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君按】2023年9月7日,在历经100天的庭审,创造了河南省史上刑案最长开庭纪录后,宁陵法院作出了商丘三潘案重审一审判决。判决几乎完全照抄了原审一审判决。作为辩护人之一,这个判决让我对涉黑案刑辩彻底绝望。我在获知判决结果后第一时间退出了法院的案件通知群,因为我知道,如果我还呆在里面,很可能按捺不住,直接爆粗。
当然,这样对待某些人也是不对的。正如他们自己说的,他们已经尽力了,问心无愧,但决定权不在他们手上,他们也是代人受过。代谁受过?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大家都心知肚明。
说下,最可笑的一幕,就在判决前两天法院突然收监了两个取保在外的被告人。辩护人预感大事已坏。正好在郑州的马耀东律师立即前往高院反映。接待的人竟然还教训马律师,说我们国家是二审制,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办案云云.......哈哈哈哈哈,我又想骂人啦。
下面连续刊出的是商丘三潘案重审一审辩护词,由我和张翼飞律师一起完成(公号发布时无法设置两人原创,抱歉),整整100页。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满怀着法治的期待,却被权力轻易打败。它们蔑视法治,还把我们当SB戏耍。这让我想起那句话:永远不要低估......。唉,此时此刻的我,悲愤难平,悲愤难平,悲愤难平,一行老泪夺眶而出。
一、前言
春天来了,万物复苏的季节,经过整整100天的庭审(含庭前会),“商丘三潘案”,这个永城公安用嘴拱出来的涉黑冤假错案,终于进入了尾声。
作为刘向前的辩护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张翼飞律师共同认为本案全案应该“脱黑”,刘向前全案无罪。
1.辩护人致谢审控辩三方。
在开始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人要向本案审控辩三方简短致谢。
我们要谢谢以候洪林副院长为核心的7位合议庭成员。100天的庭审,无论在体能上还是在脑力上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你们的认真让辩护人看到了本案“脱黑”的希望。
我们要谢谢以梁鹏飞副检察长为首的公诉人团队。控方前期虽存在严重问题,但后期我们也看到了公诉人释放的善意。比如,梁检两次亲自给被告人续茶水。续水当然是细节,但草蛇灰线,细节往往昭示了案件走向。
我们也要感谢辩护人团队自己。我们前后有20来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参与本案辩护。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自备干粮法律援助的。我们克服疫情影响和行程冲突的巨大困难,坚持在这个法庭之上,目的不是为了名利,而是为了阻击冤案。
总的来看,100天的庭审,从最初的激烈对抗,到今天的和谐理性,我相信我们三方的观点仍可能存在差距,但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即:查明真相,准确定性。
2. 本案的审判应向历史负责。
本案庭审时间如此漫长,已经成为河南省持续开庭时间最长的案件,我们三方正在共同创造历史。将来,宁陵县、商丘市、河南省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史都会记录本案。
虽然,我们在现实的生活中都活得很苟且,但我们都不希望在将来的史书上成为一个负面形象,不希望本案成为我们职业生涯的痛点、污点。我们希望:等我们年老后,我们三方都能问心无愧向我们的子孙吹吹牛、谈谈这个“商丘三潘案”。
3.本案的指控完全违背了中央打黑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本案的指控使中央扫黑精神在这三个方面全部落空,是对中央扫黑精神赤裸裸的违反。
3.1.没有政治效果:老赖罪犯坏蛋不能充实党的执政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达到的政治效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但本案中,所谓“被害人”无一例外全是老赖。最高院主办的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上能查询到蒋某京、赵某华、秦某峰、赵某星、丁某军、莫某华、李某飞、李某昭、王某振等人大量的欠债案件,最高院主办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也能查到他们大量的失信人记录。李、蒋、夏、王更是罪犯或者被刑事通缉;有些甚至是涉黑犯罪,比如李振。
这些所谓被害人的品格也是很成问题。以报案人丁某为例,他不但是个老赖,还在父亲死后,伪造手续侵吞母亲的房产。李某飞更是品格低劣。害人父母、赖人钱财、霸人妻女,坏事都被他占齐。
在永城公安“黑打”发动之下,这些老赖、罪犯、人渣摇身一变,全成了本案所谓的“被害人”,言之凿凿地去肆意泼污、构陷一些虽然有一堆小毛病、但还是踏踏实实生活在河南这篇土地上的老百姓。永城公安这样做,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吗?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端共产党的碗,砸共产党的锅,说的就是永城公安这种“黑打”行为!
