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刑辩|警方发布涉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侵犯了公民人格权(代理词)

学术   生活   2024-06-28 15:06   河南  



警方发布涉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

侵犯了公民人格权

——刘某某诉霍邱县公安局、六安市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受原告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卫华、马耀东律师担任刘某某诉霍邱县公安局、六安市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522民初4673号】中原告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现补充发表书面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涉警权与民权合理界限问题,具有重大公共价值。

诚如法官所敏锐洞察的,该案虽小但意义重大,涉及警方发布涉黑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过去几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运动中,各地警方往往侦查伊始就普遍发布犯罪嫌疑人涉黑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这一做法愈演愈烈,现在几乎成了各地警方办案标配。但法律界对这一做法颇多批评。早在2021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就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


代理人认为,无论是否打着侦办黑恶犯罪的旗号,警方都无权发布犯罪线索征集公告。警权是一种公权,遵循法无授权即为非的原则。《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授权警方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所谓“犯罪线索”。《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罗列了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技侦、通缉10种侦查行为,其中根本就没有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这一种。


霍邱公安局答辩称《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赋予了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权力。这纯属胡扯。该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无论如何解释,该条都无法推导出警方有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权力。


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既然说是征集犯罪线索,那就意味着警方尚无证据、并未掌握该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一情况下,警方仅凭主观想象就对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某人的违法犯罪线索,是赤裸裸的有罪推定。此例一开,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未经审判就被警方想象成嫌犯并公之于众。


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年受到刑事侦查的公民数以百万计,警方只挑所谓的黑恶犯罪嫌犯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这是没有道理的。很多高官,动辄贪污受贿过亿,有得甚至杀人。按说他们在任时权力更大,可能涉嫌的犯罪更多。但我们从未见过警方公开征集过落马高官的犯罪线索。这是为什么?难道是要在刑事侦查领域落实“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也违背刑事侦查科学。刑事侦查靠证据说话,即使是侦查假设,警方也是在已有的证据基础上“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个“小心求证”的刑事侦查过程是“以案查人”、找出凶嫌的过程,而不是“因人找案”、定点清除的过程。为兼顾刑事侦查有效性和社会公众知情权,这个“小心求证”的刑事侦查过程往往也是一个警方渐次秘密掌握嫌犯和案情信息,并随着诉讼程序而逐渐向社会公众公开嫌犯和案情信息的过程。警方在侦查伊始就公开侦查犯罪线索的做法完全违反了上述刑事侦查科学的基本规律,带有强烈的“因人找案”的错误倾向,而且会直接污染后续侦查取证的证人证言、证人辨认等证据。


综上,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案将是对警方此类非法侦查行为的一个司法拷问,如何判决将成为一个风向标。若判决警方胜诉,则等于给警方颁发了一个通行证,令他们可以扫黑除恶之名扩张警权。若判决警方败诉,则无异于给狂飙突进的警权套上了一个司法之轭,民权仍可稍作保全。这不是一个小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所有人、包括法官、包括警察自身在内的大问题,必竟肆无忌惮的警权对任何人都是一个灾难。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庾毙的屠某即为明证。我们期待霍邱法院能够作出一个开创性的判决,坚决对警权的违法扩张说“NO”。

二、霍邱公安局涉恶征集公告严重失实,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刑事裁判文书可知,2020年6月9日,霍邱公安局利用扫黑除恶运动翻十五年前的旧账,抓捕原告等访民。两天后的2020年6月11日,霍邱公安局就迫不及待地发布公告,声称摧毁了原告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布原告等人照片、身份信息,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在此期间,霍邱公安局只是对原告等人做了一两份笔录,根本就没有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原告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9月16日,霍邱公安局侦查终结、出具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也未指控原告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也就是说,即使警方有权发布犯罪线索征集公告,本案中霍邱公安局的公告也是严重失实的。更何况相关刑事案件本身就是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冤案,原告等人正在申诉中。


霍邱公安局答辩称警方发布涉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没有侵犯公民权利。这纯属胡扯。刑事诉讼是国家对一个公民的战争。涉恶指控的严重性仅次于涉黑指控,相当于扔战术核弹的战争。侦查是这个战争的开始。如果允许警方在战争伊始就凭借国家巨大的公信力向全社会广泛散布、公开征集警方尚未掌握的所谓公民涉恶犯罪线索,那就是对该公民的游街示众和公开羞辱,会彻底污名化被侦查的公民,会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第三章“刑事赔偿”中的赔偿范围包括案件错误侦查但最终撤案或不起诉的赔偿情形。其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说明,错误侦查造成侵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撤案或绝对不诉情形下的国家赔偿责任。这种情形意味着侦查是彻底错误的,毫无合法性可言。本案中,相关刑事案件已经二审定谳,刑事申诉尚未成功。我们目前不能断言霍邱公安局的侦查行为彻底错误,并据此要求霍邱公安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但如上所述,霍邱公安局明知原告等人不涉恶,却故意发布原告等人涉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明显失实,由此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贬损,理应由霍邱公安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关系如下:

