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Fact)与观点(Opinion)。
准确界分二者,是理性思考、有效讨论的基础。
生活中,做到了这点,可以避免脑子进水。
司法中,做到了这点,可以避免冤假错案。
这是近期我们团队辩护一宗涉密犯罪案件时获得的一点点小感想。
这宗案子就涉及一个这样的基础性问题:
“国家秘密”,到底指的是“事实”(Fact)还是“观点”(Opinion)?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谓“事项”,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指事情的项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第1款列明了应确定为国密的7类事项。这些“事项”显然属于客观真实存在的事物,即“事实”。这些事实产生一系列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在一定时期控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围内,甚至存储在特定的保密介质上,从而成为国密。所以,国密不可能是关于7类事项“观点”的信息,而只可能是关于7类事项“事实”的信息。
这一点非常重要!
遍查《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可知,只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才可能产生国密类的特定事实信息。它们是国密的产生主体。如果未依托其所在的涉密机关、企事业单位,一个孤零零的普通个体是不可能直接产生国密的。
普通个体与国密的关系通常只有两种:要么他是依法允许知悉国密的人员,要么他是依法不允许知悉国密的人员。他们都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但他们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有区别的。
举个判例:2024年4月15日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安部公布的成某、叶某稀土涉密案。成某是我国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我国稀土行业内部信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成某结识了境外公司上海员工叶某。后,叶某以金钱为诱饵,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我国稀土机密信息。身为稀土行业涉密人员的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我国稀土机密信息提供给叶某某,并多次收取巨额报酬。经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国家机密。
2023年11月,南昌中法院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罚金10万元。
请注意,这个判例中,两被告都触犯《刑法》第110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个选择性罪名。但成某的罪名被表述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叶某的罪名被表述为“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原因就在于成某原本就属于依法知悉稀土机密信息的人,而叶某属于依法不应知悉稀土机密信息的人。叶某如想非法提供,就得先非法获取。这种非法获取的途径一般有三,叶某用的是收买。
从传播路径来说,普通个体只有先非法获取国密,才可能非法提供国密。没有在先的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除依法知悉、非法获取之外,普通个体与国密发生关系还可能有第三种方式:个人推测。
比如,街头巷尾、茶肆酒楼,我们经常看到一群闲得蛋疼的爷叔,口沫横飞,眉飞色舞,纵论天下局势,沟壑纵横的老脸上洋溢着野生国师的兴奋。他们不是依法知悉国密的人员,也没那个胆去非法获取。他们只是靠一鳞半爪的公开报道甚至小道消息摆龙门阵。这就是个人推测。
这种个人推测是有可能提前猜到国密信息的,并形成某些关于国密信息的个人观点。举个栗子:高考试题是国家绝密,市面上每年高考前都有名师押题。若一位老师事先未参与高考命题,也未提前接触高考试卷,仅凭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就押中了真题。
个人推测猜准国密信息的行为本身并不可罚,因为大多时候它属于思想言论的范畴,受宪法保障。但思想言论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普通个体靠个人推测形成了个人观点总是要传播的。这种传播的连锁效应,普通个体无法完全掌控,的确可能会冲击《保守国家秘密法》所希望保护的国密法益。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病毒式传播,可能使原本需要保密的涉及7大类事项的信息,被某些大嘴巴提前猜中、四处传扬,搞得天下尽人皆知。怎么综合治理这种现象,确实值得探讨。
但刑法具有谦抑性,没有、也不应因为这种潜在或现实的传播后果就把这种个人观点定性为国密进而打成涉密犯罪。道理很简单,因为这种个人观点来自个人推测,没有泄密的犯罪故意,也没有非法获取的行为。定罪是讲究犯罪构成的,仅有危害后果,就倒果为因的定罪处罚是说不过去的。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国家的长治久安要建立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所谓“高质量发展”无非就是物质丰裕人人有饭吃(“和”),精神自由人人能说话(“谐”)。把个人观点都无限上纲上线的定密进而打成涉密犯罪,还怎么让人说话?人都不说话,还如何“高质量发展”?
显然,这种做法犯了“扩大化”错误,违背了中央所倡导的辩证精神,容易制造“莫谈国是”的社会寒蝉效应,抑制社会活力,最终造成发展与安全双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