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AR15小配件气动属性:本案的一小步,类案的一大步——石某涉枪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学术   生活   2023-12-25 09:57   上海  





正 文


尊敬的合议庭:


署名律师系石xx的辩护人之一。该案在2023年12月22日第二次开庭。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控辩双方提交了新证据。现,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辩护词、第二次当庭意见基础上补充发表如下意见:


1.公诉人已正视事实,承认涉案缓冲器套件可用于气枪。


众所周知,我国涉枪类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机械司法特点,法律裁判与社会评价相距甚远,很容易制造出天津赵大妈、鞍山钥匙扣之类的巨大争议性案件。但比机械司法更可怕的是无视事实。


这在近年来涌现的系列AR15小配件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前的涉枪散件案,尽管所仿枪支也是真枪,比如著名的奥地利产格洛克手枪,相关案件也仅是指控涉案物品为气枪散件。

但在AR15小配件系列案中,以深圳市检为代表的检察机关却一直采取鸵鸟政策,拒绝承认一个不争的事实,即:此类AR15小配件均可广泛用于气枪,非要顽固地按照火药动力真枪的配件来指控犯罪建议重判,以至于出现(2023)粤03刑初58号这样无期甚至死缓的极端判决。这是继2018年两高批复实施、涉枪类案件轻罪化后的又一司法逆流。本案的指控最初也是这种司法逆流的表现。


但值得庆幸的是,本案的公诉人在第二次庭审中终于不再坚持2023年2月14日鉴定人情况说明中的意见,当庭承认涉案缓冲器套件可用于气枪。


这个立场上的关键性变化,是本案的一小步,也是类案的一大步!我们期待三中院能根据三分检这一立场的变化,顺势而为,根据2018年两高批复精神,作出有开创性的判决,给广大AR15小配件案家属一丝希望。


2.公诉人又坚持错误,认为仍应按真枪配件定罪量刑。


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虽然承认涉案缓冲器套件可用于AR15气动枪上,但又认为既然可同时用在真枪和气枪上,那么就应按照火药真枪配件来定罪量刑。


这个观点完全错误,存在不可克服的逻辑矛盾。从指控逻辑的完整性来说,既然公诉人承认涉案缓冲器套件可用于气枪,那么除非公诉人有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缓冲器套件出口后都已被或必然被无一例外地用于真枪,否则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就应当按照气枪配件来处理本案。


公诉人担心如此处理会导致制造、买卖此类配件的行为泛滥成灾。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涉枪类法律法规,气枪散件也是可以入刑的。2018年两高批复之前,这类案子累见不鲜,现在仍零星可见,根本不可能出现无法可依、无法规制的局面。


3.鉴定人错误认为涉案缓冲器套件在气枪上无实质作用。


在不得不承认涉案缓冲器套件可用于气枪的同时,本案鉴定人又认为因为气枪威力小,涉案缓冲器套件在气枪上只起到装饰性作用,没有实质性作用。即使要在气枪上缓冲器,也不需要安装重大80g的缓冲器。承办人程法官也当庭表达了类似观点。但这种观点完全错误。


只要去香港广华街气枪店看看、去国外生产销售气枪的网站上看看就知道,没有任何一把仿AR15气枪是不配缓冲器套件的。没有了缓冲器套件(如图黄圈圈出处),一把气枪就彻底废掉了。就算脑残的买家也不会去买一把没有缓冲器套件的气枪。


实质上,被鉴定人认为枪支散件是缓冲器套件,包括缓冲管、缓冲器、复进簧。它们在气枪上也是发挥着重要作用的:


首先,缓冲管连接在枪支尾部,保持枪形完整。它的内部安装缓冲器和复进簧,辅助起到减震和复进枪机的作用。它的外部套装着枪托。没有缓冲管就无法安装枪托。没有枪托,气枪无法稳定抵肩握持击发。


其次,虽然因为气枪威力比较小,缓冲器和复进簧的减震和复进功能不是很明显,但如果说完全没有任何作用,纯属胡扯。我建议法官可以亲自去打打AR15气枪,亲身感受下它发射时对肩部带来的冲击感。


再次,缓冲器重量的差异会影响到枪支击发时对肩部冲击力的差异。查阅国外气枪网站可知,标准缓冲器有80-135克等不同规格。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自由选配。根本不存在气枪只能使用80克以下缓冲器的说法。在香港广华街气枪店内,各种重量规格的缓冲器都放在柜台里,可自由选购。


4.本案鉴定人不专业,且涉嫌伪造证据和当庭撒谎。


关于本案鉴定,鉴定人共陆陆续续提交了2022年10月13日鉴定书、2023年2月14日情况说明,2023年11月30日鉴定机关工作记录、2023年11月30日缓冲复进部件检材替换装配视频。这些鉴定工作极不专业,相关意见在此前的辩护词中已列明。现补充如下:


