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成功】广东村民房屋强拆,自行起诉赔偿确遭一波三折?拆迁律师助力200多万加利息也要赔!

文摘   社会   2024-11-05 17:1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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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成功





原告

杨先生


被告

惠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一)房屋测绘与评估

2021年2月,家住广东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杨先生因扩建项目,自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恰好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


2022年2月,征收方认定杨先生的房屋占地面积为216.6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86.27平方米。然而,这严重低估了杨先生的房屋面积,实际上他的房屋框架结构面积为529.17平方米,简易结构面积为201.33平方米,总面积为730.5平方米。

更让杨先生感到不公平的是,在土地被征收前已经与儿子完成了分户,但征收方在评估过程中并未考虑这一点,而是将整个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

(二)房屋拆除与一审
2022年3月7日,征收方不顾杨先生要求与损失,直接支付杨先生 2114786 元并存到了广东省某公证处。并到杨先生家里送了一些通知书,告诉他补偿款已经存好了。

3月8日,征收方在未与杨先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了他的房屋。

杨先生平常一直关注一些法律知识科普,就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自行向当地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子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

结果一审法院虽然判定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但是驳回了恢复房子原状的请求。

(三)行政赔偿纠纷
一审结束后,杨先生去“公证处”核实自己的补偿款,发现征收方补偿的金额为211万余元,这与杨先生实际损失的金额相差甚远

2023年7月,杨先生又向征收方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征收方重新评估房屋以及因强拆所损失的物品价值。

可没想到的是,明明是已经被确认强拆违法的征收方,却还在狡辩称:补偿已经发给公证处了,杨先生所说的其他损失没有依据,不给赔偿。

面对征收方的“无赖”行为,杨先生一下子陷入了困境。终于意识到单靠自己这些“一星半点”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决定委托之前一直咨询学习的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在充分进行整个案件的调差了解过后,分析得出:

本案中的杨先生不可谓不懂法,但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非职业水准确是案件陷入困局的主要、直接原因。

失误一: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调查涉案项目合法性,而是根据自己对征收补偿行为“违法点”的理解就拟写了起诉状;
失误二:未在项目启动初期及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错失了在前期解决问题的大好机会;
失误三:未就分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坐失了针对补偿决定可能的最大问题点的审查机会。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综合考虑,再次提起上诉并坚决认为:

第一:对于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征收方并没有考虑、调查与评估杨先生与其儿子分户的情况,需要重新确定;
第二:对于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征收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杨先生有相关证据证明物品的损失;
第三:对于利息损失,除了已经存到公证处的 2114786 元,剩下的应要按照规定计算利息。

最终原审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镇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赔偿决定

判决结束后,征收方竟觉得自己处理得合法有据,应该维持原来的赔偿决定。


征收方不服原审判决,并提出再次上诉。杨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也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并同样上诉。


决定如下



在综合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与征收方各自证据的情况后,法院认为:
征收方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征收方限期对杨先生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切勿对任何案例、征收补偿领域分析生搬硬套、机械照抄,个案均具有其特殊性,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才可能获取较好的效果。


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全面、及时指导下,通过“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思路来有目的、有步骤地提起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程序,始终给协商谈判预留足够的空间和时间。


只有这样,征收补偿纠纷才可能朝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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