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月2日,25年的第一个工作日,25年的开端。
是个值得留个记录的日子。
为什么想到用这个标题。
主要是去年12月27日国税总局财政部及证监会三部委发布的一份公告有感。
公告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可谓针对个人股东限售股减持的重磅炸弹。
这里明确限制了一个关键的要点:纳税地点。
税务筹划或者说税务规划其实说白了就是下面的逻辑:
一、征税范围:
是否可以套用不纳税的政策:这里包括免税或者不征税政策;
二、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应纳所得额是广义的概念,如果必须要纳税:那么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是否可以想办法?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收入端和扣除端分别考虑。要不减少收入端,要么增加扣除端。
三、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税率是否还有空间可以规划?
四、纳税地点
以上都确定以后,就得考虑在哪里交税了,纳税地点是否还存在可以优化的空间?
五、纳税期限
什么时候交?这里是否还可以申请享受延期纳税的政策,从而节省资金成本?
六、纳税对象
谁来交?是自行申报还是代扣代缴?
之前自然人限售股减持常规的筹划方式就是从纳税地点这里着手。
通过更换证券营业部或者自行申报的方式来筹划。
这时14号公告就抓住了这个最关键的环节,参照14年67号公告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直接将纳税地点给焊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真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西方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目标都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无论对于个人而言,还是企业而言,在税法合规的框架下,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都无可厚非。
只要遵循最基本的原则: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进行规划。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下,核定和返税洼地这些简单粗暴的手段难以为继。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不仅仅是只针对发票、合同和资金三流一致就可以过关,真实业务的证据链梳理凸显重要。
而在税务筹划中,合理商业目的更是关键。
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有相关的反避税条款,里面的合理商业目的是关键要素。
什么叫合理的商业目的,这里没有一个正向的定义。
但是有反向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只有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断定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且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这里的关键是第三条:企业将获得税收利益作为从事安排的唯一或者主要目的。
唯一或者主要。
所以在税务筹划的时候从来就不能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是为了调整商业模式顺带获得了税收利益。
各位朋友,您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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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