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聊稽查案件。
这是个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公司的股权给上市公司未申报个税的案例。
涉及补税金额达3.2亿。
一、案例
这个是发生在江西省的一个稽查案例,股权收购方为上市公司紫天科技。
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有五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丁戊2012年设立了一家A公司,经过累计增资后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
2015年11月,五个自然人股东在江西九江成立B合伙企业,五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比例参照在A公司的股权比例镜像拷贝,出资金额也是1500万元。
2015年12月,除甲保留1%A公司股权外,五人将剩下的99%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合伙企业,从而实现五人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的目的。
2017年,B合伙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紫天科技,作价9.2亿,股份对价及现金对价占本次收购总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为55%和45%。
但神奇的事情是:五个自然人合伙人对于该股权转让行为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到2024年4月被当地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5个自然人合伙人补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35%的税率计算,五个合伙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2亿。
二、分析
案例很简单,但可以从中看出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为何要把直接持股架构变更为合伙企业架构?
大家都知道,个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是20%,而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对应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是35%。
为何现成的低税率不用,反而要转换为合伙企业呢?
那只有一个理由:合伙企业的税负更低。
奥妙就在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来前,合伙企业是可以核定征收的。
核定的实际税负一般可以低到3.5%,远低于个人的20%。
所以才会将股权架构进行变更。
第二、股权架构转换时是否有少申报个人所得税?
A公司是2012年成立的,股权架构变更时是2015年,过了三年。
然后再过了2年,便以9.2亿的价格卖出70%的A公司的股权。那对应A公司的总体估值达13亿。
因为没有更进一步的资料,但猜测这种内部人的架构调整,基本上都是平价转让,不会有个人所得税税负。
那么短短两年时间,股权价值从1500万飙升到13亿,简直是太不可思议了吧。
所以,在股权架构转换的环节,其实5个合伙人就已经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了。
第三、2017年到2014年已经过去7年了,为何不能用5年追征期来抗辩?
最后一个问题:能不能用五年追征期来抗辩?
适用5年追征期的前提是不能定性为偷税。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是需要按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所以天然的存在纳税申报义务。也就是说属于第一款的情形。
可以直接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所以从客观行为方面是已经构成了偷税,再加以主观意图的话就会认定为偷税。
偷税无限期追征。
三、小结
最后再事后诸葛亮一下:
如果不做这个不靠谱的所谓“筹划”,仍然保持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架构。
那么在2017年股权转让后仍然不去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也不管的话。
是不是意味着其实可以获得比现在更好的结果?
当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就大了,罚款少不了。
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税务筹划的前提,安全一定是第一位的,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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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