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在税务检查的时候,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能否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呢?一、案例
丁某是甲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甲公司简易注销后被A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形。稽查局检查出甲公司隐瞒收入790万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6万元。这里大家可以看出来,是基本上按照收入*0.25算出应补税额的。因为丁某一直未提供甲公司对于上述790万收入的成本费用证据材料,所以稽查局只是减去了税金及附加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丁某认为税务局违反了“对所得额征税”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应对甲公司采取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已经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是甲公司自己不提供证据材料的,所以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甲公司计算追缴税款,并无不妥。二、分析
虽然这个案例是纳税人输了,认可税务机关没有对其核定是没问题的。1.核定征收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只是针对账簿不全的小企业的权宜之计,随着企业发展,最终还是要对企业查账征收。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2.涉案企业并不是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簿混乱,而是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其账簿所载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所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规定条件。企业一直适用查账征收,被检查时主张核定征收,明显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意图。若对此种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可能会导致被查企业故意不提供或销毁相关证据,以适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可见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关于核定的条件跟征管法35条基本上保持一致。除了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指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外,符合上面列举的六种情形,就可以核定征收。这里由于没有进一步的信息了解甲公司是否属于特定类型的行业,为了方便讨论,这里暂且就认为甲公司不属于例外范围。我们根据上面所列的六个条件来看下甲公司符不符合核定的条件。但是第三款“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似乎符合呀。丁某一直未提供甲公司对于上述790万收入的成本费用证据材料,就属于不提供纳税资料。其二,如果有朋友在地产做过的话,肯定对一个税印象很深刻。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对应的证据材料。实务中如果对于证据材料有异议或者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一般会参照当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参考一定的标准进行核定扣除项目,也就是成本费用。虽然说不同税种的文件不能混用,但是里面的文件精神是可以借鉴的。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所得是意味着需要扣除成本费用的,不是全部的收入需要纳税。虽然纳税人丁某有投机取巧的成分,但至少其诉求符合文件规定。当然里面很多具体的细节信息没有掌握,只是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而言,似乎丁某的甲公司核定也未尝不可?欢迎朋友联系大欧合作交流,也欢迎关注大欧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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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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