深化教师合作意识

(1)推进常态规范的家委会建设,建立干预和冲突应对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息不对称会增加交易成本,削弱合作成效。学校应切实发挥家委会的作用,建成家校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家委会要切实参与学校和班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过程,在不同家庭之间、家庭与学校之间起到联系作用,适度监督学校的教育措施。家长对家委会的信任感更有利于家委会调解家校矛盾,家委会也能推动家长和学校间的信息平衡和地位平等[22]。自《意见》颁布以来,我国中小学普遍设立了家委会[23],但有研究表明,我国家委会功能流于形式、校际发展不均衡现象较为严重[24]。且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家委会的法律地位,人们对其职能定位和学校参与范围的认识并不统一[25]。因此,管理部门、学校和家庭应三方联动,促成家委会有效运转。《意见》第三条应就家委会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具体职责、规章制度、宗旨原则、责任义务、例行活动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此外,学校还应通过家校沟通论坛、座谈会、网络平台、互动讲座、定期培训等方式扩展家校沟通和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并通过定期家访、互访或问卷调查等形式加深家校相互了解,就学生近期违规违纪行为、实施惩戒的缘由与方式、后期教育措施等问题展开探讨。

在家校合作方面,美国的经验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美国“积极行为支持与干预”模式通过三级干预机制预防和纠正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其范围根据层级不断缩小,依照不同层级学生的个性特征确定相应干预策略,每个层级都需要家长的积极配合,随层级增加,家长参与程度亦随之增加,最终形成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干预方案。借鉴该模式,其一,《规则》第十六条应补充说明家校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学校应设立教育惩戒信息资源库,资源库内容包括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惩戒案例、学校细化的惩戒标准、相关讲座与培训信息等,上述信息资源供教师和家长查阅、使用。其二,学校应积极推动干预机制试点,建立以数据为支撑的干预体系,以学生行为档案为基本依据,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程度和频次进行实时记录、更新与归类。在相关惩戒条例的基础上,学校负责人、专业教师、家委会成员等应组成干预小组,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对记录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研讨后制定相应的惩戒方案。此外,学校还应组织设立冲突应对小组,当家校之间由于教育惩戒发生冲突时,该小组要协助双方调解矛盾,同时向外界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减小网络舆情对当事人的消极影响。

(2)提升教师教育理念和职业素养,铸牢家校共同体意识

教师作为有限理性者,其个人的教育理念、综合素质等都会深刻影响惩戒效果。同时,个人专业能力不足、对教育惩戒政策条例不明晰、惩戒方式不合理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教师惩戒不当,从而影响家校关系。因此,一方面,新时代教师要注重更新教育理念,提升职业素养和自觉学习的意识,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和外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国内外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条例、案例和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另一方面,学校应推动教师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并将其纳入考核,通过激励机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深化教师对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认同。《规则》第十九条仅规定“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却未规定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培训频次。笔者认为,可将《规则》《促进法》等作为培训内容,培训频次以一月一次为宜。

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认知发展水平不同,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阶段和违规违纪程度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因此,《规则》应基于学生的年龄和认知发展阶段对相关惩戒措施做出细化规定,即在《规则》第七条至十一条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学生制定分类的教育惩戒规则。此外,教师应秉承“立德树人”理念,铸牢家校共同体意识,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反馈给家长,家校双方共同商讨应对策略,当家长对惩戒结果不认可或存在疑问时给予及时解答,实现家校合作的“正和博弈”。

3.家庭层面:提升教育惩戒责任意识与能力,推进家校合作

(1)提升教育惩戒意识与能力,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培训活动

目前,由于家长的个人认知偏差和专业惩戒知识缺乏,我国家庭参与教育惩戒的意识不够、能力不足,家校合作的深度与广度都有待拓展。因此,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或社区组织的教育惩戒培训、讲座、交流会等活动,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具体形式与实施细则。同时,家长还应积极加入家委会参与校规班规制定,加强家校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与中小学和其他主体积极配合,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但并未对家长参与家委会做出要求。因此,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家长参与家委会的程序、权责范围等内容。

《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和监护人应进行针对性学习,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但我国目前缺乏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具体场所。因此,师范院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快建立家庭教育研究院(所),依托现有的师资力量建设家庭教育相关学科,开设家庭教育类通识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指导作用,定期开展线上线下的家庭教育培训活动,向家长传授前沿的、科学的教育惩戒理念与方式,提升家庭参与教育惩戒的能力。

(2)养而有育:履行教育子女责任,厚植家校共育理念

教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首要责任,然而部分家长存在养而不育的行为,严重制约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部分家长由于工作繁忙、责任意识淡薄等原因忽视子女教育,将家庭教育的责任完全转嫁给教师,极大地增加了教师的工作压力。其二,家长个体的教育观念影响教育惩戒效果。部分家长过分偏宠子女,对教育惩戒了解不足,排斥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其三,家长对自身文化素质的低评价会影响合作的开展[26],不自信会导致家校合作过程中家长的默许性沉默[9]

基于以上三个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应对策略。其一,家长应明确个人责任,合理规划工作时间与子女教育时间,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二,家长应更新教育理念,当子女行为不规范时,应与子女积极沟通和交流,根据行为失范程度及时给予相应惩戒,并合理运用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教师开展教育惩戒。其三,家长应厚植家校共育理念,提高个人综合素养,破除合作过程中“学校本位”的观念,学习《促进法》相关内容,积极响应学校合理合规的教育惩戒,对学校不合理的惩戒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共同促进学生成长。当然,《促进法》也应完善关于家长对学校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的规定。


文献引用格式

张学敏,江瑞涛,张浩乾.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逻辑机理、实然困境与实践策略[J/OL].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7[2024-09-02].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3.1381.G4.20240819.0936.002.html.



欢迎投稿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微信号:hnsfdxjkxb

投稿网址:

https://fljy.cbpt.cnki.net

CSSCI来源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A刊核心期刊

执行主编:段发明

编辑部主任:张曙光

编辑部电话:0731-88872472


本期微信公众号编辑:田雨杉

湖南师大教科学报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A刊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特色及常设栏目主要有:教科书研究、乡村教育、古典教育、教育法治、教师教育、道德教育、教育哲学、教育基本理论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