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成都市稽查局的稽查案例,也来个事后诸葛亮,看看上述操作的优化空间。
一、案例
出自成都市稽查局2022年的一份处理决定书。
案情内容很简单。
成都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生物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成都市B公司,并将成都市B公司股权转让给成都C公司,少缴增值税及附加380万元,少缴印花税1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00万元。
为什么要补印花税呢?
因为调整了股权转让价款。
处理决定书显示:
2015年7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后股权转让价款为3.2亿元元,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0.5‰,应补印花税14万元。
既然调整了股权转让款,那同步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同步调整,由于该公司之前有亏损,所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52亿元,补企业所得税6300万元。
由于是2022年检查的事项,以上只是计算得出的应补税金额,合计就差不多快7000万了,还不含滞纳金。
二、分析
1.该案件如何定性?
大家注意看,这个决定书是2022年4月出具,但是针对的事项是201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缴日期来看,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算追征期,按最长5年计算,那也就是2021年5月31日就截止了。
所以除非定性为偷税,A公司才能按上述处理决定书来缴税。
能否定性为偷税呢?
由于资料有限,无法判断。
但从决定书能这样出具(在未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大概率是被定性为偷(逃)税。
前面文章也分析过:
偷税应当从三方面: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来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所以这里的启示就是:
企业在处理重大涉税事项时能否提前规划?
做好非主观故意的证据资料收集。
2.是否还可以提前规划优化?
由于不知道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只能合理推测了。
首先看增值税
A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没有缴增值税和附加。
这里有三种情况:第一就是不知道非货币资产要缴增值税;第二种情况是知道但是为了省税故意不申报,第三种情况:知道要缴税,同时也知道有优惠政策,但是没有用好优惠政策。
这里重点分析第三种情况。
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都是备案制,纳税人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所以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落到实处考验理解力。
增值税不征的有两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财税2016年36号文。
里面都强调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若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则此过程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实物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回到本案例:其实是可以利用不征税的优惠政策的。
但是为什么税务机关要征税呢?
那就必然是某些条件没有达成,导致不征税行为没有发生。
比如没有相关的债权,或者劳动力一并转让。
所以税务筹划关键的细节一定要到位,否则就是差以毫厘缪之千里。
然后看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股权转让环节被税务机关调整了股权转让价款。
推测这里采取的方法就是阴阳合同。
这种方法就不予以评价了。
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方法很多,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对价来设计相关的筹划路径。
这里没有具体的情形就不展开了。
但是这种简单粗暴且风险很大的那种筹划方法,让人不禁想起阿Q里的一句话。
“这也配叫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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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