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中秋节了,先祝各位朋友们中秋快乐,阖家欢乐,心想事成。
今天聊个常见的话题:报销。
老板报销也有补税风险。
一、案例
该案例来自江苏省某市稽查局。
处罚事由:
经检查确认,X公司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XX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共计17400.00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8700.00元。
相当于按20%补税并处于50%的罚款。
注意:这里没有提及补缴滞纳金。
二、分析
案例很简单,公司的股东拿收据去公司报销,被税务机关视同股息分红补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文件依据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1条: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很明确,公司支付的给股东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股东的分红。
本案例是个人股东的烟酒收据。
这里不清楚的是这个收据写的是股东的抬头还是公司名义的抬头?
股东的抬头毫无疑问是股东个人消费,非常好判断。
但如果是公司名义的抬头呢?股东垫付呢?
这里其实我觉得就有一定的空间来解释了。正常企业经营也是需要业务招待往来,购买些烟酒也很正常啊。
当然,如果税务机关要细究,如果股东无法提供这批烟酒适用于公司业务招待的证据,其实也存在一些问题。
所以保险起见,如果是用于公司。还是得保留一些证据材料。
主要还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太密切了,很容易被认为其实是股东从中拿钱。
如果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垫付,那就不存在问题了。
这里再延伸一下,如果股东也是公司的员工呢?
这里垫付是不是就顺理成章了?
欢迎各位朋友讨论交流。
欢迎朋友联系大欧合作交流,也欢迎关注大欧说税。
大欧的联系方式如下:
如果对税务筹划感兴趣的朋友,大欧组织了一个税务筹划研讨群,研讨合规税务筹划案例和路径,感兴趣的朋友可联系大欧免费入群。
关注大欧,税筹不愁。
(关注公众号,在消息栏回复“筹划”,免费赠送《企业税务筹划手册》;回复“集团”,免费赠送《集团企业涉税操作指引》;回复“工具”,免费赠送2022年财务年终总结工具包)
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