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套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的税率20%还是35%?

职场   2025-01-23 23:54   广东  

今天随便聊聊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嵌套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的税率是按20%还是35%?

根据现行税法,股息红利的税率主要取决于纳税主体的性质:

  1. 个人投资者
    如果个人投资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获得股息红利,适用的税率是20%。而且根据持有的时间长短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纳税主体,而是“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纳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股息红利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如果是法人合伙人,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率(通常是25%)。

  3. 嵌套合伙企业
    当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合伙企业或公司时,情况变得复杂。如果股息红利最终分配到自然人合伙人,税率究竟是20%还是35%,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并不一致。

按照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纯从文件而言,对于嵌套的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是不是也是属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呢?

这里就存在不同的口径了。

有的税务机关会根据股息红利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如果股息红利的性质未因嵌套结构而改变,仍属于投资收益,则适用20%的税率。

    有的税务机关会认为嵌套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应视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35%的税率。这种观点的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定义,认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属于“生产经营”范畴。

    不知道各位朋友所在地方税务机关采用何种口径?

    个人认为:

    从税收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嵌套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应统一适用20%的税率,原因如下:

    1. 经济实质重于形式
      股息红利的本质是投资收益,而非生产经营所得。即使存在嵌套合伙企业的结构,其最终的经济实质并未改变。如果因为合伙企业的嵌套结构而将股息红利视为生产经营所得,显然违背了税收的经济实质原则。

    2. 从税收公平角度看
      如果嵌套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适用35%的税率,而非嵌套的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按20%,同样的一个自然人合伙人,只是因为多嵌套了一层,税负就相差那么远,确实是对纳税人不公平。

    各位朋友怎么看?

    欢迎讨论。

    最后插播一条找人广告:如果你曾经是税务局公职人员,不限所在地方,只要你现在已经辞职下海,大欧这里组织了一个前税局老友群,欢迎加入,探讨业务、共享资源以及链接后面的合作机会。

    大欧的联系方式如下:

    如果对税务筹划感兴趣的朋友,大欧组织了一个税务筹划研讨群,研讨合规税务筹划案例和路径,感兴趣的朋友可联系大欧免费入群。

    关注大欧,税筹不愁。

    (关注公众号,在消息栏回复“筹划”,免费赠送《企业税务筹划手册回复“集团”,免费赠送《集团企业涉税操作指引

    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大欧说税
    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