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聊案例了,聊下税务筹划的思路。
今天的主题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另类筹划思路:核定法。
声明:这个方法是在网上看到的,觉得值得探讨一下。
什么是核定法呢?
不是说现在转让股权不让核定了吗?
确实是,但是那是针对持有股权的合伙企业和个独不允许。
今天说的核定法在14年67号公告里可以写得很清楚的。
先上法条:
1.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可见第十一条是针对收入的核定,第十七条是针对成本的核定。
那具体怎么用呢?
其实是有点取巧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买卖过二手房。
为了防范阴阳合同,基本上税局内部有一个当地二手房交易价的评估系统。
如果报给税局的合同上的金额偏低,税局不会按照上面的金额计税,而是按照二手房评估系统的参考价来计税。
这里其实有存在一个空间。
如果实际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是不是就存在一个套利的空间了?
上面的核定法也是这样的原理。
当然只是针对收入的核定。
对于成本的核定就更简单了,原理类似,都是将核定的成本高于实际的成本。
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
但是呢?
这里面有个BUG,你怎么确定税务机关的核定数一定是最优的呢?
万一核定的收入数超过你实际成交价,核定的成本低于你实际的成本呢?
这有该如何处理?
这真就要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这叫筹划吗?
真正的税务筹划,恰似一场精妙的棋局,于税法的纵横经纬间,以智慧落子,于合规的边界内,探寻税负的最优解,方显筹划之妙,尽显经营之智。
朋友们,怎么看?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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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