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两个案例一起看。都是少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但是稽查局处理却大相径庭,为什么?
一、案例
案例(一):定性为偷税,补税滞纳金加罚款
2017年8月,肖某等7人与吴某签订股权转让“阴合同”,约定肖某以8190万元转让A公司股权。为避税,双方又签“阳合同”,将转让价降至840万元,并以此在工商局变更股东登记。
2020年9月23日,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肖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收入,构成偷税,追缴税款146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469万元;吴某因应扣未扣税款,被罚款1469万元.
案例(二):定性为漏税,过五年不予追征
2013年8月,倪某转让B公司10%股权至C公司,转让价格249万元,成本178万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4月,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通知其限期申报,但倪某仍未申报。
2022年1月24日,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倪某不申报纳税,不构成偷税,因超过5年追征期和追罚时效,决定不予追缴税款和行政处罚.
二、分析
不知道大家看出差异没有?
案件一中吴某根据虚假合同进行了840万的代扣代缴申报,而案例二的C
公司和倪某压根都不代扣代缴或者自行申报,一分钱税都不交。
但是后面被税局查到以后,没缴税的反而逃过了,缴了一点点税的反而被重罚,定性为偷税,不仅股权转让方,受让方都被处理。当然这里还有个时间差异,但是这个不影响,即使案例一的时间超过5年了,但是我想税务机关处理的结果仍然会认定为偷税。
这是为何?
其实答案很简单,有心人如果看过大欧以前的文章便知道是什么原因。
这里再提示下:
答案就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大欧的联系方式如下:
如果对税务筹划感兴趣的朋友,大欧组织了一个税务筹划研讨群,研讨合规税务筹划案例和路径,感兴趣的朋友可联系大欧免费入群。
关注大欧,税筹不愁。
(关注公众号,在消息栏回复“筹划”,免费赠送《企业税务筹划手册》;回复“集团”,免费赠送《集团企业涉税操作指引》)
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