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
李先生等4人
被申请人
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宿州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根据李先生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的案例又针对本案进行了探讨与研究提出以下关键点:
关键一:李先生等4人对案涉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案涉土地原系水库用地,但因长期荒废,后李先生等村民在此耕种多年。
征收方因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收回案涉土地,但要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已经耕种十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关键二:征收方强推李先生等人土地行为的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收方辩驳其并未直接实施清表行为,是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案涉土地已为净地。
根据证据,但第三方公司并无实施强制清表的法定职权,征收方也未提供系第三方自主实施清表行为以及强制清表前土地现状等相关证据材料。征收方作为案涉土地收回主体,应当承担强制清表行为的法律责任。
征收方在未予以补偿、未履行催告等程序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强制清表,清表行为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决定如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意味着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院的案例也强调,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应参照市场地价水平,考虑土地面积、剩余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等因素,经专业评估后确定。
在具体操作中,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行政主体应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日期为准;其次,补偿标准应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最后,补偿应当及时、合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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