4.1.鉴定人当庭承认未进行科学抽样。


在2023年12月22日庭审中,鉴定人当庭承认未对涉案检材进行科学抽样,只是随机鉴定了2个检材。这显然违反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弹药及零部件检验的抽样方案》(IFSC08-04-01-2016)的规定。没有科学抽样,本案鉴定意见就只能认为对2个检材有效,无法推论到全案226个实物都是枪支散件,全案指控因此崩溃。


4.2.本案鉴定的样本枪涉嫌造假。


2022年10月13日鉴定书里根本没附样本枪图片。2023年2月14情况说明里出现了一把枪本枪,但又于2023年11月30日替换装配视频中的样本枪完全不同,也与2023年12月22日庭审时鉴定人当庭展示的样本枪不同。一个鉴定竟然前后出现了三把样本枪,叫人信哪把?且,经比对弹匣图片,视频中的样本枪极有可能就是把气枪。


4.3.本案检材保管极度混乱。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GAT955-2011)第3条严格规定了枪支物证的搜查、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不按照该规则执行,会造成涉案枪支物证检材同一性污染,所作鉴定不具有科学性。本案中,检方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承认确实存在问题,但又毫无根据地拍胸脯称可以保证检材的同一性。


2023年12月22日庭审中,鉴定人直接用塑料袋装了个缓冲器来当庭展示,没有任何封存和编号。这个细节再次印证了此前辩护人一再指出的本案检材保管极度混乱的问题。要知道,缓冲器都是大规模制造的工业产品,鉴定人可以轻易获得。如果随意从口袋里掏个缓冲器就能呈堂证供,那怎么保证鉴定人口袋里的缓冲器就是本案扣押的缓冲器呢?


4.4.本案至今没有检测检材的尺寸、材质。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3-2020)要求对枪支散件的检验步骤的第一步就是测量尺寸确定材质。本案鉴定连这个基本步骤都没做,经辩方多次指出后,2023年12月22日的庭审中鉴定人仍然没有做弥补。


其实,材质才是检材属性的关键要素。据了解,涉案物品来自民间小企业,所使用的金属材质都不是军用级别的,根本没有人真的采购这类小零件去广泛应用到军用枪支上。但材质问题,鉴定从未涉及。


4.5.鉴定人当庭撒谎,称无缓冲器,真枪无法击发。


为了维护自己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当庭称没有缓冲器套件,气枪可以击发,真枪无法击发。这种观点就是打着科学的旗号胡扯。其实,无论是真枪还是气枪,没有缓冲器套件,都是可以正常击发的。只不过,由于真枪威力大,击发时枪机后退,如果没有缓冲器套件,危险系数比较大而已。


5.本案起码可按照2018年两高批复精神来处理。


辩护人认为涉案物品都不是枪支主要部件,因此全案无罪。公诉人在第一次庭审时也当庭表示,本案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确实有机械之嫌。因此,假如合议庭坚持定罪量刑,那么应在承认涉案物品气动属性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两高批复》)的精神来处理。


在关于《两高批复》的《理解和适用》中,最高院政策研究室就委婉地指出:“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上述调整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为在本案中达到两个效果的统一,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以下酌情因素:涉案物品在气枪中不是主要部件,在全枪价值中占比极小。涉案缓冲管有各种颜色,显然不是用于真枪的零件。被告人网售商品种类繁多,绝大多数不涉及枪支,涉案物品占比极少,公诉人也当庭承认被告人不是以贩卖枪支散件为业的。本案走私指控没有任何实物。被告人妻子刚刚怀孕等。


6.若按气枪零件处理,检方指控逻辑仍存致命缺陷。


本案鉴定书明确其鉴定依据是《公安部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该文件把枪支分火药动力和气体动力两大类;对于火药动力枪支,只要能正常击发即可认定;对于气体动力,要求整枪进行比动能测试且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而对于气枪散件的定性,则在《公安部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的《技术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不包括比动能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气枪散件:




就在本案鉴定期间的2022年10月7日,公安部也颁布了《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2009-2022)。根据该规范第1条规定,比动能11焦耳/平方厘米以下的气枪零部件都不是法庭科学意义上的枪支散件。




以上法规说明,如果要鉴定气枪零件是枪支散件,必须将该零件换装到气枪上进行比动能测试,且该比动能测试结果大于11焦耳/平方厘米。


而在本案中,鉴定人根本没有将涉案缓冲器套件换装到气枪上进行比动能测试,更无法证明测试结果大于11厘米/平方厘米,故不能认定涉案缓冲器套件系气枪枪支散件。缺少了这一环,就算按照气枪零件来处理,仍不能将涉案缓冲器套件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气枪枪支散件。


综上,由于检方指控逻辑混乱,鉴定存在严重缺陷,石xx全案无罪。若法庭要定罪量刑,应按照2018年两高批复精神处理,判处三年以下缓刑。

     
  致礼

                                辩护人:

                                 年    月    日



一贯刑辩
个案推动法治,吾道一以贯之。这里是“一贯刑辩团队”,本团队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案研究院副院长杨卫华律师领衔,由多位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主要承办刑辩、兼及行政民事,关注社会公益,倡导法治理念。合作电话:1592102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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