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安徽合肥同村买房遇征收,竟被剥夺补偿权还遭强拆?

文摘   社会   2024-09-18 16:2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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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原告

戴女士

被告

合肥市蜀山区某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戴女士是蜀山区某村中心村民小组成员,合法拥有一栋房屋。2023年3月,“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搬迁补偿政策,戴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搬迁范围。


然而,双方就搬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同年10月16日,在外地的戴女士得知自己房屋正在被动工拆除,立刻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转接到市长热线。


远在异乡的戴女士心急如焚,等再次回到家乡,房屋最终还是被强行拆除。是谁拆的?为什么拆的?什么时候开始拆的?什么时候给安置补偿?这一切戴女士都毫不知情。


走投无路的戴女士委托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案件。创为律师团队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拆迁登记表、住宅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以及农房建筑用地执照,证明戴女士拥有被拆房屋的合法权利。同时提起诉讼,要求审理机关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戴女士在搬迁范围内不存在实体房屋,在房屋拆除之前,戴女士无法指认房屋坐落位置;并且房屋并不是戴女士本人,而是同村拥有土地权的王先生的。


面对征收方的狡辩,律师们拿出了戴女士的报警记录、房屋现状照片和视频资料等并指出:

第一,确定房屋搬迁部门为蜀山区某住建局,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某人民政府。2023年4 月10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搬迁公告》,戴女士房屋位于在更新项目搬迁范围内。

第二,创为律师也找到了征收方所谓的 “土地权”拥有者王先生。戴女士房屋是从第三人王先生获得该处地皮后建设的,王先生建设两栋房屋,均是上下两层的结构,王先生将其中一栋出售给了戴女士,并在1990年补办的“用地执照”。

第三,征收方的辩称无证据支持,且与第三人王先生的陈述矛盾,征收方拆除房屋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也未与戴女士协商一致。

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某人民政府对原告戴女士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某社区村民组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产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受让方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的人员;
三、转让后,仍满足“一户一宅”原则。


在本案中,戴女士与第三人王先生同属本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获得了村委发放的“用地执照”,又满足“一宅一户”标准。所以戴女士满足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产转让的全部条件。征收方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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