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明股实债聊下税务筹划的权衡思维

职场   2025-01-25 23:43   广东  

今天突然想起明股实债这个话题,随便聊聊。

就是名义上是通过股权入股,但实质上收取的确是固定收益,同时后面还有回购要求。

这种方式以前在房地产行业很常见。

针对这种模式以前总局也有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

里面列了五种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股权投资视为债权融资行为。

收到股息红利定义为利息所得,股权赎回定义为债务重组损益。

但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第二条难以满足。

很多时候不是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而是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资金引入方)来收购股权。

所以很多时候的明股实债就没法应用这个规定。

那就还是当成股权投资来处理。

这里的定期回收的钱倒是有优惠,如果是法人股东直接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但是问题在于:股权回购时如何定义回购价是否公允?

因为按照明股实债的协议,一般回购价大都都是固定的某个价钱,不一定等于公允价。有时可能会远高于公允价。

这里需要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

个人股东,如果投资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没有超过20%的,还可以享受按净资产缴税的可能。

法人股东,大概率就是按照评估的公允价了。

那这里的问题就是:

能否根据明股实债来跟税务局抗辩呢?

总局2013年第41公告能否参照适用呢?

可能有一定的空间。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可能两边的好处都占。

股息能免税,转让的时候又按固定价。

大概率如果参照债权投资,前面的股息你就当利息来缴税吧。

所以这里就需要借助权衡思维了。

如同人生,无时无刻都在做选择。

各位朋友,怎么看?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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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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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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