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股权转给自己担任GP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职场   2024-09-13 22:24   广东  

这里是看到税务机关网站上12366的回答有感而发。

首先是河南省税务局的答复: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9dbd29c04b4999944fdb3151c10088

答复内容复制如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然后是厦门市税务局的答复: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d8a14f261224a07995294ab6faf8681

后面的答复内容复制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规定,如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不知道各位朋友看了这两个答复,能不能得出一个结论?

朴素的观点就是我自己持有的股权,换了个形式来持有,为什么会有个人所得税呢?

但是虽然是换了个形式,但是持有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同时也换得了所得。所得的形式不是现金,而是合伙企业的份额,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以很明显,按财产转让所得来缴税。上面的答复也是这个意思。

但关键点,是如何定价?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是根据股权转让的溢价来征税的。

如果定价足够低,低到可以跟原始的投资成本持平的话,那是不是就不存在个税了。

虽然定价你可以随意定,但是如果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定价偏低属不属于可以正当理由的低价?

还得看2014年67号公告的规定。

67号公告第十三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上面所列的(1)-(3)款规定,唯一能靠近的条款只有第四项的“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但是这种情形需要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认同。

实务中曾有过 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的独资企业的案例,后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合理低价。

但是转给自己担任GP的合伙企业,还真没见过合理低价的案例。

觉得原因也很简单,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合伙人,转让到自己担任GP的合伙企业后,相比之前100%持股的状态会发生变化,至少不会跟原来的一摸一样,这个有别于转给自己的独资企业,是完全的左手倒右手。这种是稀释过的倒腾,有一定的区别。

当然,如果转让的股权的净资产(特殊情形看公允价值)和原始投资成本一致的话,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这个是特殊情形。

各位朋友怎么看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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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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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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