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稽查案例有感。
自然人股东短短两天时间就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
好家伙,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要求补税125万,罚款62万。
一、案例
案例很简单,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当事人甲2018年与杨某、贺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 3900 万元受让某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40%股权,与王某等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所持乙公司股权,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致使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和印花税0.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偷税。
并处于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处0.5倍罚款62.3万元、印花税0.6万元处0.5倍罚款0.3万元。
合计补税金额约190万。
暂时先不论这个偷税认定合不合理,在没有更多的资料佐证下暂且放下。
我们看下这个股权转让的时间轴。
查了下工商的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发现甲是在2018年5月16日从原股东那里获得40%的股权,然后过了两天5月18日,甲将所获得股权转让给了王某等新股东。
上面案例的虚假申报,我猜应该是阴阳合同。
按平价向税务局申报,但是实际成交价远超申报价。
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无正当理由。
二、分析
甲的所谓的筹划方式无疑是简单粗暴且失败的。
总局14年67号公告对于价格明显偏低但视为正当理由列了以下四条: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其中1-3条很明确,但是第4条属于兜底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那对于第2条,其实在实务中是可以充分利用的。
一个简单的例子,甲将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女婿。
平价转让行不行?
看文件似乎不行,找不到平价转让的依据。
但是如果用过桥思维想下,这个就迎刃而解了。
是不是可以做两次股权转让呢?
先转给自己的女儿,然后女儿再转给女婿。
两次平价转让都能找到正当理由。
不过这里有个点需要注意:
可以一天内马上操作吗?
个人觉得还是得掌握一个度吧,同时还需要考虑当地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的时间要求。
间隔一段时间更好。
各位朋友怎么看?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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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