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案例挺有意思,可谓股权作掩护,不动产转让花样百出。
一、案例
2020年12月,A公司股东与B制衣厂签订《投资协议》,约定B制衣厂以其厂房及土地作价930万元投资入股A公司。
2021年1月15日,A公司申报缴纳契税26.57万元、印花税0.465万元,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之后,B制衣厂又将股权以938万元价格转让给A公司原股东,完成房产土地转让目的。
经调查,该投资协议非真实约定,而是为少缴税费虚设。双方另签《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真实协议)》,约定房产土地实际转让价格为1708万元,A公司据此支付价款并承担交易费用。
是一个采取阴阳合同避税的方式。
当地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
B制衣厂对A公司的投资只是为办理上述资产转让中的一个操作步骤,不真实持有A公司的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A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契少缴契税22.23万元(1708÷(1+5%)×3%-26.5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造成少缴印花税0.389万元(1708×0.05%-0.465)。
二、分析
这里因为只是针对A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所以里面没有对B制衣厂的处理情况。
但从对A公司的处理可以看下税务机关其实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来处理契税问题。
B制衣厂对A公司的投资只是为办理上述资产转让中的一个操作步骤,不真实持有A公司的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
其实比较关心的是这种以股权的形式达成不动产转让的目的,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
是否也会被认为实质上是转让不动产,按照1708万元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要求B制衣厂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如果参照对A公司的处理,感觉有一定概率会。
但是回到实务上来看,B制衣厂该如何申报其实是个难题。
虽然之前总局有过函件,但都是针对特定情形下的操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1月11日曾有个答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也有一些法院的判例支持,股权转让和不动产转让是两码事。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
“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当然分析是一回事,实操中似乎不同税务机关还是有不同的口径。
具体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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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