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
原告
戴女士
被告
合肥市蜀山区某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戴女士是蜀山区某村中心村民小组成员,合法拥有一栋房屋。2023年3月,“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搬迁补偿政策,戴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搬迁范围。
然而,双方就搬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同年10月16日,在外地的戴女士得知自己房屋正在被动工拆除,立刻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转接到市长热线。
远在异乡的戴女士心急如焚,等再次回到家乡,房屋最终还是被强行拆除。是谁拆的?为什么拆的?什么时候开始拆的?什么时候给安置补偿?这一切戴女士都毫不知情。
走投无路的戴女士委托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案件。创为律师团队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拆迁登记表、住宅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以及农房建筑用地执照等,证明戴女士拥有被拆房屋的合法权利。同时提起诉讼,要求审理机关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戴女士在搬迁范围内不存在实体房屋,在房屋拆除之前,戴女士无法指认房屋坐落位置;并且房屋并不是戴女士本人,而是同村拥有土地权的王先生的。
判决如下
律师提醒
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产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案中,戴女士与第三人王先生同属本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获得了村委发放的“用地执照”,又满足“一宅一户”标准。所以戴女士满足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产转让的全部条件。征收方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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