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网上流出了前记者、现律师卢义杰向河南省工信厅申请公开洛阳中院在李伟平案中使用屏蔽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出所料,洛阳中院没办过许可证。
类似的,2024年3月,我也向广州工信局申请公开广州中院在某AR15涉枪案中使用屏蔽器的政府信息。(《从洛阳到广州,一段投诉法院违规使用屏蔽器的失败经历》)广州工信局给我的答复也是:广州中院未办过许可证。
看来这不是个案。
众所周知,未办许可证擅自使用屏蔽器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法条上,白纸黑字的,不可谓不明确。现实中,因违规使用屏蔽器的处罚案例,更比比皆是。
我们不禁要问:凭啥洛阳中院、广州中院们就可以不办证?
它们的尚方宝剑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第7点:
规范电子设备使用,保障辅助性诉讼事务正常进行。……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最高法的这一条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可以不经工信部门许可、自由裁量、自行使用屏蔽器,甚至把屏蔽器装到男女厕所里去?
常理上讲不太可能。如果允许大家都这样越过监管机关自我授权,那天下就乱套了。
我可以无视婚姻法,自我授权娶两个老婆,搞个双喜临门吗?
所以,该条款的合理解释应该是: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法决定采用屏蔽器,但真要用时,仍需依法向工信部门办理许可证,自觉接受监督指导。
洛阳中院、广州中院们把最高法的良法美意扩大理解为可以在自家一亩三分地里随便用屏蔽器,本质上就是一种耍特权的表现。
更可气的是,法院们一耍特权,竟然就有一帮子好基友主动出来打掩护,帮着法院们一起耍特权。
2024年年初,我因广州中院屏蔽器事件向广州工信局投诉,广州工信局就回复我说广州中院使用屏蔽器是合法的:
按说,工信局是工信部的下级机关,不是最高法的下属部门。在屏蔽器事务上,贵为最高法,也只是工信部门的行政管理对象。作为无线电主管部门,工信局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管理法院使用屏蔽器的行为,而不是根据最高法自己的土规定去为法院违规使用屏蔽器的行为张目。
但工信部门就这样唾面自干的干了。
后来,我去广铁法院起诉工信局,广铁法院也帮着工信局打掩护,找了个荒唐无比的理由,把我的案子打回了。
洛阳也是这样。屏蔽器事件一出来,当地警察就迫不及待地准备处罚关屏蔽器的曾武律师。
易经里讲“覆霜,坚冰至”。
是否使用屏蔽器,本是一件小事。但就是这么一件芝麻大的事,它们竟然也就不顾吃相、一条龙地耍起了特权。
想想如果涉及其他更重大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