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呼吁执法检查公安机关滥用指定管辖现象

学术   社会   2023-04-25 17:21   河南  



近期,在共同办理的一起涉及金额1.3亿的保险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中,北京范辰律师和上海杨卫华律师遭遇了“先上车再补票”、违法管辖“一指没”的现象。

这个案子,某地公安介入外省银行与保险公司正在进行的民事案件,跨省抓人,明显是没有管辖权的,却在抓人两年后层报上级公安拿到了指定管辖。


这种滥用指定管辖的现象不是孤例。


现在是网络时代。刑事案件发生的跨区性、刑事案件侦查手段的跨区性都越来越明显。《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按照行政辖区划分的传统管辖制度正在面临挑战。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这种日益增多的指定管辖案件中,滥用指定管辖的趋势已经显现出来。刑辩律师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指定管辖案件。


有感于此,近日,两位律师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规,共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提请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安部滥用此条款违法指定管辖现象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书》。

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可出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但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尤为关键。因为一旦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根据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后面流程涉及的上级检察院、法院一般都会绿灯放行,配套指定相应的检法机关来审查起诉、审判案件。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法律根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该条规定了三种指定管辖情形:管辖不明的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情况特殊的案件。

“管辖不明”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确定管辖的情形,比如被告人拒绝交代身份或犯罪地点,侦查也无法确定这些信息。“管辖有争议”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多地公安有管辖权的情形,比如涉案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都分布在不同行政辖区。

这两种情形争议不大,真正大量被滥用的是第三种情形:“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何谓“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公安部涉刑规范文件都未见明确。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一书对该款中所谓“情况特殊”作出解释是:“情况特殊,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些异乎寻常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社会影响较大等,使本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适宜开展侦查工作。


该书还进一步解释了“情况特殊案件”指定管辖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能更有利于侦查工作,才能保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取信于民。


也就是,援引该款来指定管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取信于民,而不是为违法管辖开绿灯。


但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实务中,刑辩律师经常遇到公安抢管辖、跨省办案的案件。为了解决管辖问题,他们大多是边大肆抓扣边层报管辖。按照上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的解释,上级公安机关收到这类指定管辖的申请后本应拒绝,并要求办案公安依法移送。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在已经大规模抓人扣物的情况下,移送不是一句上级指示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分属两地、甚至两省的不同公安机关的巨大协调。特别是在案子存有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就算办案的公安机关想移送,别人家还未必愿意接收呢?


可能是鉴于实际操作的难度,这类案子几乎很少有层报指定管辖却未被批准的情形。刑辩律师在案件卷宗里能看到各种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文件。


常见的理由如下:


这些指定管辖文件援引的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第2款。


显然,这种援引是错误的。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从法理上讲,该款所讲的“情况特殊”必然是就案件本身而言,而不可能是指侦查机关程序违法,更不可能是指办案公安无管辖权、未立先侦这一“特殊情况”。


因为我违法管辖,所以上级指定管辖,这种“先上车再补票”的做法等于宣告全国任何地方的公安可以办全国任何地方的案子,只要补一张指定管辖函就ok了。《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管辖制度将荡然无存。


这本质上是在滥用指定管辖权,是在以指定管辖掩盖违法管辖;既有悖基本法理,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立法意旨,架空了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两位律师真心希望这份建议书能引起立法机关对这种违法管辖“一指没”现象的重视,对相关法条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滥用指定管辖的现象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一贯刑辩
个案推动法治,吾道一以贯之。这里是“一贯刑辩团队”,本团队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案研究院副院长杨卫华律师领衔,由多位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主要承办刑辩、兼及行政民事,关注社会公益,倡导法治理念。合作电话:1592102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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