3.2.没有法律效果:全案黑打,践踏法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律上“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但本案从程序到实体、从侦查到公诉,每一个环节都把法律践踏得体无完肤。这些号称执掌了法律的公检机关在本案中的作为实际上是在令法律蒙羞。
在程序上,所有的侦查行为均出现了严重的违法。报案、立案、搜查、扣押、讯问、询问、辨认、鉴定,没有一个程序是按照法律来展开的。这些公安人员完全目无法纪,其行为完全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在实体上,起诉书对9个罪名的指控都是捕风捉影、夸大其词、道听途说,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其证据证明标准已经低到了所谓的被害人、证人说啥就信啥的程度了,彻底击穿了法律的底线。
3.3.没有社会效果:搞乱基层,播种仇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是为我们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上讲,潘前进等人生活的南园村是快速发展的城乡结合部,现代与传统混杂。他们当然不是什么道德完人,邻里之间也有各种各样的人际矛盾和利益冲突。但整个社会秩序还是相对有序正常的,起码做到了面和心不和的相对稳定。
现在,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机,永城公安动用公权、发动邻里,闯入南园村的基层生活,就像大象闯进瓷器店一样乱整一通,彻底打破了南园村的基层秩序。警权如此颟顸,不是在社会维稳,而是在制造混乱;不是在实现公正,而是在践踏良知;不是在创造和谐,而是在播种仇恨。
试想,就算顶格重判这些被告,他们总有出狱之日,他们的儿子总有长大成人的一天。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遭遇如此不白之冤,怎么可能平和地对待那些空口白牙构陷泼污自己的邻里。《福尔摩斯探案集》里说“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作为辩护人,我不希望有那一天,但有必要提醒法庭,别因为今天的判决再酿出一个未来的“张扣扣”。
4.本案的指控逻辑是诛心之论。
本案大量涉及民间借贷,且被告基本上连本金都没要回来。起诉书却指控潘前进等人套路贷,且涉嫌寻衅滋事等诸多罪名。要求债权人做道德圣人,却保护老赖耍流氓的权利,起诉书这种颠倒黑白的做法破坏了这个社会基本的世道人心。
4.1.涉案民间借贷绝大多数是合法的,不是套路贷。
涉案民间借贷都是借款人主动向潘前进等人求借形成的,利息、抵押方式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报复,不存在任何欺诈。潘前进等人没有恶意制造违约,虚高债务。由这些民间借贷所引发的各类纠纷无一例外都是借款人恶意躲债、逾期不还引发的。欠钱的是爷,借钱的是孙子,这本是毫无诚信的社会恶习。我们的扫黑竟然去保护这种恶习,让人情何以堪?
商丘市检二审书面意见中说本案大量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指控可能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归并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我们感谢商丘市检的意见,但严格来讲,这个意见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本案的债务大多数都是合法的,且很多至今受到一二审民事判决的保护。
4.2.一定限度内的讨债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在合法债权的基础上,公民讨债是行使债权的合法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还没有仁慈到要把老赖当菩萨供起来的程度。在公民讨债受阻,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公民言语上有些谩骂等不文明行为也情有可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躲着不见、一路忽悠、恶意逃债,任何一个债权人内心都一万个草泥马在奔腾。愤懑之际,张嘴骂几句,实属人之常情。
别说有合法基础,就是没有合法基础的,被批评几句还顶嘴反击呢。比如,本案原审永城法院承办人李某某法官就因为王春丽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批评几句,就大晚上跑酒店自称魔鬼威胁辱骂一个女律师。按起诉书逻辑,李法官的行为岂不是要被寻衅滋事了?
4.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讨债行为持续普遍过限。
具体到催债过程和行为尺度,在卷证据显示作为放贷人的被告人口供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害人陈述存在巨大差异。被害人陈述中反复出现喇叭辱骂、拉横幅、锁车锁门、堵锁眼,甚至送花圈的描述。但无一例外均没有任何证据。当庭出示的喇叭根本无法播放录音,送花圈更是子虚乌有。
被害人嘴中这些所谓的“罪行”稍微核实下就知道根本不属实或者被严重夸大。比如,堵丁某军家锁眼,经向锁匠电话核实,只有一次,根本没有笔录中反复堵锁眼的行为。比如,在案的夏某军车辆被锁视频中,潘前进明明是很文明叫“哥”,竟然被警方夸张成是辱骂。
全案根本就没有任何切实可靠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讨债行为普遍持续过限。起诉书屁股坐得太歪了,几乎是被害人说啥就信啥。这不是在指控犯罪,这本身就是犯罪。
4.4.指控逻辑是要债权人把老赖当祖宗供,且不得要任何利息。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债权人必须把老赖当祖宗供着,不得有任何不敬之语,否则就是寻衅滋事。款项借出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任何利息,否则就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第10、11、12起就是这样指控的。公诉人把所有利息都计算成了潘前进等人敲诈赵某华、秦某峰、王某振、莫某敏。
5.本案被害人多是老赖、罪犯或道德卑劣。
本案“被害人”大多不是老赖就是罪犯,很多都道德卑劣。
5.1.最高院相关网站记录有蒋某京等人大量的欠债失信记录。
最高院主办的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能查询到本案所谓“被害人”大量的欠债案件和失信人记录。辩护人粗略统计如下:
