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个人股权转让竟被追征3.8亿个税,背后真相令人深思!

职场   2024-10-07 12:4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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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一则股权转让3.8亿税务争议案例,金额巨大,值得探讨。

一、案例

20239月,深圳福田税务局发布了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王某补交202111月转让持有的H公司100%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约3.8亿,责令其限期缴纳。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2111月,王某为了优化股权架构,将持有的H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自己全资控股的子公司A公司。

转让后,H公司由原来的子公司变成了孙公司。

站在王某的角度来看,只是调整了股权架构,H公司的实控人没有发生变化。

按照朴素的常识认为,不存在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税局认为缴税的观点就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王某在转让过程中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所以税务机关核定王某的股权转让收入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数据资料,不清楚税务机关怎么核出3.8亿的个人所得税。

那这里的焦点就是是否属于正常理由。

何为正当理由,67号公告第十三条有写: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王某将持有的H公司股权转让给自己新设子公司A公司不属于上面所列的第一到第三款。

第四款是个兜底条款,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了,这个不轻易使用。

所以在当地税务机关看来,王某低价转让股权不属于正当理由,需要纳税调整。

但是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我只是调整了股权架构而已,没有任何现金流入,而且始终股权的实控人都没有发生变化,为何要纳税呢?

首先,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来看,王某没有现金收入,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税款。

其次,由于实控人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意味着王某以后从H公司获得的分红这笔税款不会规避掉,只是产生了递延的效果。

再次,实务中已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

2018年,某上市公司有披露类似的案例,在公告中披露如下:

“根据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鉴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该局暂未查到此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视为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对于上述情形,还是存在一定的沟通空间的。

当然能否沟通下来,就要看当地的税务机关的口径和去沟通的专业人士的沟通功底了。

各位朋友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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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7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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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10年,深耕税务18年,现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筹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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