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甘霖,前著名调查记者,现知名自媒体人。
百度百科这样介绍他:著名调查记者,资深媒体人,擅长调查性报道、涉法报道,被称为“中国实力派调查记者”。
调查记者,曾几何时,响当当的名号。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这个行当正在快速萎缩、走向衰亡。当年那些“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名记们纷纷退隐江湖、花果飘零,有些甚至不幸被“调查”。
“调查记者”被“调查”,好像成了某种宿命。
王甘霖就是不幸被“调查”的一位。
2022年12月20日,江苏徐州市邳州法院一审判决王甘霖单位及其本人犯非法经营罪,处以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认定了4起有偿发帖、删帖的“非法经营”事件,分别发生在山东枣庄、山西长治、贵州六盘水、广东阳春。因此,本案存在严重的管辖争议,此处按下不表。
4起事件中,山西长治这起涉及著名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
一审判决书记载:
对此,于兴泉律师证言称:2020年5月份,其律师团队接了长治兆盛地产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当时,山西长治政府成立了一个小组,在《长治日报》上公告该公司公章作废,并托管公司。其团队商量后想找人报道下,遂主动联系了从未谋面的王甘霖,达成了合作协议。
综合来看,于兴泉律师团队主导了整个过程。
事前,主动找王甘霖合作,达成合作协议。
事中,协调提供了案件资料,安排王甘霖实地调查,审核通过并准许发布了文章内容。
事后,大成律所按约支付全部费用。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把违反国家规定、以经营为目的的下列两种情形列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情节,一是有偿删帖、二是故意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就本案而言,王甘霖发布文章的信息来源是于兴泉律师团队提供的案件资料、文章发布前也经于兴泉团队审核确认,一审公诉机关也未提交有力证据来证明信息的虚假;因此这样的行为,无论是王甘霖,还是大成所及于兴泉律师,均不构罪。
从社会的角度上讲,网络时代,传统媒体和自媒体都是言论表达和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根据宪法,普通社会主体享有言论和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可以透过传统媒体表达,也可以透过自媒体表达。当传统媒体集体沉默时,自媒体作为言论和监督权平台的作用更加明显。
但普通社会主体的自媒体表达可能受到自身网络水平和写作能力的限制。这时,普通社会主体能否通过市场交易、支付对价,建立委托关系,来寻求具有较高网络水平和写作能力的合作者呢?绝对禁制这样的合作行为是否符合言论和监督权本意,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吗?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而且,如果王甘霖们有罪,那于兴泉们又当如何处理呢?
目前,邳州方面并没有指控大成律所及于兴泉律师。按照常人的理解,基于法律平等原则,邳州方面既然指控王甘霖所在单位和王甘霖都犯罪,那么作为委托方的大成律所及于兴泉律师就是同案主犯。
邳州方面不指控委托方却仅指控受托方,有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之嫌。
该案已经上诉至徐州中院,希望于兴泉律师能出庭给王甘霖作证。无论是基于江湖道义,还是基于法律义务,这都是起码的。
缘起缘灭,律媒合作,落幕之时,终究要走上这条救赎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