所谓“被害人” | 失信记录 | 案件信息 |
蒋某京 | 31 | 93 |
赵某华 | 3 | 40 |
秦某峰 | 8 | 13 |
李某飞 | 7 | 15 |
李某昭 | 7 | 61 |
赵某星 | 3 | 8 |
丁某军 | 6 | 7 |
夏某军 | 7 | 12 |
莫某敏 | 10 | 51 |
王某振 | 10 | 22 |
以蒋某京为例,他在最高院主办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有高达31条的失信人记录,时间跨度从2016年到2021年。
5.2.李某等被害人很多都是罪犯,甚至涉黑。
除了老赖身份,这些人也大多被刑事追究,比如李某飞、蒋某京、夏某军、王某振、丁某军等人,都是看守所的常客。夏某军在本案笔录中就亲口承认之所以拖了很久也不到本案专案组接受调查,就是因为被永城公安通缉在逃。
有些被害人甚至是涉黑犯罪,比如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第2起中的被害人李某振。该起事件,李某振本身就是被告人,当年已经有(1999)永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补充侦查卷6P35)。现在永城公安为构陷潘前进,翻云覆雨,把当年的被害人潘前进指控成了被告人。经检索,(2008)睢刑初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振涉黑,数罪并罚,判处20年,现在还在焦作监狱服刑。
5.3.丁某军、李某飞等被害人欺男霸女,连寡居的妈都不放过。
这些所谓被害人的品格也是很成问题。以报案人丁某军为例,他不但是个老赖,还在父亲死后,伪造手续侵吞母亲的房产。
李某飞更是道德卑劣。害人父母、赖人钱财、还试图保养被告人的女儿,坏事都被他占齐。
更令人恶心的是,这人前脚还在给被告人的女儿献殷勤,把人家说成自己唯一的真爱一样,后脚就让被告人的女儿继续给他介绍女孩子,还抱怨人家介绍的女孩没积极响应他。
6.定黑是成绩,脱黑更是成绩。
本案是涉黑案件。辩护人对自2018年以来的中央部署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举双手赞同,但打黑不能黑打。打黑不是一定要定黑。按照从中央到河南的相关打黑除恶政策法规精神,定黑是成绩,去黑也是成绩。
6.1.中央文件一直强调扫黑要依法办案,而不是一味定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打黑“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该通知中没有一个字要求涉黑案件一旦启动侦办就必须定黑。
6.2.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文件也强调依法打黑,而不是一味定黑。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总体要求的第1点明确规定:公检法打黑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3.河南省扫黑司法政策也没要求一味定黑。
根据商丘市检察院在本案二审期间递交给商丘市扫黑办、商丘市中院的案件书面审查意见记载,河南高院对涉黑犯罪的办案原则是:“不放纵、不凑数”。早在2017年,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河南省公安厅颁布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证据参考标准(试行)》,根据这个证据标准,定黑需要极高的证据的标准,不是公安编故事,搞一两百份笔录就能够得着的。
7.本案去黑不会存在巨大的体制内压力。
从证据的角度上讲,毫无疑问,本案全案指控不成立,属于典型的、扫黑扩大化造成的冤假错案。但辩护人理解,在强势扫黑的态势下,法庭判决可能遭遇的巨大的体制内压力。但辩护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即使抛开法律不讲,单纯从体制内协调的角度上讲,本案脱黑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7.1.扫黑除恶已转入常态化,大气候趋缓。
全国扫黑除恶斗争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扩大化的黑打现象正在减少,整个社会包括管理层都在逐渐回归理性。本案正好遇到这个难得的大气候,脱黑的体制内阻力相对会减少。
刚刚判决的内蒙刘素琴案就是明证。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母子两等10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因9项罪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的涉黑罪名,改判刘素琴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及罚金,其子刘长征有期徒刑7年6个月及罚金,其他8人全部无罪。
7.2.上级领导已洞察本案存在严重问题。
长达100天的庭审已经充分展现了本案是一个永城公安用嘴拱出来的冤假错案。有关领导应该已经看到案件存在的严重问题。我相信也正是有决策权的上级领导看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才会容忍开庭时间长达100天。如果案件真的如公诉人所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该案不可能开成马拉松。
7.3.商丘市级政法机关对本案脱黑持开放态度。
本案二审审判卷中存有商丘市检关于本案的二审意见书。该意见书已经明确指出本案侦查存在严重问题,所指控的所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行为即使存在,也很可能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案件应该从新梳理证据、重新起诉,以符合河南省高院涉黑犯罪“不放纵、不凑数”的办案原则。按照意见书的记载,这份报告在提交给商丘中院前已经报送商丘扫黑办。商丘中院后来也采纳了商丘市检的意见,将本案发回指定到了宁陵法院重审。这说明,起码在商丘市一级,扫黑办、市检、中院对本案脱黑都是持开放态度的。
现在,作为刘向前的辩护人,我们恳请合议庭能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秉着对我国法治史负责、对个人职业生涯负责的态度,拿出必要的担当精神,如实向上级汇报,判决本案脱黑,刘向前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