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高于法院调查令。我知道你们律师拿着法院的调查令,但是我们银行有自己的规定,要对来调证的人进行登记,除非法官本人来,我们这边不会给相关材料的。”
“理解你们银行的保密措施,这样吧,你们不用给我们,直接寄给法官也可以。”
“不行。”
这是2024年4月11日上午发生在浦发银行某上海网点的一段对话。
对话的一方是持令调查的我。另一方是浦发银行某网店的运营主管。
大叔我几年做不了一个民事案件。这次帮加拿大国际友人的忙,偶尔客串下,结果遇这大钉子,你说郁闷不郁闷?既然郁闷了,当然就得吐槽一下:
我说你们啊,好歹也是先进大行,就像你们宣传的“笃守诚信,创造卓越”,可法务水平咋就不能与时俱进点呢?
就在走进你们的网点前,我刚持一样的调查令在隔壁的工商银行调证。人家就非常规范,直接办完手续,告知相关证据会直接寄给承办法官。你们,跟人家比,差距可不是一点点啊。
上海市高院《关于在上海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通知》(沪高法【2001】260号)都发布23年了,你们竟然还抱着老黄历,非要法官来。现在的法官忙得要死,每年几百个案子,都像你们这样搞,是觉得法官都“闲人马大姐”?
你们还说商业银行法高于法院调查令。这真是胡扯。法院调查令根据民事诉讼法开具。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咋到了你们金钱豹的眼里,商业银行法位阶反倒就更高了呢?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117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这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法条啊,你们硬是不把豆包当干粮,这到底是因为无知,还是因为钱多?
给你们说个最近的真实案例。
就在去年年底,澎湃新闻报道,一律师持张家港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某银行调查某公司账户银行流水,该银行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法官亲自到场,否则拒不提供,结果被法院罚款20万,银行向苏州中院复议也被驳回。
此前,各地也都陆陆续续爆出了此类事件,银行无一例外均被罚款,被罚款的无一例外都是银行,你们愣是一点警醒都么有?
我今天喝了点酒,又熬着夜,还跟你们掰扯这事,不是一定要你们给我调这份证据。这份证据,我问过朋友,说是实在调不到也就算了。
我也不是要你们去处罚接待我的运营主管。小姑娘前面态度虽然比较生硬,但后面沟通还是友好的,没有一点有钱人的架子,就是深色制服上的头皮屑多了点,建议勤洗头。
我掰扯这事的唯一目的是:希望我是最后一个被为难的律师。
从今往后,你们能改一改臭毛病,不要再为难我的同行。
个案的救济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规则的优化。
这是我追求的,也应该是你们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