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
陈先生
被申请人
龙门县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龙门县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所律师团队将陈先生提供的材料证据仔细翻看经分析认为,征收方此举明显是进行的“以拆违代拆迁”:
一、陈先生涉案房屋是用旧祖屋地与本村另一名村民换来的旧祖屋地(旧糖厂),用于拆旧建新自家居住。此地属陈先生所有,与本村村民无争议。
二、征收方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征收方并不具备对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房屋进行拆除的权利。
三、征收方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履行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出示执法文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但征收方在实施拆除时并没有遵循这些法定程序,甚至采取了野蛮的拆除手段。
四、《行政强制法》规定,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此时才能申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或者通过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而在本案例中,征收方既未出具《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径直将房屋强制拆除。
决定如下
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纠纷中,以拆“违”代拆迁十分常见。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以拆违代拆迁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但是,对被拆迁人来说,这种拆迁方式明显是不给他们留活路。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大家,收到相关限期拆除决定以及带有期限性的文书后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具有这种拆除期限对于自身权益具有严重影响的切记不要掉以轻心,不能够怠于维权,否则房屋被拆除之后就会后悔莫及,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人士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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