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对某县人民检察院和某县人民法院,在我办理本案过程中所给予的理解、支持和方便,表示由衷的感谢!
出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研究了起诉书,应该说,我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地了解。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分析和评价了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处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
1、根据该规定:没有出资分红属于受贿,首先,是双方事先明确约定的,合意的。干股或者其他名义投资,但没有实际出资,获得分红,这是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与本案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