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被税务稽查:补税逾8千万,应该吗?

职场   2025-01-09 22:41   陕西  

今天看了个案例,因为业绩补偿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8000万,但看完后个人觉得合适吗?

一、案例

2012 年,因 公司(上市公司)业绩未达预期,依据相关协议,C公司于 2013 年 月以现金形式向 公司支付了 2012 年度利润差额约5亿元,并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15 C公司转让 公司股票时,将该笔款项全额作为投资成本在计算投资收益时予以扣除。

然而,根据 2011 年 月 31 日 集团(甲方)与 公司 20 名股东(乙方)签订的《集团关于公司2011 - 2013 年盈利补偿承诺》补充协议,利润差额应由 20 名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担。

C公司作为原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3.65%,却未按规定分担相应差额,而是将全部差额计入成本,导致投资收益计算不准确,存在多列支投资成本的违法行为。

当地税务机关认为:

C公司2015年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 公司股票时多列支投资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补征2015年企业所得税8419元。

二、分析

说实话,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一时有点懵。

C公司没有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进行补偿,而是多补偿了约67%比例的款项,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属于其应当承担的成本,属于多列投资成本,从而调减股权成本补税。

现在不知道为什么C公司多承担业绩补偿款,但肯定是有原因的,谁也不会白白地多支付这么大笔的款项。

那就合理的假设C公司与其他19名股东达成了某种协议吧,C公司愉快地决定了多付出补偿款。

那自然就理所当然的增加了股权投资成本。

但是税务机关认为不可。

个人认为上述税务机关处理其实不妥。

因为这样处理会导致重复征税。

为什么呢?

假设C公司和其他19名股东最初获得A公司的股权成本是20亿,后来又增加了5亿的补偿,所以总的成本是25亿。

在后续20个股东转让A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就应该是25亿。

但是,由于C公司支付了5亿补偿款的金额,没有分摊到其他的19名股东,就导致只有C公司对A公司的计税基础增加了5亿,其他股东没有增加计税基础。

此时如果允许C公司按5亿增加的话,总的计税基础还是25亿。

但是税务机关不认可,说C公司只能按原持股比例33.65%增加对A公司的计税基础,即只有1.68亿,剩下的3.32亿不允许其增加,同时由于其他19名股东没有实际支付,也不会同步调整增加其对于A公司的计税基础。

这样的话,20个股东转让A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就变成了21.68亿了,平白减少了3.32亿元。

3.32亿金额在上述案例中被税务机关补缴了,但是却没有同步增加其余19名股东对A公司的计税基础。

剩下的19名股东在后续转让A公司股权时由于3.32亿计税基础的缺失,会导致再次针对3.32亿进行缴税。

妥妥的重复征税啊。

各位朋友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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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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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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