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经济类刑事案件,有一大死不要脸的顽疾:控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胡乱出具审计报告。
这些审计报告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已经彻底沦为控方的“画皮”。很多乱七八糟的账目、胡编乱造的言词证据,控方自己也知道直接提到法庭上,吃相太过难看,于是乎就搞“曲线救国”,找一个关系户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干脏话,把这些垃圾都塞给注会。注会们也不讲究,有奶便是娘子,专门负责把垃圾加工成“科学的、专业的、客观的”审计报告。
这类审计报告能荒唐到啥程度呢?
举个栗子,前两年,刘录律师带着马耀东和我,我们熊熊三人组,代理了一个河南高院诈骗无期的申诉案。那个案子里的审计报告竟然犯了一个极其低级的错误,把银行流水统计反了,还钱算成了借钱,一进一出差出大两千万。(《诈骗无期案,高院为何火速再审?复盘关键细节......》)
遇到这种死不要脸的审计报告,较真的刑辩律师往往选择向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注会协会或省财政厅投诉。近年来,财政主管部门收到的此类投诉数量正在快速增长。
这种投诉,大多时候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但也经常奏效,已经成为庭外辩护中针对审计报告的不二法门。
现在,这个不二法门可能要关闭了。
2023年年初,财政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或者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已由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结案,或者涉及的审计业务报告作为起诉标的、司法证据使用、已被人民法院采信等进入司法程序的;……。
目前,这个《办法》尚未见正式颁布,但河南、山西等省份的注会协会已经推出了类似条款的行业规范。财政部若再实施该条款,则刑事辩护律师向主管机构投诉违规会计行为的途径将在全国范围内被彻底堵死。原本庭外投诉、庭上质证,两条腿走路的,将来就可能被忽悠瘸了。
有观点认为财政厅不管也没事,还有司法厅呢。
然而,按照现行管理职权划分,司法行政部门连司法会计鉴定都可能不监管,更别说审计行为。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制定、2015修订)和两院一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2015)实施至今,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只有四大类,其中并没有司法会计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査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司法部发函,建议督促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立即停止办理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四类外鉴定人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对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一律不予登记。
所以,司法会计鉴定根本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之列。司法行政部门也不对诸如司法会计鉴定这样四大类之外的鉴定进行监管,更不会对审计行为进行监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不需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类别根本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之列。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这个《办法》就意味着:刑事诉讼中,控方一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财政主管机关就放弃了监管的法定职责,司法主管部门又管不着,对审计报告合规性的审查义务就全部推给了刑事司法机关。
问题是,法官并非会计师,刑事法庭也并不完全具备审计报告合规性的审查能力。在公检法一条龙、控辩审扭曲三角的现实司法环境中,审计本已荒腔走板,行政主管机关再放弃监管职责,势必会导致更多违规的审计报告被刑事司法所采信,损害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在笔者看来,一个审计报告出炉后,其在刑事程序中的可采性和在行政监管层面的合规性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财政主管部门不应借口审计报告已进入刑事程序就放弃行政监管的法定职责,堵住公众对违规会计行为的投诉途径。这种做法是一种维护部门利益的懒政行为。
因此,在下斗胆恳请财政部删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20241014于鲅鱼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