实际上,从法理上讲,国家赔偿责任就是国家侵犯公民权利时承担的、由国家机构支付的民事赔偿责任。我们不能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侦查行为明显失实情形下的国家赔偿责任,就推论出公民不能根据《民法典》追究警方侦查行为明显失实情形下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公民对警方侦查行为明显失实造成的侵权恶果就彻底丧失了救济途径。警方也会因为没有犯错成本而变得更加随心所欲。比如,警方抓了一个小偷却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小偷强奸罪的犯罪线索。此时,小偷怎么办?难道只能独自忍受由警方失实公告导致的公众异样的目光吗?真正的法治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好人的锦上添花式的保护上,更体现在对坏人的雪中送炭式的保护上。不能理解这点,我们就永远不可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

三、六安广播电视台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0611日,霍邱公安局发布原告等人涉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后,六安广播电视台立即在其抖音账号“六安广播电视网”进行了动画转载,还配上进行曲。直至2024115日,原告取证固定证据时仍未删除。2024626日开庭当日,经原告查询,六安广播电视台已经删除了上述公告。


六安广播电视台答辩称其是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并当庭豪迈地宣称与犯罪份子做斗争永远在路上。这种口号喊的甚为可笑!吃皇粮的六安广播电视台,你摸着良心回顾下,你们吃了那么多纳税人的钱粮,监督出了几个贪官?曾经勇敢地对公权滥用说过不吗?关注过当地镇政府给原告村民分配的连门窗都没有的所谓拆迁安置房吗?摁着几个被冤判的访民,大喊与犯罪份子作斗争永远在路上,在最安全的地方惺惺作态你的勇敢,真是羞煞先人!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对于可能严重贬损原告等人名誉的涉恶犯罪线索征集公告,六安广播电视台当庭承认其在转载时未经任何核实,只是天然地相信了霍邱公安局。这种行未显然有悖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新闻单位应尽的合理核实义务,严重扩大了对原告等人的名誉侵权后果,持续时间长达4年。《民法典》第1194条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要求六安广播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六安广播电视又称抖音平台的后台审核就是在履行其合理核实义务。这也是没理搅三分。抖音平台是抖音平台,六安电视台是六安电视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审核就可以替代新闻单位自己的合理核实义务,那么在这个网络时代《民法典》根本就没有必要去规定新闻单位的合理核实义务。


六安广播电视台还答辩称原告未通知删除涉案公告、未起诉抖音平台,故其免责。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如果六安电视台觉得不妥,自己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抖音平台的所有者字节跳动公司为被告。《民法典》第1195条所规定的通知制度也只是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被侵权人不行使该权利并不等于免除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四、本案证据确凿,原告诉请合理合法,理应支持。

本案两被告的侵权期间可分为两段,一段是从2020年6月11日(霍邱公安局、六安电视台发布涉案公告之日)到2020年9月16日(霍邱公安局侦查终结、出具起诉意见书之日);一段是从2020年9月16日到2024年1月15日(原告取证固定涉案公告之日)。前者是公告发布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公告发布内容明显失实。后者是霍邱公安局侦查终结,两被告明知原告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仍然放纵公告在网络上任意传播,其侵权显属故意。这两段期间内,两被告的侵权在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上都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证明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6月11日两被告发布的涉案公告、2024年1月15日原告取证固定涉案公告仍在网上传播的取证视频、2020年9月16日霍邱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相关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代理人往返霍邱开庭的高铁订票信息。这些证据或者来自霍邱法院的档案室,或者有原始存储介质供法庭当庭查验。证据三性均无问题,足以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删除涉案公告、在抖音账户“六安广播电视网”上置顶赔礼道歉(期限相当于2020611日到2024115日)、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和代理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以上意见,供参考,望采纳。代理人真心期待霍邱法院能拿出司法勇气,阻击警权,维护民权,为全国法院争口气。


致礼


原告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杨卫华 马耀东律师


2024年6月26日



一贯刑辩
个案推动法治,吾道一以贯之。这里是“一贯刑辩团队”,本团队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案研究院副院长杨卫华律师领衔,由多位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主要承办刑辩、兼及行政民事,关注社会公益,倡导法治理念。合作电话:15921026307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