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个2017年的案例,针对税前扣除很有借鉴意义。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主要做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和租赁服务。2013年取得绿化工程收入33222万元,超过3亿元,但同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收入利润率畸低。
2017年,这种异常现象引起了当地稽查局的关注,通过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最终查明A公司共取得48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A公司解释这些问题发票的由来是这样的:
承接的很多绿化工程都在远近郊区,很多需要与乡镇、农户打交道。为确保施工顺利,公司遵从业内的一些潜规则,采购了很多“不得不买”的树苗。但是很多卖树苗的人开不出发票,于是卖树苗的人就采用其他方式找票来卖树苗。只要是真票,A公司就收下成本列支。
虽然票有问题,但是对应的支出都是真实发生的。
稽查局以企业提供的证据为基础,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00多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
二、分析
以上就是一个典型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典型案例。
大家普遍的认知,都是要有发票才能扣。
但事实上没有说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先看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相关的和合理的支出,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上面也很明确,与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呼应上,强调支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真实性。
第八条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这里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对于外部凭证而言,除了发票外,还有其他可以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第九条继续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如果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且这笔业务需要缴增值税,则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则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再回到刚才的案例,虽然案例的时间在2018年第28号公告之前。
但是看事件的情况,可知A公司采购的苗木大都是乡镇农户,开不出发票,根据上面文件第9条的规定,其实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只需要制作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当然这纯属马后炮分析。
但是稽查局能够秉持上面的文件精神,没有一刀切或者说一棍子打死,
而是以企业提供的证据为基础,还原真实支出,这一举动实在是难能可贵。
三、小结
虽然说,发票是很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发票也不是唯一的。
除了发票以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发票不合规,还可以在汇缴前去换开或者补开发票。
当然这些最基本的前提是: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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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