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股权代持:代持人少缴税款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局,究竟错在哪?

职场   2024-09-10 21:01   广东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结合上次看到的稽查案例,发现股权代持人的法律责任竟然大不同。

一、案例

案例1

鲍某持有A公司20%股权,李某代鲍某持有A公司40%股权。

20171月,鲍某和李某将A公司51%的股权(其中李某40%,鲍某11%)转让给殷某,转让价为7000万元。

同年215日,鲍某到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了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51%的股权转让收入近申报为326万元。

后来在20179月的时候被当地稽查局检查出来虚假申报问题,要求鲍某和李某补税和滞纳金,并处予罚款。

两人补税的金额合计1175万元,稽查局在20189月向两人送达了上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文书。

2018920日,由于两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税,又送达了《催告书》催缴税款后,两人共补税480万,还有695万元未缴。

后二人便一直处于欠税不缴阶段。

税务机关认为李某的40%是帮鲍某代持,所以鲍某才是实际纳税人。

所以后面都只针对鲍某进行处理。

所以在20206月,税务机关忍无可忍之下转到当地经侦处理。

20212月,鲍某将695万税款补缴完毕,但滞纳金和罚款仍未缴纳。

经侦也没撤了,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被告人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2

三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成立一家公司A2011年三位股东决定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丁。

但是丁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后来税务机关就找到了甲乙丙实际纳税人。

20159月和20161月两次向三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三人在限期内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此时,只有丙乖乖地去申报纳税了,甲和乙不以为然。

随后,税务机关忍无可忍,将甲和乙移交给经侦,后被检察院指控逃税罪。

此时,乙才曝出,自己只是股权的代持人,代甲持有股权,同时三人也有约定,此时股权转让的所得和税费都由甲和丙承担,乙没有收到过股权转让款。既然没有实际收到钱,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但最终判决是:乙和甲丙的约定不能免除乙纳税的法定义务,后和甲一样都被判逃税罪。

二、分析

上面两个案例中都有代持人出现。

但是案例1的代持人没有事,案例2的代持人却去踩缝纫机了。

为何会这样?

其实关键点还是税务机关的认定。

案例1的税务机关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处理,认为李某是代持人,被代持人鲍某才是真正的纳税人,所以后面只处理了鲍某。

案例2的税务机关从“形式重于实际”出发,乙虽然是代持人,但是从形式上是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所以后面一并处理了。

这个就是跟税务机关沟不沟通,以及沟通到不到位息息相关。

“实质重于形式”还是“形式重于实质”,这个真是公有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但终归怎么说都有一定的道理。

所以,如何沟通税务机关认可你的道理就至关重要了。

当然这个也不排除在事前乙压根就没有税务机关沟通,到了法院审理的环节才曝出的情形。

同一个事情,截然不同的结局。

为何会这样?

这也凸显了一件事的重要性。

税务争议事件,需要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妥善沟通,善用策略,专业加持,才是解决税务争议之道。

盲目的与税务机关搞对抗,那结局只能说不尽如人意。

最后还是那句话: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大欧说税
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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