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另类筹划思路:核定法可行不?

职场   2025-01-11 22:22   陕西  

今天不聊案例了,聊下税务筹划的思路。

今天的主题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另类筹划思路:核定法。

声明:这个方法是在网上看到的,觉得值得探讨一下。

什么是核定法呢?

不是说现在转让股权不让核定了吗?

确实是,但是那是针对持有股权的合伙企业和个独不允许。

今天说的核定法在1467号公告里可以写得很清楚的。

先上法条:

1.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可见第十一条是针对收入的核定,第十七条是针对成本的核定。

那具体怎么用呢?

其实是有点取巧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买卖过二手房。

为了防范阴阳合同,基本上税局内部有一个当地二手房交易价的评估系统。

如果报给税局的合同上的金额偏低,税局不会按照上面的金额计税,而是按照二手房评估系统的参考价来计税。

这里其实有存在一个空间。

如果实际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是不是就存在一个套利的空间了?

上面的核定法也是这样的原理。

当然只是针对收入的核定。

对于成本的核定就更简单了,原理类似,都是将核定的成本高于实际的成本。

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

但是呢?

这里面有个BUG你怎么确定税务机关的核定数一定是最优的呢?

万一核定的收入数超过你实际成交价,核定的成本低于你实际的成本呢?

这有该如何处理?

这真就要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这叫筹划吗?

真正的税务筹划,恰似一场精妙的棋局,于税法的纵横经纬间,以智慧落子,于合规的边界内,探寻税负的最优解,方显筹划之妙,尽显经营之智。

朋友们,怎么看?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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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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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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