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热气球 VS 失足的摄影师

学术   2023-02-07 21:31  




——就微动漫“从摄影师到间谍需要几步”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办商榷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俄乌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我国失控的热气球被美国粗暴击落,大有全球快速进入后和平时代的意味在变幻莫测的国际环境下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的国家安全意识十分必要。


最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一部题为“从摄影师到间谍需要几步”的微动漫宣传片,采用动漫形式普及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这部宣传片立意深刻、动漫效果生动形象,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对警示人民群众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防止不知不觉滑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深渊颇有教育意义。


但这部动漫作品取名为“从摄影师到间谍需要几步”,笔者认为这与其展示的内容不能准确匹配,值得商榷。


作品主角是一位摄影师,也是个军迷,他通过一位同样喜爱摄影的“朋友”介绍,向一位“外国军迷”提供其拍摄的、涉及军事秘密的舰船、军机照片,泄露了国家机密,走上犯罪道路。


画面展示的拍摄地标识“军事基地、禁止靠近”,透露的信息是他向“外国军迷”提供的照片可能属于国家军事秘密。但作品同时显示,这位摄影师并不清楚“外国军迷”的间谍身份。


虽然当介绍人提出有一位“外国朋友”想要他的摄影作品时,他也有过对方会不会是间谍的担心,但鉴于介绍人是老朋友,在对他说不会害他之后就打消了疑虑,为对方提供了他拍摄的照片。从作品透露的基本信息可以归纳为:摄影师在受人蒙蔽的情况下,向所谓的“外国军迷”提供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图片资料。

摄影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是笔者想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办商榷的。 

该部微动漫在片尾列示了两个相关《刑法》法条:


具有本条行为的构成“间谍罪”
具有本条行为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间谍罪”是故意犯罪,主观心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不行。要求行为人需要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而加入或者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而接受其任务。而且这里的知道必须是“明确知道”而不是怀疑,有所怀疑又打消怀疑更不能认定为“明确知道”。


本罪中的“明确知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对自己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性质是明知的,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从事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则不能构成间谍罪。


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某间谍组织交代的任务是学术研究任务而接受的,由于其对行为本身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不应当以间谍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行为人对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敌人等构成要件事实必须明知。只有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间谍组织代理人而接受其任务的,才属于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关于是否“明确知道”,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不能通过客观证据推定明知。《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推定明知的情形做了严格的限制,仅在具体个罪上,才可以结合客观证据推定,目前适用“推定明知”的罪名仅有40种,间谍罪并不在列,如《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动漫作品中的摄影师,并不知道要他提供照片的“外国军迷”是间谍或间谍组织代理人,显然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间谍罪”。而从片中细节看,其提供的照片可能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如果其提供的照片资料确系国家机密或情报,则涉嫌违反了片中列示《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不是涉嫌“间谍罪”。


但是倘若这类照片公开发表过,则不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可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正如失控的热气球不是武器,若对相关国家不构成现实威胁则不该动辄击落,而应以冷静、专业、克制的方式妥善处理;失足的摄影师也不是间谍,若没有造成危害国家的后果就不应一抓了之,而应以理性、合法、谦抑的手段正确规范。

作为省级检察机关的窗口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办制作的宣传资料虽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但鉴于其特殊地位,这样的宣传很可能会误导下级单位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所以应该格外严谨,慎之又慎。


笔者在此郑重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办建议,将这部微动漫作品的标题改为:《从摄影师到“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犯”需要几步》。如果觉得这个题目太啰嗦,也可以模糊处理,改为《从摄影师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需要几步》。


 真诚建议,望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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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观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动漫-从摄影师到间谍需要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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