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下自然人股东股权(股票)转让的税务筹划的思路。
众所周知,除开复杂的嵌套架构外,持股的架构不外乎两种: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间接持股就是通过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在上面的持股架构上,单纯从税负上来看的话,直接持股税负最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虽然直接持股的税率已经是最低的了,但是如果股权(股票)转让的溢价绝对值够大,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不少。
所以也经常遇到有老板来咨询如何降低股权(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那究竟还有没有办法呢?
首先:从税率上来看:
相比其他持股架构而言,已经是最低的。
所以这块已经没有下降的空间了。
其次:从计税依据来看:
这里的关键点就是股权溢价。
这里也就是大家最可能做文章的地方了,这里不说那种违规的阴阳合同。
在股权成本一定的前提下,最有空间的就是股权转让价格了。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这里具体就看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何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何为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税局如何核定?
67号公告都写着很清楚。
这里如何善用里面的条款,进行合理的规划,就非常关键了。
再次:从纳税时间来看:
这里已经是确定的应纳税额了,可以筹划的空间就是纳税时间。
是现在交还是可以递延到一定的时间再交?
这里目前有个优惠政策,财税〔2015〕41号中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做到五年分期纳税。
这五年不是平均纳税,而是允许递延到第五年再缴税。
对于绝对值很大的税款,节省的资金成本也是相当可观的。
最后:从纳税地点来看:
关于纳税地点,其实就是看主管税务机关。
这里要区分不同的场景了。
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根据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19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那就是在转让的标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如果是个人转让限售股(个人转让A股的流通股是免税的,这里不讨论),纳税地点可是有变化。
财税〔2009〕167号第四条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这里的纳税地点变成了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
所以这里也就衍生出一种常见的筹划方法:转移纳税地点。
这种方式在以前非常流行,在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后就比较难了。
朋友们,除了以上的方法以外,如果你还有更好的方法,欢迎沟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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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