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逆风翻盘的偷税案件,其中的奥秘在哪里?

职场   2025-01-05 19:28   广东  

今天聊一个被稽查局认定为偷税的案例,最终在诉讼环节却逆风翻盘,值得研究。

一、案例

20141月,某省税务稽查局对自然人饶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饶某名下的两家个体户——商场A和商场B——涉嫌通过“隐瞒收入”和“在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绝申报或提交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72万元。稽查局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并处以3倍罚款,即216万元。

饶某对此判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辩称,这两家商场均已获得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通知书,并按照核定金额每月按时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税务机关既未调整核定金额,也未书面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更未告知若未如实申报纳税额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饶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偷税。

关键在于,饶某认为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他在主观上有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故意,因此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于税务机关对这两家商场所谓的偷税行为处以3倍罚款,他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饶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饶某持有税务机关的核定通知书,其名下的两家商场未建立账簿。因此,在客观上,饶某并未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

2.税务机关未曾通知饶某改变纳税申报方式,因此饶某也未实施在税务机关通知其纳税申报后拒不申报的行为。

3.关于虚假申报的指控,税务机关提交了饶某员工刘某林的调查笔录。虽然笔录内容显示刘某林曾告知饶某超出定额部分需补税,但无法证明刘某林具体何时告知饶某。因此,无法确定饶某是否知晓超过定额部分需要申报,也就难以认定其存在虚假申报行为。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饶某的偷税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分析

这个案件很值得玩味。

偷(逃)税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早就指出: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回到本案,税务机关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具有主观偷税的意图,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

三、小结

由此可见,在税务争议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而如何运用证据又存在不同的角度。

首先,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差异。

客观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事情,而法律事实则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事实。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不能简单地将客观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

例如,一个企业通过赚取差价来盈利,这个客观事实可以有多种法律事实解读。如果将其视为先买后卖的中间商行为,那么企业可能需要按照中间商的税率缴纳税款;而如果将其视为代理商赚取代理费的行为,那么企业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如何运用这个客观事实,取决于所面对的具体情况,以及沟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证据在运用过程中要求沟通人员具备敏锐的视角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客观证据

例如,在处理一个复杂的税务争议案件时,沟通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业务模式、行业特点、税收政策等多个因素,从而准确地将客观事实还原为法律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至关重要。他们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也要认真倾听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依据。

此外,不同的人在沟通时效果大相径庭,这也是税务争议案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

有的人能够凭借其出色的沟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地将客观事实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实,从而在税务争议中取得较好的结果;

而有的人则可能因为沟通不当或缺乏经验,导致客观事实被误解或曲解,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其中的奥妙就在于沟通人员如何运用证据、如何解读客观事实、以及如何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例如: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这种事项,不同的人去做导致的清算结果可能会相差万里。

一句话来概括: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朋友们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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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大欧说税
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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