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广东惠州未签补偿协议,房屋先拆后建又拆!这是什么操作?

文摘   社会   2024-09-30 15:1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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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原告

练先生

被告

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练先生是广东省惠州市某村的一名村民,自家房屋因当地政府的高速公路连接工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由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练先生并未与相关部门签署补偿协议。


2023 年 3 月 16 日,征收方在练先生未取得任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拆除练先生房屋,一个月后又拆除其他地上附着物。之后征收方告诉练先生,可以在原址修建房屋。


而就在练先生修建后,9 月 27 日征收方又将新修建房屋拆除,且未给予补偿。拆了第一次还要接连强拆第二次,也不给补偿这个“操作”让练先生摸不着头脑。


练先生深知自己必须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在经过多方对比,最终选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


律师分析



接受委托后,创为律师积极与练先生沟通,在了解案情之后,创为律师团队毫不犹豫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坚持认为:

征收方在未与练先生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其房屋,且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件,属于违法行为。

而征收方则辩称,第一次拆除是因为高速项目链接工作,而第二次拆除行动是基于改善当地交通状况的需要;并且已经与练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拆迁工作练先生完全知晓,所以不属于强拆行为。只不过由于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存在分歧,导致练先生未能及时领取补偿款项。

面对征收方的狡辩,创为律师提出质疑:
一、
征收方所谓的“不属于强拆行为”的说辞,但从现有在卷证据材料看,无证据证明征收方的主张,练先生也否认其存在,于法无据

二、
征收方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告知、听取意见以及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对练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23 年 9 月 强制拆除原告练先生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修建高速公路本身属于因“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通过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以往的案例中,因高速项目出现的征收问题比比皆是。在此,北京创为律师提醒大家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1.征地前的公示
征地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发布《XX地高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本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规划方案、各部门工作、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拆迁安置标准。

在调查确定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所需征地的用途、位置、拆迁补偿方案等对被征收方进行公示告知。

2.确认拆迁征地方案
确定拆迁征地的土地性质、权属、征地面积之后,会连同当地的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复查上述调查结果,其后还需要将调查结果与农村村民委员会、被拆迁人(即农户)及其他的拆迁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等)的所有人确认调查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根据自己所有的产权凭证、拆迁土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补偿方案结果。

3.拆迁征地前的听证程序
在正式报批征地之前,被拆迁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有权申请听证,申请听证范围包括对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等。

4.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若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就不要在拆迁补偿方案上草率签字,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意见,视情况决定采用何种维权手段。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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