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提供结婚证也不行,有结婚证也不能保证你们没离婚啊。
口说无凭,你们是律师,就能保证不泄露证人信息?签承诺书也不行。
众所周知,刑事申诉,阅卷是个难题。
我们团队代理有许多刑事申诉案件,每年也小有斩获。在接案伊始,或多或少的,我们也都会遭遇阅卷扯皮;多了,就见怪不怪。但有些扯皮过于花式,颇值得一记:
2024年5月29日下午,雨,绵阳。
我们持被告人妻子签署的委托书等全套手续到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查档窗口,要求调取蒲某某职务犯罪案一、二审审判正卷。该案由江油监察委主办,江油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判决已生效。但被告人不服,立即委托我们开始了申诉。
刑事申诉阅卷难主要体现在:关于刑事申诉律师能不能查阅复制侦查卷这个问题,目前最高院的相关规则存在模糊,地方各级法院理解不一,实践中经常出现扯皮情形。
为避免这个问题,来前,我们已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条第2款合法调取到该案的侦查卷,给本案申诉阅卷扫除了最大的一颗雷。
同时,我们又高兴地获悉四川法院系统有一个很好的便民措施,就是在四川省内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通过联网协作调取案件卷宗,无需去作出裁判的法院。对此,我们也事先向绵阳中院电话确认过。
基于上面两点,原本,我们以为该案调卷会非常顺利。
但事实证明:我们还是严重低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认真”程度。
窗口接待我们的是位女士,三十来岁吧,中等个,微胖,稍黑。
翻着委托书,她首先挑了两个毛病,一是委托书没有家属摁印,要求补上;二是委托书没有写明授权类型和范围,要求我们注明是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授权范围要写明包括阅卷。
在我们看来,第一个问题就很机械,因为并没有法律规定委托书必须同时签字和摁印;第二个问题更是莫名其妙,我们还是第一次听说刑事案件委托书要写明授权类型和范围的。
我们给她解释,她完全不理睬,反正就是一句话:我们这里就这样操作的。
接着,这位女士又说其实没必要请律师,让家属来阅卷就可以啦。对于公检法系统人士这种或明或暗踩律师一脚的小心思,我们一般是无视的。你说让家属来,那就让家属来吧,好在家属就在附近上班。
等家属冒雨过来、出示身份证、补上指印后,这位女士开始电话请示。看那慢条斯理的样子,直觉和经验告诉我:幺蛾子要扑棱了。
果不其然,一通请示之后,回复是不给调取,理由是:阅卷要当事人来,家属不是当事人,不能申请阅卷,只能给判决书。
听到这,我们已无明业火三千丈。
这不耍猴吗?让我们叫家属来调取,家属来了又说家属不是当事人。这大雨天的,有这么办事的么?当事人被你们判在牢里,人家怎么来阅卷?
但无论咋说,这位女士死活不同意阅卷。交涉中,她又扔出了第二个理由:申诉阶段不能阅卷。
我们问她要法律规定,她不置可否。
其实,我知道,她的依据来自于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法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实务中,这是最经常拿来扯皮的条款,标题中的“依法保障”也就变成了实质上的“依法限制”。
但其实这条并没有禁止律师在立案之前阅卷。而且从常理上讲,不给阅卷,律师怎么知道案子错在哪里,不知道错在哪里,怎么说服法院再审立案。这不就是鸡生蛋蛋生鸡的死循环嘛。
而且,两院一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法[2017]8号)第九条要求依法保障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和保障。该规定晚于司发[2015]14号,且没有区分立案前和立案后。
经短暂理论,她继续甩出了第三个理由:申诉律师不能阅卷。
我们同样要她出示法律根据。这次,她在办公电脑上扒拉几下,给我们看了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17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她一本正经地解释说律师不是当事人,所以不能查。
真是活见鬼,办申诉案件,我们遇到很多次不让阅侦查卷的,但还真是第一次遇见不让阅任何卷的。而且,就在该管理办法的第16条,就赫然写着“……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她竟就敢空口白牙胡咧咧。
最后,她建议,我们先去内江监狱会见当事人,让当事人专门写个阅卷的委托书签名盖印。然后拿着手续去内江的任何一个法院调取,因为四川省内各法院档案已经联网了的。
受制于行程,我们没空跟她继续扯,只好按照她的建议先去内江再说。出门前我们做了最后一次努力,强调刑诉法规定家属是有申诉权的,所以家属也有权阅卷。
但这位女士竟然开始质疑家属的真实性:
“我们怎么知道你们来的是家属呢?”
“家属有结婚证,复印件已经给你了,原件也可以拿来。”
“有结婚证也不能保证你们没离婚啊。”
我没好气的怼道:“你是没离过婚吧,你不知道离婚是要在结婚证上盖离婚章的吗?”
这位认真的女士,我们都不知道她坐到查档窗口是干啥来着,难道就是为了不让人查档?就像某些法律,说起来叫《XXXX法》,但其实是《禁止XXXX法》。
第二天内江监狱会见完毕。按她的建议,我们去了内江中院,希望按四川联网查档的规定协助调阅该案一、二审法院正卷。
与绵阳中院的女士不同,内江中院的大姐倒是很热心,立即帮我们联系绵阳中院和江油法院,发起网上协作。花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调到了绵阳中院的二审卷电子版。
但江油法院的一审卷又调不到了。接待的大姐说江油法院那边不准调,要求律师亲自去,让我们自己打电话联系。
电话那头,江油法院的小姐姐也是一位认真的同志。她给我们回复:刑事案卷比较特殊,没法网络协作,必须律师线下去人。就是绵阳中院要调,也得亲自跑一趟江油。调卷要找领导签字,然后走内部审批流程,大概半天时间。
而且特别强调,它们要保障证人的安全,所以证人证言之类的材料也是不能拷贝给律师。律师签保证书也不给。
听到这些话,作为律师,我们很无语。案子都已经公开开庭审理终结了,申诉竟然还不能阅看证人证言。
没辙之下,我们只能又翻过去,致电绵阳中院那位女士,埋怨她说的方法不对。
她也没啥好说的,只是强调反正绵阳中院的二审卷刚才已经协作给我们了,至于江油法院的,只能律师自己去交涉,她也没法协调。
等于这一天半兜兜转转下来,我们就没搞定阅卷这点小事。
看着法院里崭新的网络协作设备,想想这一天半的阅卷经历,我真的很有感叹,感叹:光有电脑的更新是没用的,关键还是人脑的更新。
哎,只能求老天保佑了,希望下次去江油法院,别又扑棱新的幺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