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海南修理厂未经通知被在夜间拆除,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11-20 16:2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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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杨先生

被申请人

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杨先生是海南省某区居民,2001年之前,系国有企业厂区员工(海南省某食品加工厂)。2001年该企业破产后,因一直没有对员工进行安置,为了能够维持生计,杨先生与几个原加工厂的厂友在此地的荒地上建造了农机修理厂。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修理厂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手续。在这二十几年之间,很多原先食品加工厂的工人都选择继续在修理厂上班,修理厂也渐渐的成为了很多家庭的支柱

可惜好景不长,2023年3月征收方发布了一份《催告通知书》,将修理厂划入了重点区域的重点清理对象。因为一直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杨先生并没有直接自行拆除修理厂。

但在2023年6月27日晚上8点,征收方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修理厂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修理厂全部损毁,机器设备来不及搬离,无法继续经营,整个修理厂受到巨大经济损失。

看着苦心经营的汽修厂瞬间化为废墟,杨先生和几个负责人内心五味杂陈,也不禁开始担心自家老小将来的生活。为了挽回损失,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他咨询了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与杨先生初步沟通后,立即安排律师到达拆除现场进行考察、收集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得出:

一、主体不适格之辩,难掩事实真相
征收方声称自己不是适格主体,但事实胜于雄辩。杨先生提供的现场拆除视频显示征收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场参与拆除工作,且经机关询问证实征收方组织了拆除。

征收方试图逃避责任,却无法逃脱法律的审视。

二、强拆程序违法,无视法律规定
征收方在强拆过程中,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既未出示执法文件,也未当场告知杨先生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未进行书面催告,剥夺了杨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在夜间实施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

这一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法治的底线。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强拆申请人修理厂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强拆”不仅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且须在程序、实施主体等各个方面严格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于“夜间强拆”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首先要关注的就是其发生时间的合法性。

对于强制执行的时间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又《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法不应当发生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而对于正常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来说,明显不能直接构成需要被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拆的“紧急情况”。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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