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河北唐山土地遇征地噩梦:补偿低、无社保、征收方不答复。30日内必给答复!

文摘   社会   2024-09-04 13:5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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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李先生

被申请人

河北省某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唐山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李先生居住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某村并拥有一块世代耕作的土地。在2023年土地被纳入了“电力工程建设”的征收范围内。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将土地按照旱地标准进行补偿,而实际上这片土地是李先生照料多年的水田。更令李先生难以接受的是,除了补偿标准的问题外,还有1.5亩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却未获得任何补偿。

此外,社会保障措施的缺失也成为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李先生家一共5口人,社会保障措施从未落实,这意味着无法享受到“失地保险”政策带来的保障。对于一个失去了赖以生存土地的家庭而言,这样的结果无疑是雪上加霜。


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对待,李先生多次试图与相关部门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补偿,但每次都以失望告终。

走投无路的李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决定与专业的律师团队一起开启自己的维权之路。


律师分析



创为律师团队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立刻向征收方邮寄《补偿申请书》,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直到两个月后,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创为律师认为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协助李先生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李先生与征收方未就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措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李先生土地占用, 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征收法定流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创为律师向征收方邮寄了《补偿申请书》,现征收方已收到两个月有余,却未对李先生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中,不给被征收人上社保或让农民在土地补偿和社保等几项补偿情况屡见不鲜。

在我国的征地政策中,被征地之后的农民因为没有了土地生产耕种,为避免农民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国务院规定要对被征地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土地征收中地方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以有效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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